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司法局 2024/03/13
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具体情形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行政命令 | 执法层级 | 免罚情形(需同时满足) | 备注 |
1 |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 |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发生在村道、乡道 | 处200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摆摊设点和堆放物品。 4.该行为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
一般 | 违法行为发生在县道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省道、国道中的一般公路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省道、国道中的高速公路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车辆装载物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污染的 | 每污染路面1平方米,罚款50元(不满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4.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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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车辆装载物掉落,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 | 每损坏或者污染路面1米或者1平方米,罚款100元(不满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 ||||||||
严重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 | 每损坏或者污染路面1米或者1平方米,罚款200元(不满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 ||||||||
2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 |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 | 处200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驶离公路。 4.未造成交通拥堵、公路路产损坏,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
一般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 | 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作业行为 | 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
轻微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违法行为发生在农村公路的 | 处5000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
一般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违法行为发生在省道中普通公路 | 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 ||||||||
较重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违法行为发生在国道中普通公路 | 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
轻微 | 损害长度在10米以下的,或2平方米以下的 | 处2000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
一般 | 损害长度在10米至50米,或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损害长度在50米至100米,或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损害在100米以上,或10平方米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 | 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车辆使用汽车渡船或在公路上擅自行驶行为 | 1、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 2、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第二十条 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货物,按照有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保证运输安全; (二)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三)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车辆通行公路桥梁,应当匀速居中行驶,避免在桥上制动、变速或者停驶; (四)需要在公路上临时停车的,除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外,还应当在车辆周边设置警告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要较长时间停车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的,应当驶离公路,就近选择安全区域停靠; (五)通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设施,承运人应当提前通知该公路设施的养护管理单位,由其加强现场管理和指导; (六)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而出现公路通行状况异常致使大件运输车辆无法继续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服从现场管理并及时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由其协调当地公路管理机构采取相关措施后继续行驶。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
轻微 | 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 | 予以警告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此项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金博宝188app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实施期间暂停执行。 | |
一般 |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 | 1.处200元以下罚款 | ||||||||
2.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超过1000千克的 | 2.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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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 |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 | 1.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2.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有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车货总质量多项违法行为的 | 2.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6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等行为 |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轻微 |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农村公路 | 处2000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
一般 |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违法行为发生在省道中普通公路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违法行为发生在国道中普通公路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轻微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农村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农村公路的附属设施的 | 处2000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
一般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省道中普通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省道中普通公路的附属设施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国道中普通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国道中普通公路的附属设施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高速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高速公路的附属设施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六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轻微 | 影响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处2000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影响省道中普通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影响国道中普通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影响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8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公路损坏损失额在一千元(含)以下的 | 处200元及以下罚款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公路损坏损失额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含)以下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公路损坏损失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含)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公路损坏损失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9 |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轻微 | 牌面尺寸在5平方米(含)以下的 | 处1000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
一般 | 牌面尺寸在5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含)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牌面尺寸在15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含)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牌面尺寸在40平方米以上的 | 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为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轻微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2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200延米(含)以下的 | 处5000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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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200延米以上1000延米(含)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1000延米以上5000延米(含)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5000延米以上的 | 处3万元以5万元以下上罚款 | ||||||||
11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款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轻微 | 遮挡农村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处2000元及以下罚款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
一般 | 遮挡省道中普通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遮挡国道中普通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遮挡高速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行政处罚 | 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置站、卡收费的(有违法所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般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 | 没收违法所得,处1倍及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 | 没收违法所得,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高速公路 | 没收违法所得,处2倍以上3倍及以下罚款 | ||||||||
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置站、卡收费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般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 | 处5000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较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 | 处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高速公路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行政处罚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有违法所得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 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依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轻微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 | 没收违法所得,处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 | 没收违法所得,处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 | 没收违法所得,处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 | 没收违法所得,处4倍以上5倍及以下罚款 |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 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依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轻微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3(1)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等行为(1)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 |
轻微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未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 | 处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 | 处9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影响到公路正常使用的 | 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造成公路安全事故的 | 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
一般 | 未按照国家规定发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未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 | 处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未按照国家规定发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影响到公路正常使用的,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 | 处9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按照国家规定发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造成公路安全事故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3(2)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等行为(2)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 |
一般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未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 | 处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影响到公路正常使用的,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 | 处9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交通标志、标线严重缺失或者错误,造成公路安全事故隐患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 |
一般 | 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 | 处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未造成公路安全事故的 | 处9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造成公路安全事故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 |
一般 | 公路绿化损失在10延米以下或水土流失在10立方米以下的 | 处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公路绿化损失在10至20延米,或水土流失在10至20立方米的 | 处1.5倍以上1.8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公路绿化损失在20延米以上,或者水土流失在20立方米以上的 | 处1.8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15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利用小桥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利用中桥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利用大桥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利用特大桥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6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行为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堆放的物品或搭建设施属于能够立即清除、拆除并恢复桥下空间原貌的情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或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堆放物品和搭建的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5.不适用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情形。 6.该行为未造成影响桥体安全等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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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搭建设施的 |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7(1) | 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等行为(1)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未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 | 处5000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
一般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利用小桥、短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处5000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利用中桥、中长隧道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利用大桥、长隧道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利用特大桥、特长隧道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7(2) | 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等行为(2) |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5000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悬挂的非公路标志。 4.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脱落、跌落、坠落等情况。 5.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公路路产等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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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利用跨越省道中普通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利用跨越国道中普通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利用跨越高速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5延米(含)以下的 | 处1万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5延米以上10延米(含)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10延米以上30延米(含)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30延米以上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及以下罚款 | ||||||||
18 | 对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行为的行政处罚 | 对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砍伐树木在5棵(株)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3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 | 责令补种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砍伐树木在5棵(株)以上10棵(株)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3.5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砍伐树木在10棵(株)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9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租借、转让Ⅰ类大件运输车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接受此处罚不免除车辆擅自超限运输其他法律责任。 | ||
较重 | 租借、转让Ⅱ类大件运输车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租借、转让Ⅲ类大件运输车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使用伪造、变造的Ⅰ类大件运输车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万元及以下罚款 | 接受此处罚不免除车辆擅自超限运输其他法律责任。 | |||||
较重 | 使用伪造、变造的Ⅱ类大件运输车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使用伪造、变造的Ⅲ类大件运输车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等行为 | 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
一般 | 经采取强制措施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5000元及以下罚款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接受此处罚不免除车辆擅自超限运输其他法律责任。 | ||
较重 | 经采取强制措施后,造成后果严重的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一般 | 经采取强制措施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1万元及以下罚款 | ||||||
较重 | 经采取强制措施后,造成后果严重的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1 | 未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行为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轻微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
较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
严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吊销其资质证书 | ||||||||
22 |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称重检测设施、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行为 |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 | 《河北省公路条例》 第三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称重检测设施,对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通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称重检测设施应当根据收费站场地条件和货车通行量等因素合理布设,避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称重检测设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所属收费站一次性放行1辆违法超限超载货车驶入高速公路行为,且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接受此处罚不免除车辆擅自超限运输其他法律责任。 | |
一般 | 所属收费站一次性放行2辆及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货车驶入高速公路行为,且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所属收费站一次性放行1辆违法超限超载货车驶入高速公路行为,且多次被查处的 | 处2万元以上2.5以下罚款 | ||||||||
严重 | 所属收费站一次性放行2辆及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货车驶入高速公路行为,且多次违法被查处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称重检测设施的 | 《河北省公路条例》 第三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称重检测设施,对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通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称重检测设施应当根据收费站场地条件和货车通行量等因素合理布设,避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称重检测设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改正不超过30日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逾期改正,超过30日,不超过60日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60日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23 | 多次、严重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或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驾驶人和企业的 |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2.《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年内三次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由发证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自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前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
一般 |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占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含)以上15%(含)以下的 | 停业整顿30日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 ||
较重 |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占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5%(不含)以上20%(含)以下的 | 停业整顿90日 | ||||||||
严重 |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占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20%(不含)以上的 | 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24 |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超限运输货物超限率30%(含)以下的 | 处5000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货运车辆违法超限未超过规定限值10%,且指使、强令人承诺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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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超限运输货物超限率30%至50%(含)的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超限运输货物超限率50%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5(1) | 货运源头单位违反超限超载规定等行为(1) | 未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未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 |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第十八条 从事砂石料、铁粉、煤炭、钢材、水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港口经营企业、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2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4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600元以上2000元及以下罚款 | ||||||||
未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 |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第十八条 从事砂石料、铁粉、煤炭、钢材、水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港口经营企业、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2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4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未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登记货运车辆、驾驶员和货物的信息,并及时报送登记结果的 |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第十八条 从事砂石料、铁粉、煤炭、钢材、水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港口经营企业、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三)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登记货运车辆、驾驶员和货物的信息,并及时报送登记结果;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2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4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25(2) | 货运源头单位违反超限超载规定等行为(2) | 未配备装载、配载计重设施、设备的 |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第十八条 从事砂石料、铁粉、煤炭、钢材、水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港口经营企业、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四)配备装载、配载计重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2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4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未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第十八条 从事砂石料、铁粉、煤炭、钢材、水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港口经营企业、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五)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2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4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 | 《河北省公路条例》 第三十条 砂石料、铁粉、煤炭、钢材、水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企业和港口、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且放行10辆(含)以下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违反本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执行。 | ||||
较重 | 违法行为2次被查处或放行10辆(不含)以上20辆(含)以下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违法行为3次及以上被查处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放行20辆(不含)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 | ||||||||||
3.放行车货总重100吨(含)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 | ||||||||||
26 | 取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经营等行为 | 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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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两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三次(含)以上违法的或者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 |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不含普货)或者使用牵引车、临牌车辆等无法确定总质量的车辆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5.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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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以上、12吨以下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使用总质量12吨及以上、30吨以下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 | 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使用总质量30吨及以上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 | 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危险货物运输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危险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两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三次(含)以上违法的或者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7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行为 | 未取得客运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经营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运经营车辆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七条 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二)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含在放射性废物收贮过程中的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营运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一)持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生产、销售、使用、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三)有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具备满足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四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条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
轻微 | 小型车辆(车身长度≤6m)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中型车辆(6m<车身长度≤9m)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小型车辆(车身长度≤6m)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中型车辆(6m<车身长度≤9m)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大型车辆(车身长度>9m)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大型车辆(车身长度>9m)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27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行为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从事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运营活动的驾驶员,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轻微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空载运行的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载货运行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中有1人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的 | 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载货运行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中有2人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的 | 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载货运行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中有3人(含)以上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8(1) |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证件行为(1) |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六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基本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1.转让许可证件1个月(含)以下的;2.初次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含)以下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1.转让许可证件1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或者有两次出租行为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1.转让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12个月(含)以下或者有3次出租行为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转让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的;2.出租许可证件12个月以上或者有4次(含)以上出租行为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1.转让许可证件1个月(含)以下的;2.初次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含)以下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1.转让许可证件1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或者有两次出租行为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1.转让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12个月(含)以下或者有3次出租行为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转让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的;2.出租许可证件12个月以上或者有4次(含)以上出租行为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8(2) |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证件行为(2)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1.转让许可证件1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含)以下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1.转让许可证件1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或者有两次出租行为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1.转让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12个月(含)以下或者有3次出租行为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转让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的;2.出租许可证件12个月以上或者有4次(含)以上出租行为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1.转让许可证件1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含)以下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1.转让许可证件1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或者有两次出租行为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1.转让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12个月(含)以下或者有3次出租行为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转让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的;2.出租许可证件12个月以上或者有4次(含)以上出租行为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9(1) | 道路运输客运、货运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1)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2次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3次的 | 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或者被允许的车辆出现交通安全事故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违禁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2次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3次的 | 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或者被允许的车辆出现交通安全事故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9(2) | 道路运输客运、货运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2)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违禁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2次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3次的 | 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或者被允许的车辆出现交通安全事故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2次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3次的 | 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或者被允许的车辆出现交通安全事故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客运站经营者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客运站经营者设立停靠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在停靠点显著位置公示客运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2次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3次的 | 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或者被允许的车辆出现交通安全事故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9(3) | 道路运输客运、货运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3)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款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2次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3次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或者被允许的车辆出现交通安全事故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款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且放行10辆(含)以下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 | 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违法行为2次被查处或放行10辆(不含)以上20辆(含)以下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违法行为3次及以上被查处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放行20辆(不含)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 | ||||||||||
3.放行车货总重100吨(含)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 | ||||||||||
29(4) | 道路运输客运、货运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4)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款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2次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3次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或者被允许的车辆出现交通安全事故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款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2次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3次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或者被允许的车辆出现交通安全事故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0 | 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等行为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经营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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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及以上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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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等行为 |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一般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且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经营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且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含)的;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且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且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轻微 | 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1个月(含)以内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经营 | |||||
一般 | 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1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内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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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3个月以上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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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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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等行为(1) | 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线。客运班车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客。 重大活动期间,客运班车应当按照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第五十六条 凭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一、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行政处罚的免罚情形: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4.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5.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 二、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行政处罚的免罚情形: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 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未同时存在不按批准站点停靠的行为。4.核定运行线路在运行时间段存在发生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交通管制等不利于道路通行的客观因素。 5.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三、对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或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行政处罚的免罚情形:违法行为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2.交通管制。 |
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一)至(六)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5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处1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不得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使用低于规定的类型等级营运客车承运,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一)至(六)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5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处1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32(1) |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等行为(1) |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车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一、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行政处罚的免罚情形: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4.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5.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 二、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行政处罚的免罚情形: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 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未同时存在不按批准站点停靠的行为。4.核定运行线路在运行时间段存在发生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交通管制等不利于道路通行的客观因素。 5.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三、对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或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行政处罚的免罚情形:违法行为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2.交通管制。 |
