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司法局 2023/11/02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行为层级监督工作,完善行政执法案件和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沧州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和《任丘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结合住建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不当、不作为或乱作为,依法向受理机关提出的投诉或举报行为。
前款所称行政执法主体包括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事业单位;受理机关是住建局法治监督部门。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属于申请行政复议的,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住建局综合科具体负责住建领域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
第四条 综合科受理行政执法投诉电话:0317-2222230;电子信箱:rqjsw@163.com;通信地址:河北省任丘市裕华中路1号;邮政编码:062550。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面材料、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住建局综合科进行投诉举报:
(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当事人办理事项故意推诿、拖延或刁难的。
(二)行政执法人员未出示行政执法证、出示无效证件或出示未经备案的其它执法证件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不遵守法定程序执法、不文明执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举报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有具体、明确的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
(二)有具体投诉举报的事项和依据。
(三)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第七条 投诉人的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已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投诉的。
(二)对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投诉的。
(三)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已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
(四)投诉事项已由信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受理的。
第八条 综合科应当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进行登记,填写《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编号登记统计。对不属于本受理机关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投诉举报。
第九条 综合科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时,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提供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相关问题做出说明,不得拒绝、隐瞒、阻碍。
第十条 综合科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有关人员有违法、不当或者不作为的,应当根据案情制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反映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时,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综合科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需转办相关部门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报经主管领导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综合科认为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行为需要停止的,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停止,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对投诉举报材料的保存与答复工作。
第十五条 办结的投诉举报,应当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受理工作人员与投诉人或者投诉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综合科应当遵守有关保密纪律,保守投诉人的秘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干扰、阻碍法制机构办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的或者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投诉人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为名,干扰或者阻挠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公务的,移交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投诉举报案件确认为错案或执法过错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11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