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司法局 2024/07/16
任住建(2024)216号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博宝188app印发《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文明规范》的通知
各机关科室、下属事业单位:
现将《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文明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2日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为规范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任丘市住建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树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执法形象,不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文明素养和规范化管理水平,按照《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行政执法有关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根据《任丘市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包括一般性规定、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三部分。
一、一般性规定
(一)实施执法中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以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
(二)实施执法中与相对人的见面语,应当先使用敬语“您好”,要求配合开展工作要用“请”字,告别语用“谢谢,再见”。常见行政执法文明用语如下:
1.您好!
2.对不起,请稍等。
3.请您先看规定,不明白的我来解释。
4.别着急,请坐下来慢慢讲。
5.有话请讲。
6.请听我解释一下,谢谢。
7.请拿好您的东西,再见。
8.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再见。
二、行政检查
1.表明身份。如:您好。我们是任丘市住建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分别是×××、×××。今天要对×××情况进行行政检查。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出示证件),请过目。
2.告知回避权利。如:根据规定,您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您认为我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从而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办理,可以申请我们回避。您是否申请回避?
3.告知执法检查事项。如:根据××工作计划(或举报投诉、部门移送等线索),今天依法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流程包括现场执法检查和检查后的处理等环节。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您(你单位)有义务配合我局的行政检查。请你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有关主管人员全程参加。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为××,请予以配合。
4.告知执法检查场所。如:请配合我们对你单位的××场所进行检查。
5.告知配合义务。如:我们将向您了解与××工作有关的情况,请据实回答相关问题,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要求对方介绍情况。首先声明:执法检查中,我们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要求,确保本次执法检查透明、规范、合法、公正。
然后要求对方介绍情况,如:请介绍你单位金博宝188app本次执法检查内容开展的相关工作情况。
7.要求对方提供有关资料时,应清楚告知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所要检查的资料名称。如:根据《××》第××条规定,请您提供××资料,对涉及你单位的内部情况或个人隐私,我们将依法保密,请予配合。
8.相对人或其他人对执法现场录音录像时。如:只要不妨碍执法活动,您可以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如实录音录像记录,也可通过网络等上传分享您的音像记录,但不能掐头去尾、断章取义、歪曲事实,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9.发现违法行为或者隐患,可以当场纠正的,应当予以当场纠正。如:现在请按照规定立即进行××整改。
10.现场检查时核查具体问题。如:现就××问题向您询问,请如实回答,是否听清楚了?
11.当事人妨碍公务时,应告知对方不得妨碍公务,并告知具体法律后果。如:请保持冷静!我们是任丘市住建局执法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请您予以配合。
如果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告知当事人法律后果。如:若您继续以威胁方法阻碍我们执法,将有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甚至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介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如:我们根据××工作计划(或投诉举报)对您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查阅了××等资料,对××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就有关情况和问题向有关人员进行了问询。通过对你单位的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二是××××××。
13.要求签字确认笔录。如:根据我们刚才的交谈以及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填写了《现场检查笔录》,请您核实一下笔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笔录无误,请在此处签署“以上记录属实,无异议”的意见和姓名、日期。如笔录有误,请指出,我们将予以更正。
如遇到当事人有不识字或其他阅读障碍时,应当场将《现场检查笔录》内容宣读给当事人听,并注明情况。如果没有异议,请当事人捺印。
如遇当事人拒绝在有关执法文书上签字,应告知拒绝签字后果,并注明情况。如:请再次考虑是否签字,如果您拒绝签字,我们将记录在案,依法处理。
14.确认送达地址。如:为便于您及时收到相关文书,请您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我们将根据您填写的地址寄送相关执法文书。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行政许可全过程程序。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请及时书面通知我单位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文书无法送达或者未及时送达,您(你单位)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
15.检查结果通报。如:非常感谢您(你们)对我局行政检查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现将本次检查的情况向您(你单位)进行通报:××。谢谢您的配合,再见。
如发现的问题需整改,应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说明。如:对你单位检查后发现了××项违法行为,我们依法拟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或现场宣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你单位应当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上的时限要求依法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请你单位负责人确认,如无异议,请签字。我们的联系电话是×××,在整改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请于整改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我们将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如果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我们将依据××××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的处理。
我们将在规定期限内对你单位有关违法行为、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提前完成整改的,也可以申请安排时间提前进行复查。请予以配合,再见。
16.整改复查
已完成整改。如:您好。我们是任丘市住建局执法人员,我局于××月××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经复查,你单位已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三、行政处罚
1.表明身份。如:您好。我们是任丘市住建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分别是×××、×××。今天要对×××情况进行行政执法。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出示证件),请过目。
2.告知回避权。如:根据规定,您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您认为我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从而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办理,可以申请我们回避。您是否申请回避?