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一)至(六)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5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处1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不得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使用低于规定的类型等级营运客车承运,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一)至(六)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32(2) |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等行为(2) |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一、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行政处罚的免罚情形: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4.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5.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 二、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行政处罚的免罚情形: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 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未同时存在不按批准站点停靠的行为。4.核定运行线路在运行时间段存在发生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交通管制等不利于道路通行的客观因素。 5.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三、对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或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行政处罚的免罚情形:违法行为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2.交通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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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提供定制客运网络信息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等有关手续。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八)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发车前进行旅客系固安全带等安全事项告知,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处理治安违法行为。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九)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包车客运经营者按照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凭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不得按照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包车客运经营者按照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33 | 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中途将乘客交给他人运输、甩客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装卸行李和包裹的 | 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者中途将乘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装卸行李和包裹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六条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中途将乘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 (三)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装卸行李和包裹。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中途将乘客交给他人运输、甩客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装卸行李和包裹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车辆道路运输证件。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含)以上的 | 吊销相关车辆道路运输证件 | ||||||||
34 | 网络平台未按规定发布信息、接入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行为 | 网络平台发布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不一致的或超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网络平台不得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的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服务。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网络平台应当提前向旅客提供班车客运经营者、联系方式、车辆品牌、号牌等车辆信息以及乘车地点、时间,并确保发布的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一致。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规定,网络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的;(二)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三)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四)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3次(含)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网络平台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网络平台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其接入的经营者、车辆、驾驶员信息和相关业务数据。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网络平台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造成旅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网络平台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3次(含)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2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5 | 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等行为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经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36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等行为 | 强行招揽货物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
轻微 | 初次强行招揽货物未使用暴力或者未以暴力相威胁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强行招揽货物未使用暴力或者未以暴力相威胁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强行招揽货物未使用暴力或者未以暴力相威胁的 | 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一年内4次(含)以上强行招揽货物未使用暴力或者未以暴力想威胁的;2、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招揽货物的 | 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一般 | 没有采取措施,但并未发生脱落、扬撒等情况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货物发生脱落、扬撒等情况 | 处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脱落、扬撒的货物诱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2、脱落、扬撒的货物对道路或者周围环境污染严重的 | 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37 | 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行为 |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四)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违法所得2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5万元(含)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10倍及以下罚款 | ||||||||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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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的 |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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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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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行为 |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轻微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的 | 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并及时改正的 | 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并及时改正的 | 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 | 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轻微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的 | 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并及时改正的 | 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含)以上并及时改正的 | 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 | 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及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9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为 |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符要求的 | 处2000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未配备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第1次拒不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第2次(含)拒不改正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 轻微 | 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符要求的 | 处2000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未配备的 |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第1次拒不改正的 | 处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第2次(含)拒不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40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七条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5万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且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日,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41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确定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品名、编号的 | 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五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属于非经营性的,处500元及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 | 属于非经营性的,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含)以上的 | 属于非经营性的,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2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规定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金博宝188app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八十六条第(七)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 第六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轻微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 | 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日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的 | 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日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日 | ||||||||
43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或配备必要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专用车辆应当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日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未因此引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或加剧事故危害。4.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完成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 | |
一般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日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的 | 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日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日 | ||||||||
44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包装危险化学品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 |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托运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日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 | 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日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的 | 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日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日 | ||||||||
45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范围承运危险货物的 | 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进行运输。 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货物,不得超载。 第六十条第(一)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
一般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 |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含)以上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及以下罚款 | ||||||||
46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危险货物运单的 | 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 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六十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
一般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 |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含)以上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47 | 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在运输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以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第六十条第(三)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
一般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 |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含)以上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48 |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等的 |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四十七条 驾驶人应当确保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关闭状态。 第六十一条第(一)、(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49 | 道路运输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危险货物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第六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没有建立制度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未进行查验、记录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因实施本违法行为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0 | 违反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 | 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七十四条第三款 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九条 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最迟不晚于开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提交《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表》,并附送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三十八条 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 |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被初次处罚后拒不改正的 | 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被媒体等曝光或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 | 拒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转让、出租、伪造《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租《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1.初次伪造、变造许可证的;2.转让、倒卖许可证件1个月(含)以下的;3.初次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含)以下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1.一年内2次伪造、变造许可证的;2.转让、倒卖许可证件1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下的;3.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或者有两次出租行为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6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1.一年内3次伪造、变造许可证的;2.转让、倒卖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3.出租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12个月(含)以下或者有3次出租行为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7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一年内4次(含)以上伪造、变造许可证件的;2.转让、倒卖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的;3.出租许可证件12个月以上或者有4次(含)以上出租行为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0 | 违反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 | (一)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二)从事我国国内道路货物运输的;(三)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的;(四)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口岸通过,进入对方国家境内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行。 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行车路线、班次及停靠站点运行。 第十八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应当具有本国的车辆登记牌照、登记证件。驾驶人员应当持有与其驾驶的车辆类别相符的本国或国际驾驶证件。 第十九条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标明本国的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 第二十四条 禁止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和货物运输经营。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应当在批准的站点上下旅客或者按照运输合同商定的地点装卸货物。运输车辆要按照我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停靠站(场)停放。 禁止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物或者招揽旅客。 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外国经营者,使用《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外国经营者,应当向拟通过边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外国经营者的运输车辆发放《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二)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三)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四)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运输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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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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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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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运输,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运输,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运输,拒不改正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51 |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拒绝、阻碍国务院核安全监督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1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3次(含)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52 |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及时改正的 | 每一种车型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责令改正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每一种车型处20万元以上40万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
严重 | 一年内3次(含)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53(1) |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不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等的 | 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五条 从事货运站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三)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
一般 | 初次违法的 |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 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 |
较重 | 被初次处罚后拒不改正的 |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被媒体等曝光或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 | 拒不改正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的 | 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被初次处罚后拒不改正的 |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被媒体等曝光或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 | 拒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54 |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擅自改变车辆颜色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 4.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 5.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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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擅自改变车辆用途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擅自改变车辆主要总成部件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及以下罚款 |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改变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二)其他道路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12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12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的。 4.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 5.车辆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问题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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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不含)以上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 | ||||||||||
55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等行为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
一般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 ||||||||
较重 | 违法所得2万元(含)以上4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 ||||||||
严重 | 1、违法所得4万元(含)以上的;2、承修或者改装的机动车因为车辆原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责令停业整顿()日 |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机动车的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报废车辆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
一般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收报废车辆 | ||||||||
较重 | 违法所得2万元(含)以上4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收报废车辆 | ||||||||
严重 | 1、违法所得4万元(含)以上的;2、承修或者改装的机动车因为车辆原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收报废车辆;责令停业整顿()日 |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
一般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2万元(含)以上4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1、违法所得4万元(含)以上的;2、承修或者改装的机动车因为车辆原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日 | ||||||||
56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开具的虚假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数量为1份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开具的虚假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数量为1份以上3份(含)以下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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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开具的虚假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数量为3份以上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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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开具的虚假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因为维修质量问题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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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机动车维修单位未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的,或者未报送车辆排放维修治理信息的 |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单位未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的,或者未报送车辆排放维修治理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被查处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发生2次违法行为被查处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违法行为被查处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58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违反招生及教学规定等的 | 未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记录或者伪造、篡改培训记录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记录或者伪造、篡改培训记录。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记录或者伪造、篡改培训记录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以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以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及以上的 | 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设施、设备或者改装培训车辆车载计时终端进行培训活动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设施、设备或者改装培训车辆车载计时终端进行培训活动;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设施、设备或者改装培训车辆车载计时终端进行培训活动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第2次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3次及以上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培训,或者委托其他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培训,或者以报名点、招生处、分校等形式开展培训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培训;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记录或者伪造、篡改培训记录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设施、设备或者改装培训车辆车载计时终端进行培训活动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培训,或者委托其他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培训,或者以报名点、招生处、分校等形式开展培训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第2次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3次及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9 | 使用未办理租赁车辆备案、未领取车辆备案证明文件的车辆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四条 用于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经营者应当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备案手续,领取车辆备案证明文件。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未办理租赁车辆备案、未领取车辆备案证明文件的车辆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数量,处每辆车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数量超过十辆的,责令汽车租赁经营者停业整顿并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
一般 | 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数量少于5辆 | 每辆车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数量多于5(含)辆少于10辆 | 每辆车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罚 | ||||||||
严重 | 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数量超过10(含)辆 | 责令停业整顿并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60 |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行为的 | 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一款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本办法第六条相应的材料。 第九条第一款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二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二)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交付的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车内设施设备功能齐全正常,外观内饰完好整洁;(三)随车配备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租赁小微型客车进行检测、维护,确保技术性能良好;(五)建立救援服务体系,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救援、换车服务;(六)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七)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程计时,收取承租人押金和预付资金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押金和预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四)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
一般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3次及以上实施违法行为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61 | 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五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不得使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2 |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 |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第一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统称从业资格证)。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业资格证。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63 |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64 | 巡游出租汽车违反经营区域相关规定及违规使用运输证件等行为 |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第一款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一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65 | 在非巡游车上使用巡游车车体颜色、专用标志、计价器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服务规范、车型、车容车貌、专用设施以及年度审验制度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非巡游车上使用巡游车车体颜色、专用标志、计价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相关专用标志、计价器,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3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66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 | 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款 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第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二十一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第二十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 第三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3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67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 | 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及时改正的 |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免罚情形: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承诺及时改正,使用文明用语,保证车容车貌符合要求。 4.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 5.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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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300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35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4次(含)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68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使用有色玻璃或者巡游车拒绝载客、网约车巡游揽客和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的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使用有色玻璃或者巡游车拒绝载客、网约车巡游揽客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或者使用有色玻璃; (三)巡游车拒绝载客;(四)网约车巡游揽客。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使用有色玻璃或者巡游车拒绝载客、网约车巡游揽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使用有色玻璃或者巡游车拒绝载客、网约车巡游揽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3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69 | 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 |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3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3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3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70 |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 | 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第四款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 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1 |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 | 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违规收费的;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违规收费的;(三)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的 | 处以150元以上180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以上违法行为以上的 | 处以18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72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违反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行为的 |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进行从业资格注册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二)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五)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九)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免罚情形: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承诺及时改正,使用文明用语,保证车容车貌符合要求。 4.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 5.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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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3次(含)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73 | 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4 | 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 | 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由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3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75 | 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款 禁止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相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 |
一般 | 实施违法行为的,初次逾期未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第2次逾期未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第3次(含)以上逾期仍不改正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取消相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 | ||||||||
76 | 相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线路、班次运行及违规收费等行为的 | 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经营的;不按照核准收费标准收费的;拒绝享受减免票待遇的乘客乘车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应当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经营,按照核准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拒绝享受减免票待遇的乘客乘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经营的;(二)不按照核准收费标准收费的;(三)拒绝享受减免票待遇的乘客乘车的。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77 | 运营企业未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 | 投入运营的车辆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未按规定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二)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三)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四)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五)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 第二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二)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三)规定的其他站点服务设施和标识配置要求。 第六十一条 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服务质量事件或社会影响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逾期改正不超过30日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30日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78 | 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 | 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的;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的;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的;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二)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三)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四)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五)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涉案个人或涉案单位人员态度较好,及时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的 | 对涉案个人处300元以下罚款,对涉案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涉案个人或涉案单位人员态度较好,未及时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的 | 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涉案个人处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涉案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涉案个人或涉案单位人员态度恶劣,未及时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的 | 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涉案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涉案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79 | 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 | 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第一款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第六十条 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5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含)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8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80 | 运营企业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等行为 | 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运营企业聘用的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二)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三)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实习期满;(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违规记录;(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第二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安排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上岗。运营企业应当将相关培训、考核情况建档备查,并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运营车辆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投入运营。 第四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当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并为车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应急设备,保证安全应急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十二条 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二)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三)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四)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
一般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服务质量事件或社会影响的 | 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逾期改正不超过30日的 |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30日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81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等行为 |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逾期改正不超过30日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30日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运营企业等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 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造成3人(含)以下伤亡的 | 处2.5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3人(不含)以上伤亡的 | 处2.8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82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等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场站等服务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其技术状况、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维护场站的正常运营秩序。 第六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服务质量事件或社会影响的 | 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逾期改正不超过30日的 | 处6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30日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83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全程参与试运行等行为的 | 未全程参与试运行的;未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的;列车驾驶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职业准入资格的;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考核上岗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的;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未按要求报告运营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的;未建立设施设备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的;未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和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储备的应急物资不满足需要,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的;未按时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配置满足运营需求的从业人员,按相关标准进行安全和技能培训教育,并对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岗位工作。运营单位应当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驾驶员职业准入资格。 运营单位应当对列车驾驶员定期开展心理测试,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对于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并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运营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运营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尽快消除重大隐患;对非运营单位原因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报告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 运营单位应当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及时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并保存记录。 第四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工作机制和处置要求,制定完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参照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 第四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完善应急值守和报告制度,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联动应急演练。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其中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当纳入日常工作,开展常态化演练。运营单位应当组织社会公众参与应急演练,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应对突发事件。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全程参与试运行;(二)未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三)列车驾驶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职业准入资格;(四)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考核上岗;(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六)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七)未按要求报告运营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八)未建立设施设备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九)未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和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十)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十一)储备的应急物资不满足需要,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十二)未按时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
