任丘市司法局 2023/11/03
水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水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要求,结合我市水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水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和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局法制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1、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 1 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 10 万元以上;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1、组织封闭逾期不封闭的未经批准已开凿的取水井;
2、防汛抗旱应急处置;
3、强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妨碍行洪的违法建筑物等;
4、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局法制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相关规定补办审核手续。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重大行政处罚法制机构审核报告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各 1 份。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按本制度向局法制审核办公室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局法制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制作《重大行政处罚法制机构审核意见表》,并纳入执法案卷。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五)处罚是否适当,
(六)案件是否在水务局管辖范围内;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审核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经审查发现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具备的,责令其停止行政执法行为;
(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予以撤销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予以撤销或责令改正;
(四)办理程序不合法的,予以撤销或责令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必要时向主要领导报告。接到局《重大行政处罚法制机构审核意见表》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制审核办公室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部门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法制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8月1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