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任丘市司法局 2024/05/14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主动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确保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明确行政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机制。

第三条按照《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冀政字〔2017〕14号)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住建局内设执法科室的职责权限、执法内容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本部门监督电话:0317-222230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执法科室依据相应的行政职能主动公示行政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监督部门、投诉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公示载体与程序

第一节公示载体

第十条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网络平台公示、媒体公示及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应通过政府网站及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具体公示的程序如下:

(一)按照《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冀政字〔2017〕14号)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任丘市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全面、准确梳理《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公示;

(三)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相关负责人审查和本单位审定后,报任丘市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住建系统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科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行政许可、行政处罚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其他执法类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公开期限。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期满,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做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做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相关科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各相关科室将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对外进行发布。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不予公示

第十五条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由局组织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建立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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