轻微 | 实施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对运营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造成连续中断行车1小时以上3小时以下的 | 对运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重伤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3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 对运营单位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死亡事故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12小时以上的 | 对运营单位处2.5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84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等行为的 | 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的;运行图未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的;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的;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地;采取的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及时告知公众或者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款 运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定期报告履行情况。 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网络化运输组织要求,合理编制运行图,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 运营单位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标识、广播、视频设备、网络等多种方式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一)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和票价信息; (二)在站厅或者站台提供列车到达、间隔时间、方向提示、周边交通方式换乘、安全提示、无障碍出行等信息;(三)在车厢提供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列车运行方向、到站、换乘、开关车门提示等信息; (四)首末班车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障、限流、封站、甩站、暂停运营等非正常运营信息。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分别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运营单位采取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措施应当及时告知公众,其中封站、暂停运营措施还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二)运行图未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三)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四)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五)采取的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及时告知公众或者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服务质量事件的 | 处3000元及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社会影响的;或者服务质量事件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85 | 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在车辆运行期间通过定位系统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控管理。 第六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法; 首次拒不改正 | 首次违法,予以警告; 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第二次拒不改正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首次拒不改正引发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首次拒不改正引发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86(1) |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行为(1) |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
一般 | 道路运输企业安装了不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首次被查处的 | 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及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道路运输企业安装了不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被查处2次的 | 拒不改正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道路运输企业安装了不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被查处3次以上(含3次)的 |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
一般 | 道路运输企业安装的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首次被查处的 | 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道路运输企业安装的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被查处2次的 | 拒不改正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道路运输企业安装的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被查处3次以上(含3次)的 |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
一般 | 道路运输企业未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首次被查处的 | 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道路运输企业未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被查处2次的 | 拒不改正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道路运输企业未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被查处3次以上(含3次)的 |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86(2) |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行为的(2) | 道路运输企业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
一般 | 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首次被查处的 | 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被查处2次的 | 拒不改正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被查处3次以上(含3次)的 |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道路运输企业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
一般 | 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首次被查处的 | 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被查处2次的 | 拒不改正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被查处3次以上(含3次)的 |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道路运输企业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
一般 | 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首次被查处的 | 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及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被查处2次的 | 拒不改正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被查处3次以上(含3次)的 |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
一般 | 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首次被查处的 | 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被查处2次的 | 拒不改正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被查处3次以上(含3次)的 |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87 |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初次被查处的 | 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卫星定位装置行驶途中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非客货运输经营者行为所致。 | ||
一般 |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被查处2次的 | 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被查处3次(含)以上的 | 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88 |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行为的 | 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初次被查处的 | 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被查处2次的 | 处8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被查处3次的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被查处4次以上(含4次)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89 | 道路运输货运和物流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等的 | 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
轻微 | 具备物品信息登记制度,没有做登记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及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具备安全查验制度,没有做查验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不具备物品信息登记制度和安全查验制度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罚款,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90 | 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配客站点,应当实行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以下统称实名制管理),免票儿童除外。其他客运班线及客运站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由售票人在客票上记载旅客的身份信息。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实名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信息,并在取票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九十八条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3.《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在订立租赁合同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留存有关信息。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查验其身份证件。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 租赁小微型客车应当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 第二十六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受委托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国家反恐怖、道路运输经营、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轻微 | 首次发现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 ||
一般 | 两次及以上发现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首次发现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两次及以上发现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91 | 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的 | 承运人未按规定查验、收存运输证明副本、未检查货物包装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托运人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手续,应当将运输证明副本交付承运人。承运人应当查验、收存运输证明副本,并检查货物包装。没有运输证明或者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给予警告,处3万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含)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92 |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未取得地方铁路运输营业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未取得地方铁路 运输营业许可证 擅自营业的 |
《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 第二十条 从事地方铁路运输营业应当取得省铁路管理机构核发的地方铁路运输营业许可证。申请地方铁路运输营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设施、设备;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地方铁路运输营业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省铁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00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运输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违法所得100万元 (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运输营业,没收违法得,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300万元 (含)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运输营业, 没收违法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93 |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存在按相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恶劣影响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94 | 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没有违法所得 | 处3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经营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 | 处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处12万以上14万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或处14万以上15万以下罚款 | ||||||||
95 | 水路运输经营者存在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第(四)项 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购置人、承租人应当了解船舶的船龄和技术状况,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四)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者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并取得船舶营运证;经营国际运输的,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交通运输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书。 第三十四条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没有违法所得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经营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 |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处6万以上8万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或处8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 ||||||||
96 | 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没有违法所得 |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经营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 | 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罚款 | ||||||||
较重 | 首次违法所得超过20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处60万以上80万以下罚款 | ||||||||
严重 | 首次违法所得超过20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97 |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 |||
较重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98 | 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没有违法所得 | 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或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
99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存在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金博宝188app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没有违法所得 | 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 | 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或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
100 | 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01 |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存在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下6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以下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或者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02 |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2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103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存在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04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存在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05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存在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06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存在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07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存在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08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存在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09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10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存在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11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存在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八)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12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存在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九)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13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使用的运输单证存在不符合有关规定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十)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14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存在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15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存在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116 |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一般 | 情节轻微,首次被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较重 | 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整改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17 |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一般 | 情节轻微,首次被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较重 | 逾期未整改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整改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18 | 企业违反规定擅自变更或者取消航线、停靠站点等行为的 | 《河北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路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变更或者取消航线、停靠站点的;(二)未为小型客船、旅客购买相关责任保险;(三)未以明示的方式对第十二条规定的安全事项向旅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19 | 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责令恢复原状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航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建设单位逾期不补办继续建设的 | 责令恢复原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航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建设单位逾期不补办继续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影响,并危害通航安全的 | 责令恢复原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0 |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航道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责令恢复原状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航道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较重影响,并危害通航安全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航道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严重影响,并严重危害通航安全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121 | 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一般 | 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 | 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清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清除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建设单位逾期仍未清除的 | 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建设单位逾期仍未清除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影响,并危害通航安全的 | 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2 | 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一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一般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在重要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建设单位逾期未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重要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建设单位逾期未改正,且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影响,并危害通航安全的 |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23 | 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 一般 | 单位或个人在三级以下航道及1000吨级沿海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单位或个人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对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造成轻微影响的;及其他危害航道设施和通航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单位或个人在三级以下航道及3000吨级沿海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单位或个人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单位或个人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对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造成较重影响的;及其他危害航道设施和通航条件的较重违法行为 |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单位或个人在三级航道及3000吨级以上沿海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影响,并危害通航安全的;单位或个人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影响,并危害通航安全的;单位或个人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对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影响的;及其他危害航道设施和通航条件的严重违法行为 | 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24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轻微损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较重损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严重损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25 | 过闸船舶、船员不遵守运行管理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二条 (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强行过闸的;(二)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的;(三)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的;(四)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的;(五)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的。 |
一般 | 过闸船舶、船员不遵守运行管理,造成通航建筑物运营轻微影响和损失的 | 对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下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过闸船舶、船员不遵守运行管理,对通航建筑物运营造成堵航和损失的 | 对船舶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过闸船舶、船员不遵守运行管理,对通航建筑物运营造成停航和损失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26 | 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未按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等行为的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的;(二)未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对运行方案中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进行调整的;(三)未按照运行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的;(四)未按照调度规则进行船舶调度或者无正当理由调整船舶过闸次序的;(五)未及时开展养护,造成通航建筑物停止运行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六)养护停航时间超出养护停航安排规定时限且未重新报批的。 | 一般 | 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未按规定编制运行方案并报送航道管理机构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未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对运行方案中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进行调整的未按照运行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按照调度规则进行船舶调度或者无正当理由调整船舶过闸次序的;未及时开展养护,造成通航建筑物停止运行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养护停航时间超出养护停航安排规定时限且未重新报批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27 | 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行为的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水路交通拥堵、影响通航秩序等危害后果。 过闸船舶属于普通货物运输船舶,且未夹带、谎报、匿报危险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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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且造成通航建筑物运营影响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过闸前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 |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128 |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8%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8%以上3.5%以下罚款 | ||||||||
严重 |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罚款 | ||||||||
129 | 实施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航标附近设置灯光或者音响装置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构筑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一般 |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予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较重 |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造成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130 | 触碰航标不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二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一般 | 船舶触碰航标,未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4.未影响航标效能。 5.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及时修复航标。 |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
较重 | 船舶触碰航标,未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造成损失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船舶触碰航标,未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造成严重损失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31 | 擅自设置专用航标状况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撤除、移动专用航标或者改变专用航标的其他状况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拆除、重新设置、调整专用航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应当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者拆除标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擅自设置专用航标状况,未造成损失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限期补办手续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较重 | 擅自设置专用航标状况,造成损失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擅自设置专用航标状况,造成严重损失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132 |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等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2.《河北省港口条例》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 |
一般 | 违反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经评估确认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3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上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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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反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经评估确认投资额在1000——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3.8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反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经评估确认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33 |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
一般 |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120米以下的(不含120米)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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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120米—150米的(不含150米)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及港口非深水岸线150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34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永久性设施的 | 《河北省港口条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永久性设施的。 |
一般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永久性设施,经评估确认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3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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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永久性设施,经评估确认投资额在1000——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3.8万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永久性设施,经评估确认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35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没有自行拆除并恢复岸线原貌的 | 《河北省港口条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没有自行拆除并恢复岸线原貌的。 |
一般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限届满后超过一个月没有自行拆除并恢复岸线原貌,但在期限届满两个月内自行拆除并回复岸线原貌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3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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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限届满后超过一个月没有自行拆除并恢复岸线原貌,但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并回复岸线原貌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3.8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限届满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自行拆除并恢复岸线原貌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36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功能的 | 《河北省港口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撤销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
一般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不超过30米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撤销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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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不超过50米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8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撤销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 ||||||||
严重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超过50米的或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功能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撤销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 ||||||||
137 | 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七条 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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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限期内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限期内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38 |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八条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限期内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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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使用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使用期限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 | 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使用期限六个月以上的 |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39 |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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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一千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40 |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四条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一条 未按照本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停止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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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停止作业,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责令停止作业,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41 |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能够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消除隐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消除安全隐患的 | 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且不消除安全隐患的 | 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42 |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第一次查处的,或者未及时办理变更备案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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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第二次查处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以上查处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43 | 港口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措施的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措施的。 |
一般 | 第一次查处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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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第二次查处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以上查处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44 | 港口经营人未按照码头泊位性质和功能接靠船舶或者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船舶的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码头泊位性质和功能接靠船舶或者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船舶的,但接靠满足相关条件的减载船舶除外。 |
一般 | 第一次查处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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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第二次查处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以上查处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45 | 港口经营人未对登船旅客及其携带或者托运的行李、物品以及滚装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的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登船旅客及其携带或者托运的行李、物品以及滚装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的。 |
一般 | 第一次查处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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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第二次查处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以上查处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46 | 港口经营人装载超出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或者超出船舶、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的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装载超出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或者超出船舶、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的。 |
一般 | 按照要求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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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47 | 港口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设施设备或者配备安全检查人员的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设施设备或者配备安全检查人员的。 |
一般 | 第一次查处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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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第二次查处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以上查处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48 | 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轻微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般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存在安全隐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49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一般 | 建设项目投资额不足5000万元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较重 | 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建设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
150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等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
轻微 | 情节轻微,首次被查处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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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51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等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
轻微 | 情节轻微,首次被查处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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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52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行为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 |
轻微 | 情节轻微,首次被查处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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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53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
轻微 | 情节轻微,首次被查处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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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54 |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等行为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
轻微 | 情节轻微,首次被查处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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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55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一)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 |
一般 | 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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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但未造成损失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56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
一般 | 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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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但未造成损失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危害后果但未构成犯罪的,或造成恶劣影响,或阻挠执法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 ||||||||
157 | 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 |
一般 | 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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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但未造成损失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危害后果但未构成犯罪的,或造成恶劣影响,或阻挠执法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 ||||||||
