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和改革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

任丘市司法局 2024/02/26

附件1

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任丘市发展和改革局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对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 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发展和改革局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 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 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发展和改革局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 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 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对被监察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节能监察或者不如实提供有 关资料和样品或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样 品的处罚

发展和改革局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被监察单位无正当 理由拒绝节能监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三十条,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 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 关资料和样品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对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价格监测资料的 处罚

发展和改革局

1.初次违法(经查询没有同类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

《河北省价格监测规定》第二十五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定点单位迟 报、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 料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附件2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任丘市发展和改革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附件3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任丘市发展和改革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附件4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任丘市发展和改革局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

实施机关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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