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司法局 2024/03/12
任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子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 | 备注 | ||||
1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法第89条;劳动合同法第80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0条; | 书面检查和现场查检 |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 |||||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 |||||||||||
与劳动者订立、解除劳动合同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合同法第81条、第83条、第84条、第85条、第89条;劳动法第98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4条、第26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3条;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 |||||||
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 |||||||||||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 | |||||||||||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 |||||||||||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 |||||||||||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 |||||||||||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 |||||||||||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 |||||||||||
招用工管理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7条、第68条、第75条;工会法第50条、第51条、第52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9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8条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 |||||||
用人单位是否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 |||||||||||
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 |||||||||||
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 | |||||||||||
用人单位是否对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 | |||||||||||
职工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 |||||||||||
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 |||||||||||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7条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 |||||||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是否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 |||||||||||
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 | |||||||||||
禁止使用童工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第7条、第9条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 |||||||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 |||||||||||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 |||||||||||
用人单位是否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 | |||||||||||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形 | |||||||||||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 | |||||||||||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 |||||||||||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1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规定》第6条、第7条、第9条、第13条;《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第6条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 |||||||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 |||||||||||
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合同法85条;劳动合同法第82;劳动合同法第8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4条;《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12条;劳动合同法第85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最低工资规定》第13条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
用人单位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 | |||||||||||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字,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 |||||||||||
用人单位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 |||||||||||
用人单位是否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的; | |||||||||||
高温劳动保护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21条;《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形 | |||||||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形 | |||||||||||
2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对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监督检查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社会保险法第84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7条、第23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2条、14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1款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
缴费单位是否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 |||||||||||
缴费单位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情形 | |||||||||||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 |||||||||||
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 |||||||||||
对单位和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监督检查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7条、第88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2款;《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2款;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 | |||||||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 |||||||||||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行为 | |||||||||||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 |||||||||||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 |||||||||||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审计监督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劳动部、审计署金博宝188app发布《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地方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系统统筹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审计事项。第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其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一)在职职工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的人数及花名册;(二)工资总额填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三)上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四)支付社会保险金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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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 网络监测和实地检查 |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 |||||||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
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 |||||||||||
3 | 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检查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8、59、60、67、74、92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3条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 |||||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 |||||||||||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 | |||||||||||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 | |||||||||||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 |||||||||||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 | |||||||||||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 |||||||||||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 |||||||||||
劳务派遣单位在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第1、2、3项的行为 | |||||||||||
年度报告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 |||||||||||
对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监督检查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9、60、62、66、67、92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3款、第4、22、24条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 | |||||||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 |||||||||||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第62条第1款的情形 | |||||||||||
用工单位是否有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情形 | |||||||||||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 |||||||||||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形 | |||||||||||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 |||||||||||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 |||||||||||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 |||||||||||
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是否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 |||||||||||
4 | 对人力市场的监督检查 | 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64条、第65条、第66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3、54、55、58、59条。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形 | |||||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 | |||||||||||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 | |||||||||||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 | |||||||||||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情形 | |||||||||||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建立服务台帐,或虽建立服务台帐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情形 | |||||||||||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存在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等行为 | |||||||||||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职业介绍机构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 |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3、34、35、36、37条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行为 |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为 | |||||||||||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依法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行为 |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行为 | |||||||||||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行为、招聘不得招聘人员、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 |||||||||||
5 | 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 | 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考试机构 |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二十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五条。 |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 评委会评定工作是否违反评审程序和评审规定。 | 否 |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专业技术资格评聘、资格考试工作是否违反国家规定。 | 否 | |||||||||
一般检查事项 | 应试人员是否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 否 | |||||||||
一般检查事项 |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否 | |||||||||
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抽查、巡查、倒查、复查 | 职称评审委员会是否存在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申报人是否存在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评审专家、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中是否存在违反《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的。 | 否 | |||||
2 | 对事业单位执行《国务院金博宝188app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带薪年休假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事业单位执行《国务院金博宝188app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金博宝188app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九条。 |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 不能执行国家统一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的部门和单位,是否采取轮班制的办法,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是否给职工安排相应的补休。 | 否 | |||
对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 事业单位是否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是否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并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 否 | |||||||
3 | 对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 对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劳动部、审计署金博宝188app发布〈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 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核定、收缴、支付、上解、下拨、储存、调剂及管理服务费和其他专项经费的提取、使用、上解、下拨;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经济效益;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使用、保管及工程预决算的情况;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和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及会计行为的合法性;定期对下级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 否 | |||
4 | 对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计划、工资基金和增人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对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 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执行情况。 | 否 | |||
对依卡增人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 | 事业单位增加人员是否纳入人员计划管理范围,并使用增人计划卡。各单位增加人员是否凭增人计划卡办理聘用、分配、调动、安置。 | 否 | |||||||
对工资基金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 事业单位是否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办理工资基金使用核准手续;机关、事业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是否未经批准超过人事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 | 否 | |||||||
5 | 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 | 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否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管理情况。 | 否 |
任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其他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子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 | 备注 | ||
1 | 对事业单位遵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 是否有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情形 | |||
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是否作弊 | |||||||||
招聘工作人员是否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 |||||||||
招聘工作人员是否故意泄露考试题目 | |||||||||
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是否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 | |||||||||
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其他干部人事纪律的形式 | |||||||||
2 | 对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遵守公务员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对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 (一)是否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二)是否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三)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四)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是否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情形的;(六)是否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 | |||
对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的监督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九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 (一)是否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二)是否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三)是否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四)录用工作中是否徇私舞弊,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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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是否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是否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是否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是否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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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增人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对依卡增人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 人事计划部门要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对依卡增人增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 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是否纳入人员计划管理范围,并使用增人计划卡。各单位增加人员是否凭增人计划卡办理录(聘)用、分配、调动、招工手续。 | |||
4 |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国务院金博宝188app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带薪年休假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国务院金博宝188app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监督检查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金博宝188app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九条 各级人事部门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 不能执行国家统一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的部门和单位,是否采取轮班制的办法,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是否给职工安排相应的补休。 | |||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 机关、事业单位是否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是否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并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 |||||
5 | 对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 | 对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劳动部、审计署金博宝188app发布《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 |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 (一)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二)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核定、收缴、支付、上解、下拨、储存、调剂及管理服务费和其他专项经费的提取、使用、上解、下拨;(三)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经济效益;(四)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使用、保管及工程预决算的情况;(五)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和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及会计行为的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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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下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 |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 《劳动部、审计署金博宝188app发布《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上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对下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审计监督;上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下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 |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 ||||||
6 | 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监督检查 | 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监督检查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4.《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5.《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条 | 网络监测和实地检查 | 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帐户收支和结余情况的监督 | |||
9 | 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计划、工资基金和增人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监督检查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的人事部门应根据计划指标,对计划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与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年集中检查两次:第一次在第三季度;第二次在下年的第一季度。每次的检查结果(附详细说明),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部。 |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 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执行情况 | |||
对依卡增人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 人事计划部门要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对依卡增人增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 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是否纳入人员计划管理范围,并使用增人计划卡。各单位增加人员是否凭增人计划卡办理录(聘)用、分配、调动、招工手续。 | |||||
对工资基金的监督检查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县(含县级市、区)以上人事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的管理。 |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 机关、事业单位是否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办理工资基金使用核准手续;机关、事业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是否未经批准超过人事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