158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等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
一般 | 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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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但未造成损失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危害后果但未构成犯罪的,或造成恶劣影响,或阻挠执法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 ||||||||
159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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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对抗执法态度恶劣或者暴力抗法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60 | 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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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对抗执法态度恶劣或者暴力抗法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61 | 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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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62 | 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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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63 | 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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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64 | 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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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65 | 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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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66 | 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的。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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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67 |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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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68 | 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三条 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按照要求改正,但12个月内二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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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按照要求改正,但12个月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继续作业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暴力抗法的 | 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69 | 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三条 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按照要求改正,但12个月内二次违法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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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按照要求改正,但12个月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继续作业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暴力抗法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70 | 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的 |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第七十九条 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且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港口设施,不得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及时停止服务,且未造成不良后果 | 予以警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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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及时服务,且未造成不良后果 | 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及时停止服务,且造成不良后果 |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71 |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擅自设置的引航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引领船舶十艘次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 | 设区的市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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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擅自引领船舶十艘次以上,三十艘次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擅自引领船舶三十艘次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72 | 引航机构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的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引航机构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引航机构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引航机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未造成后果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纠正其违法行为 | 设区的市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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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引航机构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未造成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拒绝、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造成后果的 |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173 | 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港口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港口企业非故意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 | 处以警告 | 责令纠正其违法行为 | 设区的市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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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港口企业故意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但未造成损失的 | 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港口企业故意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且未造成损失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174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一般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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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承诺限期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75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的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信息或者1年之内多次未报信息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按要求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不予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按要求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
一 般 | 逾期改正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提供虚假信息或者1年之内3次以上6次以下未报信息的 |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提供虚假信息或者1年之内6次以上未报信息的 | 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176 | 违反内河通航秩序等行为的 |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故意遮挡、污损船舶标志,或者悬挂、设置与船舶标志不相关的牌匾、标记,影响船舶标志识别和船舶航行安全的;(二)游乐船、漂流船艇(筏)超出划定水域航行的;(三)开敞式快艇、游乐船上的人员未按要求穿戴救生衣的;(四)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夜间航行的;(五)利用非载客船从事载客活动的。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177 | 船舶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 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 | 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 | 暂扣船舶、浮动设施 | ||||||||
严重 | 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抗拒执法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等情节严重的 | 予以没收 | ||||||||
178 | 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等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 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一般 | 未配备船员均为值班水手或者值班机工的 | 1. 1-2名未配备,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3名及以上未配备,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船长(驾驶员)、高级船员2名及以下未配备,且未发生事故的 | 1.1名高级船员未配备,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2.船长或2名高级船员未配备,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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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发生事故的; 2.具有抗拒执法,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其他严重情节; 3.逾期不改正的 |
1.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
179 |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 |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擅自从事船舶航行,未造成事故的 | 1.对直接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责令其立即离岗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擅自从事船舶航行,造成一般事故的 | 1.对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对聘用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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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擅自从事船舶航行,造成一般等级以上事故 | 1.对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对聘用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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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金博宝188app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违反规定运营时间不超过3个月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金博宝188app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般 | 违反规定运营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暂扣责任船员证书6-9个月 | ||||||||
较重 | 1.违反规定运营时间超过6个月不足12个月; 2.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3.具有不按期改正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暂扣责任船员证书9-12个月 | ||||||||
严重 | 1.违反规定运营时间达12个月及以上; 2.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 3.具有拒不改正、抗拒执法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责任船员证书 | ||||||||
181 | 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提交材料真实有效的,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依法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有关事项。 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应当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船舶名称; (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 (三)船舶所有人是自然人的,登记其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船舶所有人是法人的,登记其名称、地址; (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 (五)船舶建造人为自然人的,登记其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船舶建造人是法人的,登记其名称、地址; (六)船体材料、船舶主要技术数据。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警告,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警告,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警告,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182 | 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四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当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并在开航前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无须每次开航前均进行自查,但一天内应当至少自查一次。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当在船上保存至少2年 第五十三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 |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客运船舶、危险化学品船舶不适用。 4.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开展自查并随船保存自查记录。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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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开展自查且未导致事故或险情的 | 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开展自查导致险情的 | 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严重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
183 | 船舶未按有关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第九条 新建船舶的钢质船舶,应当采用凸出钢质字符焊接的方式永久性标记船舶识别号;非钢质船舶采用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并能够永久保持的方式标记。 永久性标记的船舶识别号应当清晰可辨。 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船舶识别号。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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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 |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
较重 | 未取得船舶识别号 |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
严重 | 伪造船舶识别号的 | 2万元以上3元以下元 | ||||||||
184 | 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或者疲劳值班的 | 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行为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渡运时,船员、渡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值班。 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渡船船员、渡工饮酒驾船 | 予以警告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严重 | 渡船船员、渡工醉酒驾船 | 对船员予以警告,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185 | 船员违反操作规定行为的 |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禁止船员饮酒后驾驶、操纵船舶,或者在浮动设施上作业。 第二十一条 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夜间航行; (二)非载客船从事载客活动; (三)快艇作全速回转或者大舵角转向等危险操作; (四)相互追逐、竞驶以及进行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饮酒后驾驶、操纵船舶,或者在浮动设施上作业的; (二)快艇作全速回转或者大舵角转向等危险操作的; (三)相互追逐、竞驶及进行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活动的。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500元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 |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186 | 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渡船夜航应当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配备夜间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高速客船从事渡运服务以及不具备夜航技术条件的渡船,不得夜航。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责令改正,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事故的 |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
187 | 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检测不合格,且船舶不能提供证明加注的船用燃油符合标准或要求的证据(如加油单证及油品合格证) | 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经检测不合格,且船舶明知使用的燃油不符合标准或要求(如使用非正规渠道加的油或重油),故意使用的; 海船进入内河排放控制区使用高硫燃油的 |
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
188 | 船舶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第八十九条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
轻微 | 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 | 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累计达2本及以上的 | 每多缺1本,加罚2000元(在5000元的基准上累加),最高不超过2万元 | ||||||||
189 | 船员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的 | 2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1.在客船、危险品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特殊培训合格证明的; 2.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 |
4万元及以上5.5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因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而导致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船舶事故,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5.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90 | 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十六条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
一般 | 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 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导致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1年以下 | ||||||||
严重 | 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导致发生一般以上等级事故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1年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191 | 船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的 | 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1.在客船、危险品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明的;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 |
吊销有关证件,并处8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而导致一般及以上等级的水上交通事故、船舶事故或不良影响;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有关证件,并处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92 | 船舶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
一般 | 1.船名、船籍港、载重线不清晰或者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2.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未标明船名;或者未标明船籍港;或者未标明载重线 | 6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严重 | 1.标明假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 | ||||||||
193 | 涂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检验证书,不得擅自更改船舶检验机构勘划的船舶载重线。 第二十七条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涂改检验证书 | 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的罚款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擅自更改船舶检验机构勘划的船舶载重线 | 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二倍至三倍的罚款 | ||||||||
严重 | 伪造检验证书 | 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四倍至五倍的罚款 | ||||||||
194 |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金博宝188app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未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 1万元 | 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严重 | 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
195 | 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金博宝188app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未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罚款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及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96 |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 第五十五条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 | 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97 |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条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第八十九条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一般 | 1.船舶未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单次或持续时间1个月以内),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能证明船舶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2.污染物排放记录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3次以下),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证明船舶不存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1.船舶未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达1个月及以上(船舶正常营运),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能证明船舶不存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2.污染物排放记录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3次及以上),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证明船舶不存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 3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严重 | 1.船舶未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记录错误或者记录情况与实际不符,存在排污嫌疑,但无确切证据证明其存在排污违法行为的 2.记录时故意弄虚作假的 | 8000元及以上20000元以下 | ||||||||
198 | 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船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未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未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船员培训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 | 处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 | ||||||||
严重 | 无《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 | 处20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
199 | 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三十四条 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船舶保安等要求,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船员培训,确保船员培训质量。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违反规定进行培训时间不超过3个月 |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违反规定进行培训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 |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
较重 | 1.违反规定进行培训时间超过6个月不足12个月;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 ||||||||
严重 | 1.违反规定进行培训时间超过12个月;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 | ||||||||
200 | 未将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三十六条 从事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监管机构备案。金博宝188app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信息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金博宝188app其他业务的信息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仅一次未按规定时间、形式备案或者备案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 | 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多次未按规定时间、形式备案或备案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 | 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
较重 | 故意弄虚作假、伪造相关内容备案的 |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
严重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
201 | 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三十八条 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提供服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 轻微 | 违规经营时间不超过3个月 |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违规经营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 | 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 | ||||||||
较重 | 1.违规经营时间超过6个月不足12个月;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暂停船员服务1年及以上2年以下 | ||||||||
严重 | 1.违规经营时间超过12个月;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吊销船员船员服务经营许可 | ||||||||
202 | 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取得相关文书、证明,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 |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1.未取得相关文书、证明,运营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或者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 ||||||||
严重 | 1.未取得相关文书、证明,运营达6个月及以上的; 2.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8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 | ||||||||
203 | 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十条 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 第十一条 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或者抵港4小时前向将要离泊或者抵达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 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可以每天至少报告一次进出港信息。 船舶应当对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船舶报告的进出港信息应当包括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抵离时间和地点等。 第十三条 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传真、短信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或者航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第五十四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单个航次未按规定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5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7000元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2个及以上航次未按规定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1.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至6个月 | ||||||||
204 | 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第三十二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一般 |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1.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经海事管理机构指出后,仍未办理许可手续或拒不停止作业的; 2.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严重 | 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
205 | 许可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第三十二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一般 | 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1.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经海事管理机构指出后,仍未办理许可手续或拒不停止作业的; 2.证件失效后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严重 | 1.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活动1个月以上的; 2.证件失效后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
206 | 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第三十二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一般 | 使用涂改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1.使用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2.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严重 | 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
207 | 未按《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报备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在管辖海域内从事体育、娱乐、演练、试航、科学观测等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编制活动方案、安全保障和应急方案,并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活动涉及的海域范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将作业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作业的; |
一般 | 未按《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报备,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未按《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报备,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发生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严重 | 未按《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报备,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
208 | 水下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期间,对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碍航物,不得遗留任何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碍航物未清除前,必须设置规定的标志、显示信号,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管辖海域内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 5万元及以上20万元及以下 | ||||||||
209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等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
一般 | 未造成危险货物泄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及以上8个月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1.未编制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8个月及以上12个月以下 | ||||||||
严重 | 1.造成危险货物泄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直至吊销 | ||||||||
210 | 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除外),未按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的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九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符合相应的适装证书或者证明文件的要求。船舶不得受载、承运不符合包装、积载和隔离安全技术规范的危险货物。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一)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的; |
一般 | 未按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危险货物的 | 5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1.发生货物移动、危险货物泄露等造成货物或船舶损失,影响货物安全事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
严重 | 1.造成人员伤亡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211 |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第四十七条 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一般 |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 | 给予警告,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等不利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6个月 | ||||||||
严重 | 1.造成事故损失进一步明显扩大等不利后果的 2.造成人员伤亡进一步扩大等不利后果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给予警告,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 | ||||||||
212 | 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救助工作。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人员,必须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一般 | 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 给予警告,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等不利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6个月 | ||||||||
严重 | 1.造成事故损失进一步明显扩大等不利后果的 2.造成人员伤亡进一步扩大等不利后果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给予警告,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 | ||||||||
213 | 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 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金博宝188app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及险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严重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214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对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金博宝188app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 (二)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 (三)事故发生后,未做好现场保护,影响事故调查进行; (四)在未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擅自驶离指定地点; (五)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驶往指定地点影响事故调查工作; (六)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者阻碍、妨碍进行事故调查取证; (七)因水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或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副本,影响事故调查; (八)其他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谎报、匿报、毁灭证据,包括下列情形: (一)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 (二)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 (三)其他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情形。 |
一般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事故报告部分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 | 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及以上18个月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 | 给予警告,处以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及以上21个月以下 | ||||||||
严重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 给予警告,处以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1个月及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 | ||||||||
215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对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金博宝188app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 (二)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 (三)事故发生后,未做好现场保护,影响事故调查进行; (四)在未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擅自驶离指定地点; (五)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驶往指定地点影响事故调查工作; (六)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者阻碍、妨碍进行事故调查取证; (七)因水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或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副本,影响事故调查; (八)其他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谎报、匿报、毁灭证据,包括下列情形: (一)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 (二)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 (三)其他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情形。 |
一般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 | 处以1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及以上18个月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 | 处以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及以上21个月以下 | ||||||||
严重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以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1个月及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 | ||||||||
216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对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金博宝188app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 (二)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 (三)事故发生后,未做好现场保护,影响事故调查进行; (四)在未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擅自驶离指定地点; (五)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驶往指定地点影响事故调查工作; (六)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者阻碍、妨碍进行事故调查取证; (七)因水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或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副本,影响事故调查; (八)其他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谎报、匿报、毁灭证据,包括下列情形: (一)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 (二)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 (三)其他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情形。 |
一般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 | 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及以上18个月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如实填写或记载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且相关内容不设涉及事故、险情、保安事件或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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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 | 给予警告,处以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及以上21个月以下 | ||||||||
严重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 给予警告,处以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1个月及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 | ||||||||
217 | 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试航,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试航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
轻微 | 起拖前已经申请拖航检验并合格,但尚未取适拖证书的 | 所有人、经营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船长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 | 责令停止试航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未进行拖航检验的 | 所有人、经营人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船长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并暂扣适任证书8个月 | ||||||||
较重 | 1.未进行拖航检验的且连续拖带时间超过24小时; 2.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所有人、经营人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船长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并暂扣适任证书8-10个月 | ||||||||
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所有人、经营人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船长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并暂扣适任证书10-12个月 | ||||||||
218 | 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行为的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报废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报告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注销检验证书。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 |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1.运营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或者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
严重 | 1.运营达6个月及以上的; 2.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219 | 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行为的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拖航,并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起拖前已经申请拖航检验并合格,但尚未取适拖证书的 | 所有人、经营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船长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未进行拖航检验的 | 所有人、经营人3000-8000元;船长2000-3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8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2000-4000元 | ||||||||
较重 | 1.未进行拖航检验的且连续拖带时间超过24小时; 2.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所有人、经营人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船长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并暂扣适任证书8-10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4000元以下8000元以下 | ||||||||
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所有人、经营人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船长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并暂扣适任证书10-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
220 | 隐瞒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
一般 | 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 | 500GT及以下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10001GT及以上5万以上7.5万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1.运营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或者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00GT及以下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10001GT及以上7.5万以上10万元以下 | ||||||||
严重 | 1.运营达6个月及以上的; 2.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500GT及以下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10001GT及以上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
221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
轻微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时间3个月以下的 | 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并处2000元罚款。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时间3个月及以上6个月以下的 | 5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400元以上600元以下; 5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
