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2024

任丘市司法局 2024/03/12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 执法种类 事项名称
1 行政处罚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2 行政处罚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3 行政处罚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4 行政处罚 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
5 行政处罚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6 行政处罚 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7 行政处罚 检测机构违返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8 行政处罚 检测机构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的
9 行政处罚 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10 行政处罚 检测机构
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
11 行政处罚 检测机构
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
12 行政处罚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13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14 行政处罚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
15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违法分包的
16 行政处罚 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17 行政处罚 工程勘察企业未按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技术交底或者验槽的
18 行政处罚 工程勘察企业原始记录弄虚作假的
19 行政处罚 工程勘察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的
20 行政处罚 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的
21 行政处罚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22 行政处罚 勘察设计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23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24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25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6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27 行政处罚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
28 行政处罚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
29 行政处罚 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
30 行政处罚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
31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
32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
33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34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35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且逾期不办理的
36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37 行政处罚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38 行政处罚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9 行政处罚 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40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41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42 行政处罚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43 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44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45 行政处罚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46 行政处罚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47 行政处罚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8 行政处罚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49 行政处罚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50 行政处罚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
51 行政处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52 行政处罚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
53 行政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54 行政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55 行政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6 行政处罚 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
57 行政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且逾期不改的
58 行政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
59 行政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且逾期未改正的
60 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61 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62 行政处罚 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住宅小区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承诺事项,在项目所在地或者销售地点进行公示,对商品房的质量、面积、性能和周围环境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63 行政处罚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64 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65 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66 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
67 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68 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
69 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70 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71 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72 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73 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74 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75 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76 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77 行政处罚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78 行政处罚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
79 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80 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81 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82 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83 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84 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
85 行政处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
86 行政处罚 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
87 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88 行政处罚 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
89 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90 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91 行政处罚 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92 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93 行政处罚 分支机构不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或不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的
94 行政处罚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的
95 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报告未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或未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或未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的
96 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97 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存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行为的
98 行政处罚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99 行政处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100 行政处罚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
101 行政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102 行政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存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
103 行政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104 行政处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105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106 行政处罚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未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有关资料的
107 行政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108 行政处罚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109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110 行政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111 行政处罚 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112 行政处罚 单位或个人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113 行政处罚 单位或个人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114 行政处罚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
115 行政处罚 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
116 行政处罚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117 行政处罚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
118 行政处罚 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119 行政处罚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120 行政处罚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121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122 行政处罚 修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123 行政处罚 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124 行政处罚 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或者装饰的
125 行政处罚 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的
126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27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28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129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130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131 行政处罚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132 行政处罚 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出租房屋的
133 行政处罚 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出租房屋的
134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
135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
136 行政处罚 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137 行政处罚 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138 行政处罚 房产测绘单位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139 行政处罚 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
140 行政处罚 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
141 行政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142 行政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143 行政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144 行政处罚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145 行政处罚 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146 行政处罚 承租人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147 行政处罚 承租人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148 行政处罚 承租人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149 行政处罚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150 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
151 行政处罚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搭配建设保障性住房的
152 行政处罚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
153 行政处罚 当事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已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
154 行政处罚 保障对象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和结构或者造成住房毁损的
155 行政处罚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156 行政处罚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157 行政处罚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此规定分摊费用的
158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返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159 行政处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160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161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162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63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或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164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165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66 行政处罚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167 行政处罚 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16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169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170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171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172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173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
174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175 行政处罚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176 行政处罚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177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178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179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180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181 行政处罚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182 行政处罚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的处罚。
183 行政处罚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184 行政处罚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185 行政处罚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186 行政处罚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187 行政处罚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188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189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
190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191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
192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
193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194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195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罚。
196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
197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198 行政处罚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
199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200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201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202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203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204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205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206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且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207 行政处罚 属于《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208 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处罚。
209 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210 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211 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12 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13 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14 行政处罚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215 行政处罚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216 行政处罚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217 行政处罚 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处罚。
218 行政处罚 安装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219 行政处罚 安装单位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未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罚。
220 行政处罚 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处罚。
221 行政处罚 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222 行政处罚 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223 行政处罚 使用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224 行政处罚 使用单位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处罚。
225 行政处罚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重新投入使用的处罚。
226 行政处罚 使用单位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处罚。
227 行政处罚 使用单位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228 行政处罚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未能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的处罚。
229 行政处罚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
230 行政处罚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231 行政处罚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232 行政处罚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233 行政处罚 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处罚。
234 行政处罚 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
235 行政处罚 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处罚。
236 行政处罚 监理单位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237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238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在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239 行政处罚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240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处罚。
241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处罚。
242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243 行政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244 行政处罚 “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245 行政处罚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处罚。
246 行政处罚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247 行政处罚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248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处罚。
249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处罚。
250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处罚。
251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处罚。
252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处罚。
253 行政处罚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处罚。
254 行政处罚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处罚。
255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处罚。
256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257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258 行政处罚 项目负责人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处罚。
259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处罚。
260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处罚。
261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处罚。
262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处罚。
263 行政处罚 监理单位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处罚。
264 行政处罚 监理单位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处罚。
265 行政处罚 监理单位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处罚。
266 行政处罚 监理单位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处罚。
267 行政处罚 监测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处罚。
268 行政处罚 监测单位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处罚。
269 行政处罚 监测单位未按照危大工程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处罚。
270 行政处罚 监测单位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271 行政处罚 施工工地未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272 行政处罚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273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274 行政处罚 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275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履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扬尘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处罚。
276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拒不采取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停止拆除、爆破、土石方等作业的处罚。
277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278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279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280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281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82 行政处罚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83 行政处罚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284 行政处罚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285 行政处罚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286 行政处罚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287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288 行政处罚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289 行政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的
290 行政处罚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291 行政处罚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292 行政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293 行政处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294 行政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尚未构成犯罪的
295 行政处罚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296 行政处罚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297 行政处罚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298 行政处罚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299 行政处罚 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
300 行政处罚 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301 行政处罚 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
302 行政处罚 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303 行政处罚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304 行政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305 行政处罚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306 行政处罚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307 行政处罚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
308 行政处罚 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309 行政处罚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310 行政处罚 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311 行政处罚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12 行政处罚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313 行政检查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具备相应开发经营能力的监管
314 行政检查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管
315 行政检查 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16 行政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317 行政检查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管
318 行政检查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管
319 行政检查 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监管
320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巡查
321 行政检查 对建筑工程取得施工许可情况的监管
322 行政检查 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监管
323 行政检查 对工程造价询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324 行政检查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325 行政检查 对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326 行政检查 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327 行政检查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328 行政检查 对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329 行政检查 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
330 行政检查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331 行政检查 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转包、分包情况的监管
332 行政检查 对建筑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情况的监管

上一篇:

下一篇 :

版权所有:任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地址:河北省任丘市北站西路17号 ?运维电话:0317-2260061

冀公网安备 13098202000215号???冀ICP备19014362号-1网站标识码:130982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