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制度

任丘市司法局 2023/11/03

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制度

第一章 信息收集

第一条 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佩戴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

(三)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送达;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

第二条 对执法活动要同步录制,应对执法全过程进行不间断记录,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办案)时开始,至执法检查(办案)结束时止。

第二章 信息保存

第三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该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同时将对应的执法对象、执法事项、执法人员等信息,进行录入。

第四条 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程序终结后三十日内,整理案卷材料并立卷。

办案机构每年7月30日前向机关档案室移交上半年办理完毕的行政处罚档案,次年1月31日前移交下半年办理完毕的行政处罚档案。

第五条 执法记录仪或者影音监控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外,执法记录信息应当在行政执法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形成的全部纸质文书资料归集制成归档资料或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对当事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二)当事人对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执法、业务办理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三)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税务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四)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三章 记录信息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节、修改。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第九条 在办理涉法涉诉案件、执法监督、案情研判等工作中,需要调取、查看现场执法记录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需要申请查阅、复制行政许可档案的,应当经办公室主任批准,依法查阅、复制。

需要查阅、复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卷的,应当征求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并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依法查阅、复制。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音像资料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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