较重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时间6个月及以上的 | 5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600元以上800元以下; 5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1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 | ||||||||
严重 | 1.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5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5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
222 | 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一般 | 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并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 | 500GT及以下400元以上600元以下;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10001GT及以上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1.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并运营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或者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00GT及以下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10001GT及以上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
严重 | 1.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并以此运营达6个月及以上的; 2.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500GT及以下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并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并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10001GT及以上2万元,并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
223 | 在办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
一般 | 取得登记并营运时间3个月以内的 | 500GT及以下400元以上600元以下;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10001GT及以上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1.取得登记并运营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或者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00GT及以下600-1000元;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3000-4000元; 10001GT及以上1.5万-2万元 | ||||||||
严重 | 1.取得登记并以此运营达6个月及以上的; 2.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500GT及以下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并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并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10001GT及以上2万元,并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 ||||||||
224 | 未按规定载运危险货物行为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等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一)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的;(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一般 |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的; | ||||||||||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的 |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
严重 |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等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225 | 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拆船污染损害事故,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等的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二)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三)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区域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拆船厂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
一般 | 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拒绝不采取措施,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产生不良影响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处以3万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因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发生污染事故或导致污染进一步扩大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26 | 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 | 1.《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 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有权对拆船单位的拆船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5000元以下1.5万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
227 | 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二十七条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船舶安全监督过程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约的规定,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警示教育;(二)开航前纠正缺陷;(三)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四)滞留;(五)禁止船舶进港;(六)限制船舶操作;(七)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八)责令船舶离港。 第三十条 由于存在缺陷,被采取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四)(五)(六)(八)项措施的船舶,应当在相应的缺陷纠正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被采取其他措施的船舶,可以在相应缺陷纠正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不申请复查的,在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复查。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决定不予本港复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在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接受复查。 复查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 (二)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三)按照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
228 | 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许可,收回其许可证,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隐瞒有关情况取得许可证的 | 5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许可,收回其许可证 | |||
较重 | 1.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后,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 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严重 | 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后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 | ||||||||
229 | 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等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从事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
一般 | 在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 | 2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1.不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5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 | ||||||||
严重 | 2.未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造成一般及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800元及以上1200元以下 | ||||||||
230 |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碍航物,不得遗留任何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碍航物未清除前,必须设置规定的标志、显示信号,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管辖海域内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 |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
231 |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八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同一港口、港区、作业区或者相邻港口的单位,可以通过建立联防机制,实现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统一调配使用。 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接收靠泊船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船舶污染物。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处理船舶修造、打捞、拆解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船舶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的,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从事前款货物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过程中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 第二十七条 船舶进行下列作业,在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作业量超过300吨和其他内河水域超过150吨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其中过驳作业由过驳作业经营人负责:(一)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但船舶燃油供应作业除外;(二)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作业。 因自然条件等原因,不适合布设围油拦的,应当采取有效替代措施。 第三十一条 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在船舶拆解作业前,应当按规定落实防污染措施,彻底清除船上留有的污染物,满足作业条件后,方可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在拆解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船舶拆解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船舶拆解产生的污染物。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1万以上1.5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232 | 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等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中。 150总吨以下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中。 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将有关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货物记录簿》中。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在船上保留3年。 第十五条 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符合格式要求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金博宝188app垃圾管理的要求。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船舶应当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记录于《航行日志》中。 第二十一条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 (二)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 (三)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
一般 | 1.船舶进行燃油加注、散装油类装卸等油类作业或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1次未记录的 2.船舶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垃圾收集处理情况,但船舶能提供其垃圾已经收集处理证据的 | 3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1.船舶进行燃油加注、散装油类装卸等油类作业或或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2次-3次未记录的 2.船舶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同时船舶不能提供其垃圾已经收集处理证据的 | 6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严重 | 1.船舶进行燃油加注、散装油类装卸等油类作业或或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3次以上未记录或弄虚作假等情形的 2.船舶未记录垃圾收集处理情况、记录错误或者记录情况与实际不符,无法提供其垃圾已经收集处理证据,存在排放垃圾嫌疑,但无确切证据证明其排放垃圾违法行为的;记录时故意弄虚作假等情形的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
233 | 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 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 (二)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 (三)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 (四)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五)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 |
一般 | 未造成水域污染的 | 20000元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一般性水域污染的 | 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水域污染严重的 | 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234 | 从事可能造成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七条 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和合格证明。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防治污染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并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交由岸上相关单位按规定处理。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并由船方签字确认。船舶应当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与相关记录簿一并保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 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六条 船舶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时,应当遵守有关作业规程,会同作业单位确定操作方案,合理配置和使用装卸管系及设备,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针对货物特性和作业方式制定并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 (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 (三)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及落实防污染措施的。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上 | ||||||||
235 | 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十条 依法设立特殊保护水域涉及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应当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设立特殊保护水域的,应当同时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及处理设施。 在特殊保护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236 | 船舶违反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具备与所载货物危害性质相适应的防污染条件。 船舶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以及超过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单船限制性数量要求的危险化学品。 第五十条 船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5000元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
237 |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船舶,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迟,但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第五十一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对事故后续未造成影响的 | 船舶2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万元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对事故后续造成一般性影响的 | 船舶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
严重 | 对事故后续造成严重性影响的 | 船舶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
238 |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二十五条 从事渔业船舶检验的人员应当经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六条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检验人员管理的要求,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三十八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已参加考试,但未取得证书的 |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未参加考核的 | 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 ||||||||
严重 | 1.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239 |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在内河通航水域运输危险货物等行为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在内河通航水域运输危险货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我国管辖海域运输危险货物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单个航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的处罚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2个航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3万元及以上5.5万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3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的处罚 | ||||||||
严重 | 3个及以上航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5.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6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240 | 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报中国海事局撤销其船舶识别号,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取得船舶识别号3个月以下 | 5000元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取得船舶识别号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
较重 | 取得船舶识别号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 |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
严重 | 取得船舶识别号12个月以上 | 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 ||||||||
1.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5万元以上3万元 | |||||||||
241 | 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行为的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的,应当持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500元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1000元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2000元 | ||||||||
242 | 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乘客与大型牲畜不得混载。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警告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500元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1000元 | ||||||||
243 | 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擅自开航的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行:(一)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1000元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
244 | 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行:(五)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300元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事故的 | 500元 | ||||||||
245 | 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等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条 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246 | 船舶检验人员违反规定开展船舶检验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九条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其情节给予警告、暂停检验资格或者注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的处罚:(一)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二)擅自降低规范要求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三)未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船舶、设施检验;(四)未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2.《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船舶检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撤销其检验资格:(一)未进行检验而签发相关检验证书;(二)超出所持证书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三)未按照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执行检验;(四)未按规定的检验程序和项目进行检验;(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水上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六)发生重大检验质量责任问题;(七)不配合事故调查或者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警告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注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注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 | ||||||||
247 | 不符合《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签署《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箱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在装箱完毕后,对符合《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JT672-2006)的签署《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签署《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聘用该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5000以上1.5万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248 | 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载运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提交以下货物信息,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一)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 (二)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三)按照规定需要进出口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载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 (四)危险货物中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提交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添加证明书。 (五)载运危险性质不明的货物,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 (六)交付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包装、货物运输组件、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明; 2.使用船用集装箱载运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3.载运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4.载运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七)交付载运具有易流态化特性的B组固体散装货物通过海上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水分含量证明。 承运人应当对上述货物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船舶适装要求的,不得受载、承运。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1000元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5000元以上1.5万元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249 |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等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
一般 | 向水体倾倒垃圾,没有造成水污染的 | 食品废弃物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其他垃圾2.5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塑料、有害水上环境的货物残余物、食用油3万元及以上8万元以下;船舶垃圾以外的禁排污染物3.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向水体倾倒垃圾,造成水污染的 | 食品废弃物2万元及以上8万元以下;其他垃圾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塑料、有害水上环境的货物残余物、食用油8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船舶垃圾以外的禁排污染物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及以下 | ||||||||
250 | 向水体倾倒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 | 向水体倾倒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
轻微 | 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50公斤及以下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2元以上4万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上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50公斤以上100公斤及以下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以上10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上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 ||||||||
较重 | 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100公斤以上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以上10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上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251 | 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
轻微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5万元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造成小事故的 | 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航整顿 | ||||||||
252 | 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等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款 禁止在内河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一)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二)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
轻微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造成小事故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航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53 | 在船舶载运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的 | 在船舶载运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六)(七)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一)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的;(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一般 | 按照要求改正,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处5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逾期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造成小事故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8万元至以上0万元以下罚款 | ||||||||
254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的船员未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特殊培训合格证,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和安全预防及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的船员未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处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 ||||||||
255 | 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处2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 ||||||||
256 | 交通运输领域公路建设项目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行为的 | 公路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取得施工许可,开工建设的 | 责令停止施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未取得施工许可,开工建设造成恶劣影响的 | 责令停止施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取得施工许可,依法制止后又擅自施工的 | 责令停止施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57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未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为的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未交工验收试运营、交工验收不合格试运营、对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4. 《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地方铁路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省铁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组织交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对收费公路停止收费 | 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停止收费 | ||||||||
严重 |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停止收费 |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一般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 ||||||||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一般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 ||||||||
258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 | 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六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一)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二)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 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59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行为的 |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60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行为的 | 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行为的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 给予警告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 ||||||||
261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为的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单位 | 没收违法所得,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 没收违法所得,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 没收违法所得,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62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行为的 | 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期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63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 第十五条 省铁路管理机构依法对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由省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成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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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64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经告知,仍不移交且时间超过告知期限5日至10日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经告知,仍不移交且时间超过告知期限10日至20日,或者不按时移交,造成部分非重要资料遗失的 |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经告知,仍不移交且时间超过告知期限20日以上,或者不按时移交,造成重要资料遗失的 |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65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等行为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等行为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6%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6%以上3.3%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
严重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3%以上4%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或予以取缔 | ||||||||
266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出借资质行为的 | 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6%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6%以上3.3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3.3%以上4%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
267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的 |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项目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已开工建设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下等级事故的 | 处3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处30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
268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责令停工整顿,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工整顿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 | 责令停工整顿,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3.5%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工整顿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责令停工整顿,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停工整顿 | |||||||
269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检测行为的 |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下等级事故的 | 责令停工整顿,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责令停工整顿,处20万元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改正 | |||||||
270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71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与相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
272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行为的 | 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字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
273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违规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 监理单位违规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行为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
274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 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一般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下等级事故的 | 责令停止执业1年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的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的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 ||||||||
275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276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规定受聘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 | 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发现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责令改正期限内未及时改正,逾期改正,未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内未及时改正,逾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 ||||||||
严重 | 发现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吊销资格证书 | ||||||||
277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批准文件、规划或国家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行为的 | 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批准文件、规划或国家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下等级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 处3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或者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 处30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
278 | 申请公路建设行业从业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行为的 | 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 给予警告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且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 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
严重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且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 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
279 |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单位出具虚假 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行为的 |
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80 |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 款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 |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281 |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行为的 |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给予警告;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
一般 | 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一般事故的 | 对责任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给予警告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较大事故的 | 对责任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给予警告,对项目法人暂停资金拨付;对监理责任单位责令停业整顿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对责任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给予警告,对项目法人暂停资金拨付;对监理责任单位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
282 |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 问题或不合格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拖延返工处理的 |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不合格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拖延返工处理的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完全按要求进行返工处理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拖延返工处理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进行返工处理就进行下一步工序施工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83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一般 | 接到通知后及时改正、报送备案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接到通知后仍不改正、报送备案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督促仍拒绝改正、报送备案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84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的 |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
一般 |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10%以下的价格竞标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10%及以上20%以下的价格竞标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20%及以上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85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以及执业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的 | 有关单位未按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准确、不真实、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或在勘察作业中未采取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未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的;未在“四新”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的;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建设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勘察单位、设计单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停止勘察设计工作;对直接责任人员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 | ||
较重 |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准确、不真实、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或在勘察作业中未采取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未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的;未在“四新”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的;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未在规定时间改正的 | 建设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勘察单位、设计单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停止勘察设计工作;对直接责任人员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或移送有关部门 | ||||||||
严重 |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准确、不真实、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或在勘察作业中未采取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未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的;未在“四新”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导致出现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 建设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勘察单位、设计单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视情节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涉事企业视情节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或移送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予注册或移送有关部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286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行为的 | 监理单位未及时审查施工组织中安全技术措施的或专项施工方案等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一般 | 监理单位未对多个施工方案进行审查;长期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理的;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整改或暂停施工的 | 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前述行为未能限期整改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前述行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视情节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涉事企业视情节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或移送有关部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87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行为的 |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违法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首次发现挪用安全生产所需费用,且未对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造成影响的 | 处挪用费用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前述行为未能限期改正的;因挪用安全生产所需费用对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措施的落实、防护用具及设施更新采购造成明显影响的 | 处挪用费用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前述行为未能限期改正的;因挪用安全生产所需费用对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措施的落实、防护用具及设施更新采购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挪用费用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
288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详细说明等行为的 |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详细说明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
一般 | 两项以上作业未进行安全技术说明的或说明不详细无可操作性的;未由双方签字确认的或签字不真实的;未根据施工阶段、环境、季节、气候在施工场所设置安全措施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上述违法行为未限期整改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因未进行安全施工技术说明或未根据施工阶段、环境、季节、气候在施工场所设置安全措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89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的 |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未经查验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一般 | 三台(套)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前述违法行为未限期整改的或未按要求封停未取得使用登记证的设备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移送有关部门 | ||||||||
