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任丘市司法局 2023/11/03

水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水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水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务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水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按照《水务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水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水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水务局内设执法科室名称、执法主体依据、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水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执法权限。公示水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水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 监督举报。公开水务局监督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行政服务大厅服务窗口主动公示水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水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第九条 水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公示载体

第十条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1)阳光任丘网站全面对水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所有事项进行公开;(2)信用河北、信用任丘、等网站主要对执法结果进行公开;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市电视台、广播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四) 办公场所。在水务局一楼大厅信息公开栏、政务服务大厅公示水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第四章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水务局事前公示信息内容及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按法定程序在阳光任丘网站进行公示。

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局法制科审定,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水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水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二)公开期限。水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3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且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水务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执法科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水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阳光任丘”网站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其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向“信用任丘”“信用河北”网站报送公示;

第十四条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水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水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水务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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