3.告知执法检查事项。如:我们根据××(检查发现或者举报投诉、上级交办、部门移送等线索),现依法对您(你单位)的××现场进行检查。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您(你单位)有义务配合我局的检查。请做好配合检查的准备工作,并按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协助检查。
4.告知配合义务。如:您好!我们将向您了解与××工作有关的情况,请据实回答相关问题,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要求提供材料。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等规定),请您提供××(证件、材料)。对涉及您(你单位)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我们将依法保密,谢谢配合!
提供原件有困难的,可以复印,并要求出具证据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您好。为了查清××案情,这是××文件的复印件,请你核对后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在此处签名(或盖章)。
6.相对人或其他人对执法现场录音录像时。如:只要不妨碍执法活动,您可以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如实录音录像记录,也可通过网络等上传分享您的音像记录,但不能掐头去尾、断章取义、歪曲事实,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7.要求签字确认笔录。如:这是我们按照刚才的交谈所制作的笔录,请您核实一下笔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笔录无误,请在此处签署“上述共×页笔录,我已看过,记录属实”的意见和姓名、日期。如笔录有误,请指出,我们将予以更正。
如遇到当事人有不识字或其他阅读障碍时,应当场将笔录内容宣读给当事人听,并注明情况。如果没有异议,请当事人捺印。
如遇当事人拒绝在有关执法文书上签字,应告知拒绝签字后果,并注明情况。如:请再次考虑是否签字,如果您拒绝签字,我们将记录在案,依法处理。
8.确认送达地址。如:为便于您及时收到相关文书,请您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我们将根据您填写的地址寄送相关执法文书。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行政许可全过程程序。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请及时书面通知我单位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文书无法送达或者未及时送达,您(你单位)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
9.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如:现查明,您(单位)存在×××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项)规定,根据《××××》第×条第×款(项)的规定,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如对处罚有异议,您(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10.告知听证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如果您对我局拟作出的本次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请您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任丘市住建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11.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应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决定和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并在送达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如:经查实,您(单位)有×××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项)规定,根据《××××》第×条第×款(项)的规定,我局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这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您在《送达回证》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12.告知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如:如果您对我局本次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您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任丘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文明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任丘市住建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任丘市行政执法文明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行政执法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政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坚持行政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团结协作、勇于担当、服从指挥,自觉维护行政执法队伍的尊严和形象。
第二章 行政执法纪律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坚持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干净做事,维护群众利益,不得从事违反廉洁纪律的活动。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定权限、范围、程序、时限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选择性执法;
(二)威胁、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
(三)工作期间饮酒,酒后执勤、值班;
(四)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隐瞒证据、开脱责任;
(五)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
(六)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行政执法的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三章 办案规范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采取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实现可回溯管理。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出示行政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时,应当做到: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3、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场,依法有序进行。轻拿轻放物品,不得乱翻乱扔,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4、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的方式;
5、注重宣传教育,加强指导,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言行举止。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场所设施、扣押财物。
对先行登记保存或扣押的财物,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
第四章 装备使用规范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使用行政执法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持车辆完好、整洁,禁止公车私用。非工作需要,不得将行政执法车辆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餐馆酒楼等区域。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按照规范使用通讯设备,保持工作联络畅通,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通讯设备。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开启音像设备,不间断记录行政执法过程,及时完整存储行政执法音像资料,不得删改、外传原始记录。
第五章 着装规范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做到着装整洁规范。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时,着装应保持整洁完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时,不得佩戴与行政执法身份不符的其它标志标识或饰品。
第六章 仪容举止和语言规范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男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烫卷发、剃光头和蓄胡须。女性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束发,发垂不得过肩。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举止端庄、姿态良好、行为得体,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先向行政相对人敬举手礼。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规范,不得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训斥、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时,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以根据行政相对人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