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司法局 2024/02/26
任丘市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发改局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丘市发展和改革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冀政字[2017]14号)要求,在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发展和改革局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发展和改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监督举报。公开发展和改革局监督举报电话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任丘市人民政府网站主要公示发展和改革局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的相关内容
(二)传统媒体。利用任丘市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办公场所。在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地点设立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公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 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任丘市人民政府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发展和改革局法制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按照《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冀政字[2017]14号)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法制科审核后公开;
(二)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相关处室全面、准确梳理《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法制科审核后公示;
(三)发展和改革局各执法科室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发展和改革局法制科负责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省发改委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发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1)发展和改革局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发展和改革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金博宝188app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展和改革局各相关科室和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和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发展和改革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将各相关科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任丘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任丘市发展和改革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