严重 | 因前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或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90 | 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空、地下受限空间、或者易燃易爆场所动火、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等行为 | 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空、受限空间、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的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空作业、地下受限空间作业或者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道路清障救援、大型检修作业的。 |
一般 | 在高空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爆破作业、吊装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和拆除作业中,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违反其中一项的 | 责令停止作业,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作业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在高空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爆破作业、吊装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和拆除作业中,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违反其中二项的 | 责令停止作业,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高空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爆破作业、吊装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和拆除作业中,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违反其中三项的 | 责令停止作业,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8000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291 | 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行为 | 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三)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 (五)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 (六)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或者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的。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中一项的; 1.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2.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3.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 5.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 6.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或者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中二项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中三项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292 |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等行为的 | 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 (三)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四)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或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中二项的; 1.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2.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 3.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4.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对从业单位处10000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的,或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中三项的 |
对从业单位处15000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或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中四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从业单位处2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293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肢解发包行为的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一般 | 对附属工程肢解发包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6%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对50%以下主体工程肢解发包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0.6%以上0.8%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对50%(含)以上主体工程肢解发包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0.8%以上1%以下的罚款 | ||||||||
294(1)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违法转分包行为的(1) | 建设工程项目中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转分包行为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分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且分包工程未出现勘察、设计错误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分包工程因勘察、设计错误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的 (2)转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且转包工程未勘察、设计错误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0%以上35%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工程因勘察、设计错误造成工程出现质量一般事故的 (2)分包给不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的 (3)转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但转包工程因勘察、设计错误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5%以上4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
严重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工程因勘察、设计错误造成工程出现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2)分包或转包给无资质单位或者个人的 (3)转包工程因勘察、设计错误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
294(2)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违法转分包行为的(2) | 建设工程项目中施工单位违法转分包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分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分包工程实体未出现质量问题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6%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分包工程实体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的 (2)转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且转包工程实体未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6%以上0.7%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工程实体发生质量一般事故的 (2)分包给不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的 (3)转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但转包工程实体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7%以上0.8%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
严重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工程实体出现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2)分包或转包给无资质单位或者个人的 (3)转包工程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8%以上1%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
294(3)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违法转分包行为的(3) | 建设工程项目中监理单位违法转分包行为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分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且分包工程未出现监理未按规范履职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且分包工程因监理未按规范履职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的 (2)转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且转包工程未出现监理未按规范履职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0%以上35%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工程因监理未按规范履职出现质量一般事故的 (2)分包给不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的 (3)转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且转包工程因监理未按规范履职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5%以上4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
严重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工程因监理未按规范履职发生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2)分包或转包给无资质单位或者个人的 (3)转包工程因监理未按规范履职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
295 | 交通运输领域项目必须招标而不招标等行为的 | 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必须招标而不招标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以及虚假招标、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项目尚未实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项目已开始实施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7‰以上8‰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项目已完工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296 | 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泄密、串通、违法咨询等行为的 | 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中,招标代理机构泄密、串通、违法咨询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轻微 | 未影响招标结果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影响招标结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一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 | ||||||||
297 | 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及情形的 | 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或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一)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 (二)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 (三)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 (四)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 (五)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 |
一般 | 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影响潜在投标人正常报名的;不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或在不同媒体发布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正常报名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设置障碍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递交投标文件的;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影响招标结果但项目尚未实施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影响招标结果但项目已经实施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 ||||||||
298 | 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的 | 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影响公平竞争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金博宝188app招标人泄密的规定予以处罚。 |
轻微 | 文件已备案尚未发布公告的 | 给予警告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已经发布公告可以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招标已完成但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招标已完成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99 | 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投标人与他人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中标等行为的 | 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与他人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中标等情形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 |
一般 | 未达到严重等级未中标的 | 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未达到严重等级已中标的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积极配合且能主动承认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不配合拒不承认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
300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未中标的 | 在交通运输领域依法必招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罚。 |
一般 | 未达到严重等级未中标的 | 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的5‰以上7‰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未达到严重等级已中标的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积极配合且能主动承认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不配合拒不承认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
301 | 交通运输领域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好处等行为的 | 在交通运输领域招标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好处,或透露信息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向投标无关人员透露评标有关情况,且未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给予警告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向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关的人员透露评标有关情况未影响招标结果的,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向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关的人员透露评标有关情况影响招标结果的,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
严重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
302 | 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行为的 | 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尚未签订合同的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已签订合同项目尚未实施的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8‰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已签订合同项目已经实施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8‰以上9‰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已签订合同项目已经完工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9‰以上10‰的罚款; | ||||||||
303 | 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违法订立合同行为的 | 在交通运输领域招标项目中,招标人与中标人违法订立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项目尚未实施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项目已经实施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项目已经完工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304 | 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情形的 | 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发出接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不符合时限要求的、违法接收投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轻微 | 未造成实质性影响能及时纠正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未造成实质性影响不能采取补救措施进行纠正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实质性影响不能采取补救措施进行纠正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05 | 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行为的 | 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不按规定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累计金额五万元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不按规定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累计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按规定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累计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06 | 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行为的 | 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轻微 | 评标工作尚未实施能及时纠正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从规定评标专家库抽取,相关专业及组成比例等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条例规定的 | 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从规定的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尚未结束的 | 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从规定的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已结束的 | 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07 | 交通运输领域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等行为 | 在交通运输领域招标项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轻微 | 对招标结果未产生影响的 | 禁止其6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对招标结果未产生影响引发异议或投诉的 | 禁止其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
较重 | 对招标结果造成产生影响的 | 禁止其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
严重 | 对评标结果造成影响2次以上或被相关部门查实存在串通等违法行为的 |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 ||||||||
308 | 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等情形的 | 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等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轻微 |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或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4‰以上6‰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309 | 交通运输领域项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中标人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6‰以下的罚款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6‰以上9‰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在订立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310 | 公路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等的 | 公路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等情形的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四)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九)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十)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
一般 | 尚未造成实质性影响可以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已产生实质性影响尚能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已产生实质性影响不能改正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11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行为的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的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展监 理、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招标工作已经开始尚未开标的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招标评标工作已结束的,尚未造成实质性影响 | 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招标评标工作已结束的,已产生实质性影响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12 | 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方案未经核准或未按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 | 在交通运输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招标方案未经核准或未按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的,或者未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般 | 未按照核准招标方案进行招标尚可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招标方案未经核准尚可及时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招标评标工作已结束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13 | 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因资金投入不足等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5.《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再具备开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原许可。 6.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对安全生产条件造成影响,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发生有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314 | 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逾期未改正的 |
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下罚款,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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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或移送有关部门;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上1年年收入20%以上45%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主要负责人10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
315 | 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档案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设立教育培训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有前述违法情形中的,并能够限期改正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生产经营单位有前述违法情形中且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有前述违法情形中的且逾期未改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316(1) | 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1)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罐式车辆罐体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装载危险货物。 检验有效期届满后,罐式车辆罐体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重新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的重大维修、改造,应当委托具备罐体生产资质的企业实施,并通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维修、改造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罐箱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并取得相应的安全合格标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六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有前述违法情形中的且能够限期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生产经营单位有前述违法情形中且逾期未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有前述违法情形的,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316(2) | 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2) |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在限期内改正的 | 处5万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逾期改正不超过30日的 | 处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及以上1.5万元及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30日的 | 处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及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 ||||||||
317 | 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 | 未制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轻微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存在安全隐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318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的 | 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319 | 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 分包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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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 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 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或协议内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包、承包受限空间、高空作业项目,未与承包、发包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中一项的; 1.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
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中两项的;1.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同时存在以下三项违法行为的; 1.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6000元以下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321 | 交通运输领域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在同一作业区域未进行有效安全管控,界定安全生产管理边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一般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指定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4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
严重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既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
322 | 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 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行为 |
危险物品仓库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不满足要求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中一项的;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下罚款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情况中违法行为二项、逾期未改正或造成较大及以下安全事故的;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情况中违法行为三项、逾期未改正或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323 | 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订立协议减免安全生产责任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减轻或者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协议的,该协议无效,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协议中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在协议中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限期未整改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协议中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324 | 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拒绝、阻碍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情节较重的 | 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8万元以上二2万元以下罚款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 ||||||||
325 |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在限期内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9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造成事故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326 | 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的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在限期内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逾期改正不超过30日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30日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 ||||||||
327 | 交通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有关人员的 | 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有关人员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一般 | 发生一般事故 |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移送有关部门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发生较大事故 |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移送有关部门 | ||||||||
严重 | 发生重大、特大事故 |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移送有关部门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
328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 | 违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初期运营手续。 初期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运行状况和质量进行监控,发现存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初期运营期满一年,运营单位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送初期运营报告,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对安全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同时通告有关责任单位要求限期整改。 开通初期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甩项工程的,甩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方可投入使用。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完成甩项工程的,运营单位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全部甩项工程投入使用或者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对运营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暂停运营。 |
一般 | 实施违法行为的,造成安全隐患的 | 对运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4000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整改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拒不改正,且造成安全隐患的 | 对运营单位处2.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对运营单位处2.5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运营;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及以下罚款 | ||||||||
329 | 运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的 | 违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报送制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重大故障和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不断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30 | 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等行为的 | 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预留高架线路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 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不得妨碍行车瞭望,不得侵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限界。沿线建(构)筑物、植物可能妨碍行车瞭望或者侵入线路限界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责任单位不能消除影响,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紧急的,运营单位可以先行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的。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或整改不符合要求,且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对单位处5000元及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或整改不符合要求,且轨道结构偏移超出安全阈值范围的 | 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或整改不符合要求,且出现严重安全隐患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对单位处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限界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预留高架线路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 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不得妨碍行车瞭望,不得侵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限界。沿线建(构)筑物、植物可能妨碍行车瞭望或者侵入线路限界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责任单位不能消除影响,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紧急的,运营单位可以先行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限界的。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连续中断行车1小时以上3小时以下的 | 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对单位处5000元及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重伤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3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 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死亡事故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12小时以上的 | 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31 | 损坏隧道、轨道、路基等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等行为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等设施;(二)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三)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四)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们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实施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6000元及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责令改正,连续中断行车1小时以上3小时以下的 | 对单位处6000元以上1万元及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责令改正,造成重伤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3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造成死亡事故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12小时以上的 |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32 | 拦截列车、强行上下车等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等行为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一)拦截列车;(二)强行上下车;(三)擅自进入隧道、轨道或其他禁入区域;(四)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六)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七)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八)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九)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们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实施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6000元及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责令改正,连续中断行车1小时以上3小时以下的 | 对单位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责令改正,造成重伤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3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造成死亡事故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12小时以上的 |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33 |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一)各类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二)企业料堆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1.《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各类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二)企业料堆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2.《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码头堆放、装卸和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 3.《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履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扬尘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 |
轻微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被查处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 ||||||||
较重 | 被查处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 ||||||||
严重 | 被查处4次(含)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 ||||||||
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 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轻微 | 未造成物料遗撒的 | 处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但造成的扬尘污染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的。 | ||||
一般 | 造成公路局部物料遗撒距离1~5米或对路面污染1平方米以内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 ||||||||
较重 | 造成公路局部物料遗撒距离5~10米或对路面污染1~5平方米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 ||||||||
严重 | 造成公路大面积严重物料遗撒距离大于10米或路面污染大于5平方米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 ||||||||
备注:裁量标准中罚款金额“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裁量阶次”最末一档行为“以下”包含本数。 |
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 |||||||||||||||||||||||||||||||||||||||||||||||||||||||||||||||||||||||||||||||||||||||||||||||||||||||||||||||||||||||||||||||||||||||||||||||||||||||||||||||||||||||||||||||||||||||||||||||||||||||||||||||||||||||||||||||||||||||||||||||||||||||||||||||
序号 | 许可事项 | 具体情形 | 行使层级 | 法定审批时限 | 法定办理时限 | 承诺受理时限 | 承诺审批时限 | 办理条件 | 办件类型 | 核验内容 | 行政许可类型 | 行政许可证件名称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备注 | ||||||||||||||||||||||||||||||||||||||||||||||||||||||||||||||||||||||||||||||||||||||||||||||||||||||||||||||||||||||||||||||||||||||||||||||||||||||||||||||||||||||||||||||||||||||||||||||||||||||||||||||||||||||||||||||||||||||||||||||||
1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省、市、县级 | 20 | 20 | 1 | 20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第二十六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初步设计审批需符合以下条件: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或项目申请报告已核准或项目已备案;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的要求;初步设计文件已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完成。 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审批需符合以下条件: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批复;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的要求;设计变更文件已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完成。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金博宝188appXXX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的批复 | 1、项目法人单位的请示。 2、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 3、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
1、受理:1工作日; 2、审查:18工作日; 3、决定:1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各行使层级职责划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 ||||||||||||||||||||||||||||||||||||||||||||||||||||||||||||||||||||||||||||||||||||||||||||||||||||||||||||||||||||||||||||||||||||||||||||||||||||||||||||||||||||||||||||||||||||||||||||||||||||||||||||||||||||||||||||||||||||||||||||||||
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省、市、县级 | 20 | 20 | 1 | 20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以国家和本省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及补充意见、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文件为依据进行编制;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要做到符合规范和深度要求,内容齐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总预算不得超出工可批准总估算,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总预算不得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金博宝188appxxxxxxx工程施工图设计的批复 | 1、项目法人单位的请示; 2、施工图设计文件; 3、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
1、受理 :1工作日 2、审查 :18工作日 3、决定:1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各行使层级职责划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 ||||||||||||||||||||||||||||||||||||||||||||||||||||||||||||||||||||||||||||||||||||||||||||||||||||||||||||||||||||||||||||||||||||||||||||||||||||||||||||||||||||||||||||||||||||||||||||||||||||||||||||||||||||||||||||||||||||||||||||||||||
2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省、市、县级 | 20 | 20 | 1 | 5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修正)》第二十五条 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书 | 1、项目法人单位的请示; 2、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3、 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金博宝188app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5、 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6、 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和评标报告; 7、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8、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9、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
1、受理:1工作日; 2、审查:3工作日; 3、决定:1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各行使层级职责划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 |||||||||||||||||||||||||||||||||||||||||||||||||||||||||||||||||||||||||||||||||||||||||||||||||||||||||||||||||||||||||||||||||||||||||||||||||||||||||||||||||||||||||||||||||||||||||||||||||||||||||||||||||||||||||||||||||||||||||||||||||
3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省、市、县级 | 15 | 90 | 1 | 15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 1、项目法人单位的请示; 2、交工验收报告; 3、项目执行报告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报告; 4、质量监督及质量鉴定报告;5、单项工程验收报告(环保、工程档案验收); 6、建设依据批复文件; 7、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8、被委托人身份证; 9、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 |
1、受理 :1工作日 2、审查 :13工作日 3、决定:1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各行使层级职责划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 |||||||||||||||||||||||||||||||||||||||||||||||||||||||||||||||||||||||||||||||||||||||||||||||||||||||||||||||||||||||||||||||||||||||||||||||||||||||||||||||||||||||||||||||||||||||||||||||||||||||||||||||||||||||||||||||||||||||||||||||||
