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水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任丘市司法局 2023/11/02

任丘市水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行政执法,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水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

第四条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建设全过程记录的相关设施,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行政处罚记录方式

第六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纸质文书资料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执法记录仪记录和影音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七条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八条 我们在执法中通常采用文字与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三章 记录内容与规则

第一节 案件立案审批记录

第九条 通过检查或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进行相应记录。

第十条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办案人员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局长审批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和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一起移送公安机关。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一份

第二节 调查取证的记录

第十二条 我执法人员在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后,进行相关调查笔录。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填写总页数和页码,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同时进行照相作为证据保留。

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的主要记录事项:(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制作询问笔录;(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三)现场检查(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四)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五)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上述文书均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记录。如有听证取证方式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附上《设施、设备保存清单》,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清单》详细记录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或者地址、单位、数量或者面积,当事人、办案人员、保管人、见证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案件调查完毕,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第三节 审核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六条办案机构负责人召开集体讨论会,依据事实,对当事人处罚形成结论性意见。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七条 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集体讨论结果,同时填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申报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案卷交由法制机构核审。

第十八条 法制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案卷材料后,予以登记。核审完毕,填写《重大行政处罚法制机构审核意见表》,详细记录案件名称、送审机构、送审时间、退卷时间,核审承办人提出核审意见和建议,核审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审核意见表》及案卷材料退给办案机构。

第十九条  办案机构将处罚建议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二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法制机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申请表》,报局领导指定听证主持人。举行听证七日前,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二十一条  听证过程中,听证记录人员制作《听证笔录》,详细记录案件名称、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案件调查人及所属办案机构、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听证过程,由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听证应当全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的简单经过;

(五)案件事实;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应当处罚的,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案件性质、立案时间、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主要意见、办案机构复核意见或者听证主持人意见,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讨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讨论过程、讨论结果等,会议全体参加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对于经批准的处罚决定,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法制机构审查后,报局领导批准。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四)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经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制作《行政处理告知记录》,详细记录被告知人、告知时间、告知方式、告知内容、告知(记录)人、被告知人。

第二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人员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将申辩情况记入笔录。

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第四节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八 执法文书的送达

(一)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二)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三)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四)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记录,留存相关资料。

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的,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第三十条  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当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做好《现场笔录》等有关文字记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我们依法对当事人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详细记录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或者住址、案源发现时间、案发地、立案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人员及执法证编号、简要案情及查处经过、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执行方式及罚没财物处置情况,办案人员和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领导批准结案。

第四章行政强制记录规则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制作《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第三十五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强制执行结果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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