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司法局 2024/02/26
任丘市发展和改革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和促进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在开展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等各类行政执法时,对情况复杂、涉案金额大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三条 相关科室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事先经过法制科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没有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须经法制科审核:
(一)情况发杂、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的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二)行政复议或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听证的案件;
(三)执法科室认为需要提交法制机构审核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法制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当,是否享有法定职权;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执法案件;
(五)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准确适当;
(六)其他应当审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法制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法制审核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审核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五个工作日。
第七条 法制科完成审核工作后,应当出具法制审核报告或者审核意见,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建议行政执法科室作出相应处理:
(一)执法主体不适格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立即停止执法行为;
(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补充调查或者撤销立案;
(三)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撤销立案或者建议更正;
(四)执法程序不合法的,依法完善法定程序;
(五)没有适用裁量权基准或者适用不适当的,建议适用或者更正;
(六)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的,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法制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2份,1份留存归档,1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科室。
第九条 相关科室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条 相关科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法制科室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或者上级政策法规部门咨询。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集体研究、主要领导签批后,由行政执法科室制作、送达。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