4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省、市、县级 | 20 | 20 | 1 | 6 | (1)申请运输不可解体货物的车辆为合法登记的车辆,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申请人必须为承运人; (2)车辆与承运货物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 (3)车辆装载的货物质量不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装载货物后的长、宽、高,不超过公路、公路桥梁技术标准;运输所经过的路段对高速公路不产生破坏性后果; (4)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 河北省大件运输许可平台:http://110.249.158.194:18009/zclicprovince/index.html 跨省大件并联许可系统:http://zclic.tpri.org.cn/licweb/login.html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证书 | 1、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 2、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3、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4、三类大件应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
1、受理 :1工作日2、审查 :4工作日 3、决定:1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各行使层级职责划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 |||||||||||||||||||||||||||||||||||||||||||||||||||||||||||||||||||||||||||||||||||||||||||||||||||||||||||||||||||||||||||||||||||||||||||||||||||||||||||||||||||||||||||||||||||||||||||||||||||||||||||||||||||||||||||||||||||||||||||||||||
5 | 公路周边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许可 | 省级 | 45 | 45 | 1 | 2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一)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 (二)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三)确因紧急情况涉及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危及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安全的项目; (四)设计和施工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相关技术标准 (五)申请人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或改建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公路周边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许可证书 | 1、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应急预案和公路设施安全保障方案; 4、工程设计方案 |
1、受理 :1工作日 2、审查 :0工作日 3、决定:1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 | |||||||||||||||||||||||||||||||||||||||||||||||||||||||||||||||||||||||||||||||||||||||||||||||||||||||||||||||||||||||||||||||||||||||||||||||||||||||||||||||||||||||||||||||||||||||||||||||||||||||||||||||||||||||||||||||||||||||||||||||||
6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省、市、县级 | 20 | 20 | 1 | 2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对公路用地范围内路树享有所有权的法人单位; (2)因高速公路的扩建改造、养护施工等原因确实需要对现有树木进行砍伐更新的。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金博宝188app更新采伐护路林的批复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 3、如是道路改扩建需更新砍伐树木的,应提交工程批复文件; 4、更新砍伐树木的种类和数量、平均直径、高度 ; 5、更新砍伐时间; 6、更新砍伐树木的组织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 7、补种措施 |
1、受理 :1工作日 2、审查 :0工作日 3、决定:1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各行使层级职责划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 |||||||||||||||||||||||||||||||||||||||||||||||||||||||||||||||||||||||||||||||||||||||||||||||||||||||||||||||||||||||||||||||||||||||||||||||||||||||||||||||||||||||||||||||||||||||||||||||||||||||||||||||||||||||||||||||||||||||||||||||||
7 | 涉路施工许可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省、市、县级 | 20 | 20 | 1 | 20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申请人是工程建设单位,且是合法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履行工程项目有关批准手续;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不会严重影响路网运行;使公路改线的,应当符合公路规划;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若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坏,建设单位已与高速公路具体运营单位达成相关修复或赔偿协议。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真实无误。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与安全的技术评价达合格以上。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金博宝188app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的批复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 3、工程立项批复(核准、备案); 4、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 5、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6、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应急方案; 7、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与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1、受理 :1工作日 2、审查 :18工作日 3、决定:1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各行使层级职责划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省、市、县级 | 20 | 20 | 1 | 6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申请人是工程建设单位,且是合法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履行工程项目有关批准手续;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不会严重影响路网运行;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若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坏,建设单位已与高速公路具体运营单位达成相关修复或赔偿协议。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真实无误。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与安全的技术评价达合格以上。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金博宝188app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的批复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 3、工程立项批复(核准、备案); 4、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 5、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6、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应急方案; 7、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与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1、受理 :1工作日 2、审查 :0工作日 3、决定:1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各行使层级职责划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 ||||||||||||||||||||||||||||||||||||||||||||||||||||||||||||||||||||||||||||||||||||||||||||||||||||||||||||||||||||||||||||||||||||||||||||||||||||||||||||||||||||||||||||||||||||||||||||||||||||||||||||||||||||||||||||||||||||||||||||||||||
7 | 涉路施工许可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省、市、县级 | 20 | 20 | 1 | 6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申请人是工程建设单位,且是合法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履行工程项目有关批准手续;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不会严重影响路网运行;使公路改线的,应当符合公路规划;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若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坏,建设单位已与高速公路具体运营单位达成相关占地协议、修复或赔偿协议。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真实无误。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与安全的技术评价达合格以上。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金博宝188app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批复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 3、工程立项批复(核准、备案); 4、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 5、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6、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应急方案; 7、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与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1、受理 :1工作日 2、审查 :0工作日 3、决定:1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各行使层级职责划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省、市、县级 | 20 | 20 | 1 | 6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申请人是工程建设单位,且是合法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工程施工对高速公路不产生破坏性后果;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符合公路工程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金博宝188app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 3、工程立项批复(核准、备案); 4、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 5、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6、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应急方案; 7、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与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1、受理 :1工作日 2、审查 :0工作日 3、决定:1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各行使层级职责划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省、市、县级 | 20 | 20 | 1 | 6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申请人是工程建设单位,且是合法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工程施工对高速公路不产生破坏性后果;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符合公路工程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金博宝188app设置非公路标志的批复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 3、工程立项批复(核准、备案); 4、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 5、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6、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应急方案; 7、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与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1、受理 :1工作日 2、审查 :0工作日 3、决定:1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各行使层级职责划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 ||||||||||||||||||||||||||||||||||||||||||||||||||||||||||||||||||||||||||||||||||||||||||||||||||||||||||||||||||||||||||||||||||||||||||||||||||||||||||||||||||||||||||||||||||||||||||||||||||||||||||||||||||||||||||||||||||||||||||||||||||
8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 省级 | 20 | 20 | 1 | 20 | 设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办理条件: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申请条件请参照《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第八条—第十四条。提交资料中企业技术负责人及企业业绩为外省的,需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公示,并提交相应截图。申请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部《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是指:沥青混凝土拌合站3000型及以上1台;各型压路机3台;沥青混凝土摊铺机1台。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部《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是指:各型压路机3台;沥青混凝土摊铺机1台。申请桥梁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部《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是指: 8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合设备1套、吊车20吨及以上1台;压浆设备1台。申请桥梁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部《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是指:吊车20吨及以上1台;压浆设备1台。申请隧道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部《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是指:8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合设备1套、吊车20吨及以上1台;压浆设备1台。申请隧道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部《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是指:吊车20吨及以上1台;压浆设备1台。申请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是指:热溶或常温划线机2台;打桩机2台。在河北政务服务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的,需将一套纸质材料:包括申请表及附件材料(均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且一式两份),邮寄至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石家庄市裕华东路509号)北楼1818公路处(0311-67693058)收,邮编050000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 | 1、企业申请函;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 ; 3、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 4、企业财务报表 ; 5、企业技术人员材料; 6、企业技术设备材料; 7、企业从业经历材料; 8、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
1、受理 :1工作日 2、审查 :18工作日 3、决定:1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 | |||||||||||||||||||||||||||||||||||||||||||||||||||||||||||||||||||||||||||||||||||||||||||||||||||||||||||||||||||||||||||||||||||||||||||||||||||||||||||||||||||||||||||||||||||||||||||||||||||||||||||||||||||||||||||||||||||||||||||||||||
9 | 公路收费审批 | 设立收费公路审批(政府还贷性质) | 省级 | 20 | 20 | 1 | 20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1、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收费站的除外。2、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金博宝188app收费公路审批的批复 | 1、设立收费公路审批的请示文件;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报告 |
1、受理 :1工作日 2、审查 :18工作日 3、决定:1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 | ||||||||||||||||||||||||||||||||||||||||||||||||||||||||||||||||||||||||||||||||||||||||||||||||||||||||||||||||||||||||||||||||||||||||||||||||||||||||||||||||||||||||||||||||||||||||||||||||||||||||||||||||||||||||||||||||||||||||||||||||
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确定 | 省级 | 20 | 20 | 1 | 2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一)高速公路; (二)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 (三)独立桥梁、隧道,长度1000米以上。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金博宝188app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确定的批文 | 1、确定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的请示文件; 2、项目工可批复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 |
1、受理 :1工作日 2、审查 :0工作日 3、决定:1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 | ||||||||||||||||||||||||||||||||||||||||||||||||||||||||||||||||||||||||||||||||||||||||||||||||||||||||||||||||||||||||||||||||||||||||||||||||||||||||||||||||||||||||||||||||||||||||||||||||||||||||||||||||||||||||||||||||||||||||||||||||||
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审核 | 省级 | 20 | 20 | 1 | 20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一)高速公路; (二)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 (三)独立桥梁、隧道,长度1000米以上。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金博宝188app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审核的批文 | 1、设置收费站的请示文件; 2、项目工可批复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 3、市县政府对所辖收费站名称的确认函 |
1、受理 :1工作日 2、审查 :18工作日 3、决定:1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 | ||||||||||||||||||||||||||||||||||||||||||||||||||||||||||||||||||||||||||||||||||||||||||||||||||||||||||||||||||||||||||||||||||||||||||||||||||||||||||||||||||||||||||||||||||||||||||||||||||||||||||||||||||||||||||||||||||||||||||||||||||
10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市、县级 | 20 | 30 | 1 | 10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理条件: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
承诺件 | 身份 核验 | 条件型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4.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7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4.发证:5个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各行使层级职责划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 |||||||||||||||||||||||||||||||||||||||||||||||||||||||||||||||||||||||||||||||||||||||||||||||||||||||||||||||||||||||||||||||||||||||||||||||||||||||||||||||||||||||||||||||||||||||||||||||||||||||||||||||||||||||||||||||||||||||||||||||||
11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县级 | 1 | 10 | 0 | 1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理条件: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
即办件 | 身份 核验 | 条件型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3.承诺已具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
1.受理:0个工作日; 2.审查:0.5个工作日; 3.决定:0.5个工作日; 4.发证:0个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 | |||||||||||||||||||||||||||||||||||||||||||||||||||||||||||||||||||||||||||||||||||||||||||||||||||||||||||||||||||||||||||||||||||||||||||||||||||||||||||||||||||||||||||||||||||||||||||||||||||||||||||||||||||||||||||||||||||||||||||||||||
12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县级 | 1 | 10 | 0 | 1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办理条件:《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
即办件 | 身份 核验 | 条件型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1.受理:0个工作日; 2.审查:0.5个工作日; 3.决定:0.5个工作日; 4.发证:0个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 | |||||||||||||||||||||||||||||||||||||||||||||||||||||||||||||||||||||||||||||||||||||||||||||||||||||||||||||||||||||||||||||||||||||||||||||||||||||||||||||||||||||||||||||||||||||||||||||||||||||||||||||||||||||||||||||||||||||||||||||||||
13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市级 | 20 | 30 | 1 | 10 |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八条、第九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根据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
承诺件 | 身份 核验 | 条件型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2.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3.企业章程文本。 4.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7个工作日; 3.特殊环节:现场核查:7个工作日(不纳入计时); 4.决定:2个工作日; 5.发证:5个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 | |||||||||||||||||||||||||||||||||||||||||||||||||||||||||||||||||||||||||||||||||||||||||||||||||||||||||||||||||||||||||||||||||||||||||||||||||||||||||||||||||||||||||||||||||||||||||||||||||||||||||||||||||||||||||||||||||||||||||||||||||
13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市级 | 20 | 30 | 1 | 10 |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属于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
承诺件 | 身份 核验 | 条件型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5.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6.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7.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7个工作日; 3.特殊环节:现场核查:7个工作日(不纳入计时); 4.决定:2个工作日; 5.发证:5个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 | |||||||||||||||||||||||||||||||||||||||||||||||||||||||||||||||||||||||||||||||||||||||||||||||||||||||||||||||||||||||||||||||||||||||||||||||||||||||||||||||||||||||||||||||||||||||||||||||||||||||||||||||||||||||||||||||||||||||||||||||||
14 | 经营性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外) | 市级 | 5 | 5 | 1 | 5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办理条件: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金博宝188app推进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改革的通知》(交办运〔2023〕35号),申请经营性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
承诺件 | 身份 核验 | 资格型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 资格证》 |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2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4.发证:1个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 | |||||||||||||||||||||||||||||||||||||||||||||||||||||||||||||||||||||||||||||||||||||||||||||||||||||||||||||||||||||||||||||||||||||||||||||||||||||||||||||||||||||||||||||||||||||||||||||||||||||||||||||||||||||||||||||||||||||||||||||||||
15 |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省级 | 20 | 30 | 1 | 10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办理条件:根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1号)第五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二)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三)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四)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输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承诺件 | 身份 核验 | 条件型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申请表; 2.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或者承诺书; 3.拟投入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车时间等内容; 4.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5.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等。 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7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4.发证:5个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 | |||||||||||||||||||||||||||||||||||||||||||||||||||||||||||||||||||||||||||||||||||||||||||||||||||||||||||||||||||||||||||||||||||||||||||||||||||||||||||||||||||||||||||||||||||||||||||||||||||||||||||||||||||||||||||||||||||||||||||||||||
16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市、县级 | 20 | 30 | 1 | 10 |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条件: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八条、第十三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
承诺件 | 身份 核验 | 条件型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6.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7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4.发证:5个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各行使层级职责划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 ||||||||||||||||||||||||||||||||||||||||||||||||||||||||||||||||||||||||||||||||||||||||||||||||||||||||||||||||||||||||||||||||||||||||||||||||||||||||||||||||||||||||||||||||||||||||||||||||||||||||||||||||||||||||||||||||||||||||||||||||
16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市、县级 | 20 | 20 | 1 | 10 |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条件:根据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承诺件 | 身份 核验 | 条件型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4.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5.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6.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7.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8.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前款第5、第6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5、第6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7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4.发证:0个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各行使层级职责划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 ||||||||||||||||||||||||||||||||||||||||||||||||||||||||||||||||||||||||||||||||||||||||||||||||||||||||||||||||||||||||||||||||||||||||||||||||||||||||||||||||||||||||||||||||||||||||||||||||||||||||||||||||||||||||||||||||||||||||||||||||
17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核发 | 市、县级 | 1 | 1 | 0 | 1 |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条件: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十五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二)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协议; (三)投入车辆符合规定的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四)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
即办件 | 身份 核验 | 条件型 | 《道路运输证》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协议; 3.机动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车辆类型等级及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 1.受理:0个工作日; 2.审查:0.5个工作日; 3.决定:0.5个工作日; 4.发证:0个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各行使层级职责划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核发 | 市、县级 | 1 | 1 | 0 | 1 |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条件:根据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金博宝188app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
即办件 | 身份 核验 | 条件型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核发申请; 2.已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安装证明; 3.机动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车辆类型等级及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受理:0个工作日; 2.审查:0.5个工作日; 3.决定:0.5个工作日; 4.发证:0个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各行使层级职责划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 ||||||||||||||||||||||||||||||||||||||||||||||||||||||||||||||||||||||||||||||||||||||||||||||||||||||||||||||||||||||||||||||||||||||||||||||||||||||||||||||||||||||||||||||||||||||||||||||||||||||||||||||||||||||||||||||||||||||||||||||||||
18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 省级 | 20 | 20 | 1 | 20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河北省港口条例》。办理条件: 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内容包括岸线长度、使用用途、泊位吨级、通过能力等;(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材料;(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四)海事、航道部门金博宝188app建设项目的意见;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金博宝188app港口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批复 |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内容包括岸线长度、使用用途、泊位吨级、通过能力等; (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材料;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四)海事、航道部门金博宝188app建设项目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1、受理:1工作日;2、审查:18工作日;3、决定:1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 | |||||||||||||||||||||||||||||||||||||||||||||||||||||||||||||||||||||||||||||||||||||||||||||||||||||||||||||||||||||||||||||||||||||||||||||||||||||||||||||||||||||||||||||||||||||||||||||||||||||||||||||||||||||||||||||||||||||||||||||||||
19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省、市级 | 20 | 20 | 1 | 19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办理条件:港口工程:1.建设方案符合港口总体规划;2.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3.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航道工程: 1、建设方案符合有关航道、港口等规划; 2、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 3、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批复 | 1、项目法人申请文件;2、初步设计文件;3、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17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各行使层级职责划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 |||||||||||||||||||||||||||||||||||||||||||||||||||||||||||||||||||||||||||||||||||||||||||||||||||||||||||||||||||||||||||||||||||||||||||||||||||||||||||||||||||||||||||||||||||||||||||||||||||||||||||||||||||||||||||||||||||||||||||||||||
20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 设施辖区内通航建筑物运行开放、养护停航等专项方案审批 | 市级 | 20 | 20 | 1 | 19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办理条件:申请人提交的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事项材料齐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设计和验收文件,满足梯级通航建筑物开放时间、养护停航安排统一协调性要求。运行单位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申请运行方案审批,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运行方案审查申请; (二)运行方案及编制说明。 通航建筑物位于省界河流上的,运行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申请运行方案审批。 |
承诺件 | 是否满足以下办理条件:申请人提交的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事项材料齐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设计和验收文件,满足梯级通航建筑物开放时间、养护停航安排统一协调性要求。 | 资格型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意见 | 1运行方案审查申请文件 2运行方案及编制说明原件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18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 | ||||||||||||||||||||||||||||||||||||||||||||||||||||||||||||||||||||||||||||||||||||||||||||||||||||||||||||||||||||||||||||||||||||||||||||||||||||||||||||||||||||||||||||||||||||||||||||||||||||||||||||||||||||||||||||||||||||||||||||||||
21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实施辖区内河、沿海、航道保护范围内临河、临湖、临海等与航道通航条件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省级 | 20 | 20 | 1 | 14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办理条件:1、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航评报告; 2、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 3、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建设单位具备相应法定资格、资质。 建设单位申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审核申请书; (二)航评报告; (三)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 (四)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等机构证明文件; (五)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承诺件 | 是否满足以下办理条件:1、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航评报告;2、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3、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4、建设单位具备相应法定资格、资质。 |
资格型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 | 1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审核申请文件 2 航评报告 3 项目的规划或者建设依据 4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 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材料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13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 | ||||||||||||||||||||||||||||||||||||||||||||||||||||||||||||||||||||||||||||||||||||||||||||||||||||||||||||||||||||||||||||||||||||||||||||||||||||||||||||||||||||||||||||||||||||||||||||||||||||||||||||||||||||||||||||||||||||||||||||||||
22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省、市级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20 | 1 | 19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办理条件:一、港口工程,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三)需要试运行的,经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工程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 (七)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其中航运枢纽工程各阶段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入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二)主要机械设备或者设施试运行性能稳定,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三)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四)试运行期满足要求,工程效果和运行能力符合设计要求。 (五)环境保护设施,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等已按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且已通过验收或者备案。 (六)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七)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 (八)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已落实。 (九)廉政建设合同已经履行。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竣工验收证书 | 1.项目法人申请文件;2.竣工验收报告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17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各行使层级职责划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 |||||||||||||||||||||||||||||||||||||||||||||||||||||||||||||||||||||||||||||||||||||||||||||||||||||||||||||||||||||||||||||||||||||||||||||||||||||||||||||||||||||||||||||||||||||||||||||||||||||||||||||||||||||||||||||||||||||||||||||||||
23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省、市级 | 20 | 20 | 10 | 8 | 设定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办理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3、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1的要求; 4、有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5、有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水路运输企业设立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1要求的拟投入运营的自有船舶来源证明; 4、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身份证、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劳动合同;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九条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比例证明文件,包括所有高级船员名单,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身份证明、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劳动合同; 6、拟投入运营的自有船舶相关证书,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入级)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7、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取得与其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DOC)的申请人,可以视同其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需要提供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安全代管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许可证。 |
1.受理:2个工作日; 2.审查:2个工作日;3.审核:2个工作日 4.审批:2个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各行使层级职责划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 |||||||||||||||||||||||||||||||||||||||||||||||||||||||||||||||||||||||||||||||||||||||||||||||||||||||||||||||||||||||||||||||||||||||||||||||||||||||||||||||||||||||||||||||||||||||||||||||||||||||||||||||||||||||||||||||||||||||||||||||||
24 | 新增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 | 市级 | 20 | 20 | 5 | 5 |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金博宝188app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8〕16号)。办理条件: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运力批准文件 | 1、 新增运力申请书 2、 水路运输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 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4、 建造、购买、光租合同 5、 《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6、 光租需提供光船租赁证明(海事局办理) 7、 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或者法院拍卖证明文件(限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提供) 8、 船舶改造批准文件(船舶改造提供) 9、 客船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或财务担保(客船提供) 10、 建造、购买、光租船舶可行性论证报告 |
1.受理:2个工作日; 2.审查:2个工作日;3.审核:2个工作日 4.审批:1个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 | |||||||||||||||||||||||||||||||||||||||||||||||||||||||||||||||||||||||||||||||||||||||||||||||||||||||||||||||||||||||||||||||||||||||||||||||||||||||||||||||||||||||||||||||||||||||||||||||||||||||||||||||||||||||||||||||||||||||||||||||||
25 |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 省级 | 20 | 20 | 10 | 8 | 设定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办理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3.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 1 国内船舶管理企业设立申请书 2 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 3 公司章程,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4 规定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 5 覆盖其所管理船舶范围的有效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 |
1.受理:2个工作日; 2.审查:2个工作日;3.审核:2个工作日 4.审批:2个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 | |||||||||||||||||||||||||||||||||||||||||||||||||||||||||||||||||||||||||||||||||||||||||||||||||||||||||||||||||||||||||||||||||||||||||||||||||||||||||||||||||||||||||||||||||||||||||||||||||||||||||||||||||||||||||||||||||||||||||||||||||
26 | 港口经营许可 | 市级 | 20 | 20 | 1 | 19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河北省港口条例》。办理条件:(一)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①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②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③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三)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 (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港口经营许可证 |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四)提供拖轮服务的,拖轮的有效船舶证书及停靠泊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四)(五)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17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 | |||||||||||||||||||||||||||||||||||||||||||||||||||||||||||||||||||||||||||||||||||||||||||||||||||||||||||||||||||||||||||||||||||||||||||||||||||||||||||||||||||||||||||||||||||||||||||||||||||||||||||||||||||||||||||||||||||||||||||||||||
27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省、市级 | 45 | 45 | 5 | 30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办理条件:申请人必须具备:1:法律法规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正;条款号:第十二条;条款内容:……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颁布机关:国务院;实施日期:2013-12-07;2:法律法规名称:《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条款号:第五条;条款内容: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安全条件审查批复 | 1、依法需取得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文件;2、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3、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4、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22个工作日; 3.决定:3个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各行使层级职责划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 |||||||||||||||||||||||||||||||||||||||||||||||||||||||||||||||||||||||||||||||||||||||||||||||||||||||||||||||||||||||||||||||||||||||||||||||||||||||||||||||||||||||||||||||||||||||||||||||||||||||||||||||||||||||||||||||||||||||||||||||||
