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

任丘市司法局 2025/01/15

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
序号 强制事项 法定依据 适用条件 强制方式 强制权限 备注
1 对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权范围;情况紧急;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是可替代履行的义务;当事人不能清除。 立即实施代履行 省、设区的市、县级
2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行为的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权范围;执法人员经调查取证确认,当事人存在涉嫌以下违法行为的事实,执法人员取得了确实充分的证据:当事人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
当事人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
扣留车辆、工具 省、设区的市、县级
3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权范围;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 拆除 省、设区的市、县级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符合“轻微免罚”“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采用非行政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4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逾期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权范围;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 拆除 省、设区的市、县级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符合“轻微免罚”“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采用非行政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5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逾期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权范围;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 拆除 省、设区的市、县级 程序:制作《催告书》,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充分听取并记录、复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执法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符合中止行政强制执行情形的,依法中止,制作《中止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并送达。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法部门应当恢复执行,制作《恢复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并送达。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执法部门不再执行;
符合终结行政强制执行情形的,依法终结,制作《终结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执法部门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
发布《执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6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站(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行政强制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 强制拆除收费设施 省级 程序:制作《催告书》,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充分听取并记录、复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执法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符合中止行政强制执行情形的,依法中止,制作《中止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并送达。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法部门应当恢复执行,制作《恢复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并送达。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执法部门不再执行;
符合终结行政强制执行情形的,依法终结,制作《终结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执法部门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
发布《执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7 对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逾期不拆除收费设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及时拆除收费设施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
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 强制拆除收费设施 省级 程序:制作《催告书》,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充分听取并记录、复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执法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符合中止行政强制执行情形的,依法中止,制作《中止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并送达。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法部门应当恢复执行,制作《恢复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并送达。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执法部门不再执行;
符合终结行政强制执行情形的,依法终结,制作《终结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执法部门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
发布《执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8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行为的行政强制 1.《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河北省公路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三十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执法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执法部门应当制作《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省级 程序:执法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执法部门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执法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执法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
9 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拒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强制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涉案车辆必须是经许可的超限运输的车辆 且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经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且当事人拒不改正的。 扣留车辆 省、设区的市、县级 程序: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对扣押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10 对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强制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涉案车辆必须是超限运输的车辆 ;涉案车辆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扣留车辆 省、设区的市、县级 程序: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对扣押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11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车辆以及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的事实存在;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是故意。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省、设区的市、县级 程序: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对扣押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12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行政强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当事人已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当事人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 扣留车辆、工具 省、设区的市、县级 程序: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对扣押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13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实施的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2.《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对无道路运输证件、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件,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或者拒不接受检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可以暂扣相应车辆或者相关证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案车辆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暂扣相应车辆或者相关证件 设区的市、县级 程序: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对扣押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14 对车辆超载运输行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涉案车辆超过机动车核定载客人数载客或者货运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 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设区的市、县级 程序: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对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15 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省、设区的市、县级 程序: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对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16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 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 设区的市、县级 程序: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对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17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设区的市、县级 程序: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对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18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逾期不消除安全隐患行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逾期不消除安全隐患行为的 强制消除 设区的市、县级 程序: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对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19 对港区内有关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危险货物的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3.《国务院金博宝188app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装卸、储存区域实施监督检查,并明确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七)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封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扣押违法储存的危险货物。
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 查封或者扣押 设区的市、县级 程序: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对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20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等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等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隐患。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履行决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履行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停止供电措施。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 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设区的市、县级 程序: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对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21 对船舶存在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船舶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暂扣船舶 设区的市、县级 程序: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对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22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航道内不得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划定航道,涉及水产养殖区的,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水产养殖区,涉及航道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逾期不改正的 强制清除 设区的市、县级 程序: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对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23 对船舶违反规定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行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
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 强行拖离 设区的市、县级 程序: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对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24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权范围;情况紧急;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是可替代履行的义务;当事人不能清除。 立即实施代履行 设区的市、县级
25 安全生产检查中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属于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职权范围 查封、扣押 省、设区的市、县级
26 对逾期不履行交通运输领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权范围;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可由他人替代履行的。 代履行 省、设区的市、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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