28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省、市级 | 20 | 20 | 2 | 15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办理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和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二)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三)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有关安全设施设计的对策与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四)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安全设施设计批复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2.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 1.受理:2个工作日; 2.审查:11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各行使层级职责划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 |||||||||||||||||||||||||||||||||||||||||||||||||||||||||||||||||||||||||||||||||||||||||||||||||||||||||||||||||||||||||||||||||||||||||||||||||||||||||||||||||||||||||||||||||||||||||||||||||||||||||||||||||||||||||||||||||||||||||||||||||
29 |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许可 | 市级 | 20 | 20 | 1 | 19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理条件:(一)采掘、爆破等活动确因工程建设等需进行;(二)采掘、爆破活动制定了专门的作业方案,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能够确保港口安全;(三)爆破施工作业依法进行安全评估;(四)爆破作业有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爆破人员。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许可批复 | 1.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许可申请书,2.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证明文件,3.采掘、爆破作业方案,4.采掘、爆破作业单位相关资质证明,5.爆破、采掘施工安全评估报告,6.爆破、采掘人员资质证书,7.委托书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17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 | |||||||||||||||||||||||||||||||||||||||||||||||||||||||||||||||||||||||||||||||||||||||||||||||||||||||||||||||||||||||||||||||||||||||||||||||||||||||||||||||||||||||||||||||||||||||||||||||||||||||||||||||||||||||||||||||||||||||||||||||||
30 |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许可 | 市级 | 1 | 1 | 1 | 1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办理条件: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一级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实践、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许可 | 提交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情况。 | 受理、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 | |||||||||||||||||||||||||||||||||||||||||||||||||||||||||||||||||||||||||||||||||||||||||||||||||||||||||||||||||||||||||||||||||||||||||||||||||||||||||||||||||||||||||||||||||||||||||||||||||||||||||||||||||||||||||||||||||||||||||||||||||
31 | 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 省级 | 20 | 20 | 1 | 19 |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办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3号,2019年11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按要求修改后,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 (二)《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 (三)《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以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第三十八条;条款内容: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参考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港口设施的实际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保安要求的,颁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不符合保安要求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颁发工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指定的负责人签发,签发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 1.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发申请书;2.《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3.《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以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18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 | |||||||||||||||||||||||||||||||||||||||||||||||||||||||||||||||||||||||||||||||||||||||||||||||||||||||||||||||||||||||||||||||||||||||||||||||||||||||||||||||||||||||||||||||||||||||||||||||||||||||||||||||||||||||||||||||||||||||||||||||||
32 | 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实施辖区内内河航道(含湖库区航道)上的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省、市、县级 | 20 | 20 | 1 | 17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办理条件:申请人提交的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事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反映的情况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一致。专用航标的位置、外形、尺寸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
承诺件 | 是否满足以下办理条件:申请人提交的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事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反映的情况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一致。 | 资格型 | 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意见 | 1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申请文件 2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专项设计方案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16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各行使层级职责划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 ||||||||||||||||||||||||||||||||||||||||||||||||||||||||||||||||||||||||||||||||||||||||||||||||||||||||||||||||||||||||||||||||||||||||||||||||||||||||||||||||||||||||||||||||||||||||||||||||||||||||||||||||||||||||||||||||||||||||||||||||
33 | 公路水运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 省级 | 20 | 20 | 1 | 20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办理条件:初次申请 安管人员初次考核,由所在施工企业按照规定通过部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企业申请函、企业承诺保证书、个人申请表、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任职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人员社保材料、人员近一年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人员近一年内无安全责任事故说明材料、新申请人员汇总表等纸质资料进行现场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参加考试。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公路水运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 | (一)企业申请函; (二)企业承诺保证书(详见附件); (三)个人申请表(可网上打印); (四)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任职文件原件、复印件,人员社保材料; (五)人员近一年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六)人员近一年内无安全责任事故说明材料(本企业出具,所有申报人员可在一个文件里说明); (七)新申请人员汇总表。 | 1、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2、符合能力考核条件受理 3、组织考试 4、考试成绩公示 5、网上发证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 | |||||||||||||||||||||||||||||||||||||||||||||||||||||||||||||||||||||||||||||||||||||||||||||||||||||||||||||||||||||||||||||||||||||||||||||||||||||||||||||||||||||||||||||||||||||||||||||||||||||||||||||||||||||||||||||||||||||||||||||||||
34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 省级 | 20 | 20 | 1 | 20 | 设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办理条件:《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8号)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标准》(交安监发[2017]113号 )规定的各等级资质标准。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或其它组织; (二)具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报告的审核、批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四)具备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开展质量检测的技术能力; (五)具备固定的试验检测场所,且环境应满足质量检测要求; (六)具有有效运行且能保证其质量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七)具备良好的质量检测业绩和信用。 无审批数量限制。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 1、企业申请函; 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 3、试验场所不动产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质量检测场所面积一览表; 4、管理体系文件 |
1、受理 :1工作日 2、审查 :18工作日 3、决定:1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 | |||||||||||||||||||||||||||||||||||||||||||||||||||||||||||||||||||||||||||||||||||||||||||||||||||||||||||||||||||||||||||||||||||||||||||||||||||||||||||||||||||||||||||||||||||||||||||||||||||||||||||||||||||||||||||||||||||||||||||||||||
35 | 从事大陆与台湾、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 省级 | 20 | 20 | 10 | 8 |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办理条件: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3.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4.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5.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 《国际海上运输船舶业务申请书》 2 公司章程 3 船舶所有权、国籍证书 4 船舶入级证书及附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5 公司安全管理符合性证明(DOC)(如代管则需安全委托管理协议、安全管理公司DOC。) 6 提单 7 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
1.受理:2个工作日; 2.审查:2个工作日;3.审核:2个工作日 4.审批:2个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 | |||||||||||||||||||||||||||||||||||||||||||||||||||||||||||||||||||||||||||||||||||||||||||||||||||||||||||||||||||||||||||||||||||||||||||||||||||||||||||||||||||||||||||||||||||||||||||||||||||||||||||||||||||||||||||||||||||||||||||||||||
36 |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 | 省级 | 20 | 20 | 2 | 12 | 设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国务院金博宝188app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办理条件:《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水运工程甲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0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5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水运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 (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具备1项大型和不少于2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 3.企业具备不少于2项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 (三)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见附件2)。 (四)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且其中一期不低于A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申请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向第十四条规定的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或者信息: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相关的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四)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五)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申请人应当通过全国公路、水运相关管理系统在线申请,将前款规定的材料或者信息相应录入系统,并对其提交材料或者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
1.受理:2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决定:4个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 | |||||||||||||||||||||||||||||||||||||||||||||||||||||||||||||||||||||||||||||||||||||||||||||||||||||||||||||||||||||||||||||||||||||||||||||||||||||||||||||||||||||||||||||||||||||||||||||||||||||||||||||||||||||||||||||||||||||||||||||||||
36 |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 | 省级 | 20 | 20 | 2 | 12 | 第十二条 申请水运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5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8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 (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4人具备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2人具备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不少于1人具备中型及以上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具备不少于1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或者不少于2项小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 (三)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见附件2)。 (四)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企业成立至申请前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申请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向第十四条规定的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或者信息: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相关的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四)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五)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申请人应当通过全国公路、水运相关管理系统在线申请,将前款规定的材料或者信息相应录入系统,并对其提交材料或者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
1.受理:2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决定:4个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 | |||||||||||||||||||||||||||||||||||||||||||||||||||||||||||||||||||||||||||||||||||||||||||||||||||||||||||||||||||||||||||||||||||||||||||||||||||||||||||||||||||||||||||||||||||||||||||||||||||||||||||||||||||||||||||||||||||||||||||||||||
36 |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 | 省级 | 20 | 20 | 2 | 12 | 第十三条 申请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0年及以上水运机电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5年及以上水运机电工程建设经历,具备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2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 (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6人具备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具备不少于2项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 (三)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见附件2)。 (四)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企业成立至申请前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申请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向第十四条规定的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或者信息: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相关的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四)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五)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申请人应当通过全国公路、水运相关管理系统在线申请,将前款规定的材料或者信息相应录入系统,并对其提交材料或者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
1.受理:2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决定:4个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 | |||||||||||||||||||||||||||||||||||||||||||||||||||||||||||||||||||||||||||||||||||||||||||||||||||||||||||||||||||||||||||||||||||||||||||||||||||||||||||||||||||||||||||||||||||||||||||||||||||||||||||||||||||||||||||||||||||||||||||||||||
37 |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 | 省级 | 20 | 20 | 1 | 10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国务院金博宝188app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办理条件:《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2号)第九条 申请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5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8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经历,具备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 (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4人具备2项公路工程监理业绩,且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2.企业具备不少于1项二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或者不少于2项三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 (三)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见附件2)。 (四)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企业成立至申请前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相关的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4、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5、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
1、受理 :2工作日 2、审查 :6工作日 3、决定:4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 | |||||||||||||||||||||||||||||||||||||||||||||||||||||||||||||||||||||||||||||||||||||||||||||||||||||||||||||||||||||||||||||||||||||||||||||||||||||||||||||||||||||||||||||||||||||||||||||||||||||||||||||||||||||||||||||||||||||||||||||||||
38 | 经营性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 市级 | 5 | 5 | 1 | 5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办理条件: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申请经营性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 |
承诺件 | 身份 核验 | 资格型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 资格证》 |
1.申请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3.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4.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材料。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2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4.发证:1个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 | |||||||||||||||||||||||||||||||||||||||||||||||||||||||||||||||||||||||||||||||||||||||||||||||||||||||||||||||||||||||||||||||||||||||||||||||||||||||||||||||||||||||||||||||||||||||||||||||||||||||||||||||||||||||||||||||||||||||||||||||||
39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 市级 | 5 | 5 | 1 | 5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办理条件: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申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 (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六)经考试合格。 从事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运营活动的驾驶员,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条件。 |
承诺件 | 身份 核验 | 资格型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 资格证》 |
1.申请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3.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4.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籍证明(从事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运营活动的驾驶员除外); 5.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材料。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2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4.发证:1个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 | |||||||||||||||||||||||||||||||||||||||||||||||||||||||||||||||||||||||||||||||||||||||||||||||||||||||||||||||||||||||||||||||||||||||||||||||||||||||||||||||||||||||||||||||||||||||||||||||||||||||||||||||||||||||||||||||||||||||||||||||||
40 | 造价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注册 | 省级 | 20 | 20 | 1 | 14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金博宝188app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办理条件:一、《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号)第六条:申请注册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相应类别、等级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二)受聘于一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从事交通运输工程相关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未受刑事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已执行完毕。 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金博宝188app做好〈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人教函〔2023〕822号)规定:《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施行前通过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乙级)资格证书,尚未完成注册或已注册但不在有效期内的,经当事人申请、符合《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给予颁发相应等级的注册证书。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 初始注册: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注册申请表; (三)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五)逾期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相关材料。 延续注册: (一)延续申请;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继续教育相关材料。 变更注册: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变更执业单位的,应提交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执业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交执业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和工商核准通知书。 注册两个类别(公路工程类别或水运工程类别)的造价工程师聘用单位或聘用单位名称变更,应同时提交两个类别的变更注册申请。 注销注册: (一)注销注册申请表。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13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 | |||||||||||||||||||||||||||||||||||||||||||||||||||||||||||||||||||||||||||||||||||||||||||||||||||||||||||||||||||||||||||||||||||||||||||||||||||||||||||||||||||||||||||||||||||||||||||||||||||||||||||||||||||||||||||||||||||||||||||||||||
41 |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核发 | 市级 | 10 | 10 | 1 | 5 |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办理条件: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申请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经考试合格; (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承诺件 | 身份 核验 | 资格型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1.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2.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材料; 3.无暴力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材料; 6.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2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4.发证:1个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 |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核发 | 市级 | 10 | 10 | 1 | 5 |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办理条件: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申请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经考试合格; (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承诺件 | 身份 核验 | 资格型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1.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2.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材料; 3.无暴力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材料; 6.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2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4.发证:1个工作日。 |
本项所列时限均为工作日。 | ||||||||||||||||||||||||||||||||||||||||||||||||||||||||||||||||||||||||||||||||||||||||||||||||||||||||||||||||||||||||||||||||||||||||||||||||||||||||||||||||||||||||||||||||||||||||||||||||||||||||||||||||||||||||||||||||||||||||||||||||||
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 | |||||||||||||||||||||||||||||||||||||||||||||||||||||||||||||||||||||||||||||||||||||||||||||||||||||||||||||||||||||||||||||||||||||||||||||||||||||||||||||||||||||||||||||||||||||||||||||||||||||||||||||||||||||||||||||||||||||||||||||||||||||||||||||||
序号 | 确认 事项 |
法定依据 | 确认条件 | 确认程序 | 申请材料 | 办理时限 | 执法权限 | 备注 | |||||||||||||||||||||||||||||||||||||||||||||||||||||||||||||||||||||||||||||||||||||||||||||||||||||||||||||||||||||||||||||||||||||||||||||||||||||||||||||||||||||||||||||||||||||||||||||||||||||||||||||||||||||||||||||||||||||||||||||||||||||||
1 | 收费公路的鉴定和验收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三十八条 | 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 | 1、受理; 2、审查; 3、审核; 4、审批; 5、办结 |
项目法人单位的请示 | 20工作日 | 省级 | ||||||||||||||||||||||||||||||||||||||||||||||||||||||||||||||||||||||||||||||||||||||||||||||||||||||||||||||||||||||||||||||||||||||||||||||||||||||||||||||||||||||||||||||||||||||||||||||||||||||||||||||||||||||||||||||||||||||||||||||||||||||||
2 | 客运站站级核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20)第八条。 | 1.车站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2.具备与所申报站级相符合的设施和设备。 | 1、申请;2、审核; 3、现场勘验;4、核定。 | 1.《站级核定申请书》;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汽车客运站设施配置表》; 4.《汽车客运站设备配置表》。 |
10个工作日 | 市、县级 | 有执法权限的各层级职责划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 |||||||||||||||||||||||||||||||||||||||||||||||||||||||||||||||||||||||||||||||||||||||||||||||||||||||||||||||||||||||||||||||||||||||||||||||||||||||||||||||||||||||||||||||||||||||||||||||||||||||||||||||||||||||||||||||||||||||||||||||||||||||
3 |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三十六条。 | 1.重大活动、节假日、春运期间、旅游旺季等特殊时段或者发生突发事件;2.现有运力不能满足运力需求;3.所调用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不低于二级。 | 1、审核;2、确认。 | 属于营运车辆的应提供《道路运输证》 | 1个工作日 | 市、县级 | 有执法权限的各层级职责划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 |||||||||||||||||||||||||||||||||||||||||||||||||||||||||||||||||||||||||||||||||||||||||||||||||||||||||||||||||||||||||||||||||||||||||||||||||||||||||||||||||||||||||||||||||||||||||||||||||||||||||||||||||||||||||||||||||||||||||||||||||||||||
4 | 船舶登记(含所有权、变更、抵押权、注销、光船租赁、废钢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1994年第155号令公布,2014年第653号令修订)第二条、第六条 | 1.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2.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对20总吨以上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 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船舶抵押合同。 该船舶设定有其他抵押权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4.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时,还应当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证明文件。船舶在境内出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船舶起租前,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
1、申请;2、受理;3、审查;4、记载于船舶登记簿;5、发证。 | (一)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 (二)船舶技术资料; (三)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 (四)共有船舶的,还应当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 (五)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 (六)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当提交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
7个工作日 | 市级 | ||||||||||||||||||||||||||||||||||||||||||||||||||||||||||||||||||||||||||||||||||||||||||||||||||||||||||||||||||||||||||||||||||||||||||||||||||||||||||||||||||||||||||||||||||||||||||||||||||||||||||||||||||||||||||||||||||||||||||||||||||||||||
5 | 船舶名称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第二十五条 | 1.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2.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
1、申请;2、受理;3、核准。 | 《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网上提交) | 7个工作日 | 市级 | ||||||||||||||||||||||||||||||||||||||||||||||||||||||||||||||||||||||||||||||||||||||||||||||||||||||||||||||||||||||||||||||||||||||||||||||||||||||||||||||||||||||||||||||||||||||||||||||||||||||||||||||||||||||||||||||||||||||||||||||||||||||||
6 | 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第二条 | 申请船舶识别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识别号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3.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光船租赁合同; 4.属新建船舶的,需提交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其他船舶提交船舶基本技术资料。 |
1、申请;2、受理;3、审查;4、复审;5、授予。 | (一)船舶识别号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光船租赁合同; (四)属新建船舶的,需提交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其他船舶提交船舶基本技术资料。(以上资料可网上提交) |
5个工作日 | 市级 | ||||||||||||||||||||||||||||||||||||||||||||||||||||||||||||||||||||||||||||||||||||||||||||||||||||||||||||||||||||||||||||||||||||||||||||||||||||||||||||||||||||||||||||||||||||||||||||||||||||||||||||||||||||||||||||||||||||||||||||||||||||||||
7 |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2006年第4号,2017年修订)第九条 | 1、高速客船须经船舶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 2、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
1、申请;2、受理;3、审查;4、制证;5、发证。 | (一)船舶检验证书; (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三)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 (四)航线运行手册; (五)船舶操作手册; (六)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七)培训手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
7个工作日 | 市级 | ||||||||||||||||||||||||||||||||||||||||||||||||||||||||||||||||||||||||||||||||||||||||||||||||||||||||||||||||||||||||||||||||||||||||||||||||||||||||||||||||||||||||||||||||||||||||||||||||||||||||||||||||||||||||||||||||||||||||||||||||||||||||
8 | 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 |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部海事局海船员(2019)491号)第四条 | (一)总吨1000以上内河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内河油船、 内河油驳及拖( 推) 内河油驳拖轮上任职的船员, 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 内河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 (二)总吨1000以下内河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总吨1000以下内河油船、 内河油驳及拖( 推) 合计总吨1000以下内河油驳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 总吨1000以下内河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 (三)总吨1000以上内河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内河散装化学品船、 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 推) 散装化学品驳船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 内河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 (四)总吨1000以下内河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总吨1000以下内河散装化学品船、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推)合计总吨1000以下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 总吨1000以下内河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 (五)内河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内河液化气船、内河液化气驳船及拖(推)内河液化气驳船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六)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内河客船及拖( 推) 内河客驳船拖轮上任职的船员, 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 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
1、申请;2、受理;3、审查;4、制证;5发证。 | (一)《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 发证办理表》( 格式见附件1); (二)本人近期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1张(可提交电子照片); (三)船员培训证明。(以上资料可网上提交) |
7个工作日 | 市级 | ||||||||||||||||||||||||||||||||||||||||||||||||||||||||||||||||||||||||||||||||||||||||||||||||||||||||||||||||||||||||||||||||||||||||||||||||||||||||||||||||||||||||||||||||||||||||||||||||||||||||||||||||||||||||||||||||||||||||||||||||||||||||
9 |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复测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第二十六条 | 1、已通车达到竣工时间要求。2、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 | 1、申请 2、现场审查 3、质量鉴定报告 4、交(竣)工验收申请 5、交(竣)工验收报告 |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复测申请 | 30工作日 | 省、市、县级 | 有执法权限的各层级职责划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 |||||||||||||||||||||||||||||||||||||||||||||||||||||||||||||||||||||||||||||||||||||||||||||||||||||||||||||||||||||||||||||||||||||||||||||||||||||||||||||||||||||||||||||||||||||||||||||||||||||||||||||||||||||||||||||||||||||||||||||||||||||||
10 | 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核验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第二十五条 | 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核验 | 1、提交公路工程质量核验申请 2、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资料 3、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监测 4、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
公路工程质量核验申请 | 30工作日 | 省、市、县级 | 有执法权限的各层级职责划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 |||||||||||||||||||||||||||||||||||||||||||||||||||||||||||||||||||||||||||||||||||||||||||||||||||||||||||||||||||||||||||||||||||||||||||||||||||||||||||||||||||||||||||||||||||||||||||||||||||||||||||||||||||||||||||||||||||||||||||||||||||||||
11 | 对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公路桥梁安全确认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一条。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1、受理 :1工作日 2、审查 :1工作日 3、决定:1工作日 |
进行疏浚作业申请 | 3工作日 | 市、县级 | 有执法权限的各层级职责划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 |||||||||||||||||||||||||||||||||||||||||||||||||||||||||||||||||||||||||||||||||||||||||||||||||||||||||||||||||||||||||||||||||||||||||||||||||||||||||||||||||||||||||||||||||||||||||||||||||||||||||||||||||||||||||||||||||||||||||||||||||||||||
12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1第15号部令)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 1.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2.承包经营的驾驶员已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可直接申请注册。 | 1、申请;2、受理;3、审查;4、注册。 | 1.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的,提交《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属于承包经营的,同时提供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注册,提供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 3.《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 5个工作日 | 市级 | ||||||||||||||||||||||||||||||||||||||||||||||||||||||||||||||||||||||||||||||||||||||||||||||||||||||||||||||||||||||||||||||||||||||||||||||||||||||||||||||||||||||||||||||||||||||||||||||||||||||||||||||||||||||||||||||||||||||||||||||||||||||||
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 |||||||||||||||||||||||||||||||||||||||||||||||||||||||||||||||||||||||||||||||||||||||||||||||||||||||||||||||||||||||||||||||||||||||||||||||||||||||||||||||||||||||||||||||||||||||||||||||||||||||||||||||||||||||||||||||||||||||||||||||||||||||||||||||
序号 | 强制事项 | 法定依据 | 适用条件 | 强制方式 | 强制权限 | 备注 | |||||||||||||||||||||||||||||||||||||||||||||||||||||||||||||||||||||||||||||||||||||||||||||||||||||||||||||||||||||||||||||||||||||||||||||||||||||||||||||||||||||||||||||||||||||||||||||||||||||||||||||||||||||||||||||||||||||||||||||||||||||||||
1 | 对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
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权范围;情况紧急;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是可替代履行的义务;当事人不能清除。 | 立即实施代履行 | 省级、市级、县级 | ||||||||||||||||||||||||||||||||||||||||||||||||||||||||||||||||||||||||||||||||||||||||||||||||||||||||||||||||||||||||||||||||||||||||||||||||||||||||||||||||||||||||||||||||||||||||||||||||||||||||||||||||||||||||||||||||||||||||||||||||||||||||||
2 |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行为的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
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权范围;执法人员经调查取证确认,当事人存在涉嫌以下违法行为的事实,执法人员取得了确实充分的证据:当事人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 当事人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 |
扣留车辆、工具 | 省级、市级、县级 | ||||||||||||||||||||||||||||||||||||||||||||||||||||||||||||||||||||||||||||||||||||||||||||||||||||||||||||||||||||||||||||||||||||||||||||||||||||||||||||||||||||||||||||||||||||||||||||||||||||||||||||||||||||||||||||||||||||||||||||||||||||||||||
3 |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权范围;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 | 拆除 | 省级、市级、县级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符合“轻微免罚”“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采用非行政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 |||||||||||||||||||||||||||||||||||||||||||||||||||||||||||||||||||||||||||||||||||||||||||||||||||||||||||||||||||||||||||||||||||||||||||||||||||||||||||||||||||||||||||||||||||||||||||||||||||||||||||||||||||||||||||||||||||||||||||||||||||||||||
4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逾期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权范围;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 | 拆除 | 省级、市级、县级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符合“轻微免罚”“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采用非行政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 |||||||||||||||||||||||||||||||||||||||||||||||||||||||||||||||||||||||||||||||||||||||||||||||||||||||||||||||||||||||||||||||||||||||||||||||||||||||||||||||||||||||||||||||||||||||||||||||||||||||||||||||||||||||||||||||||||||||||||||||||||||||||
5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逾期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权范围;执法 | 拆除 | 省级、市级、县级 | 程序:制作《催告书》,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充分听取并记录、复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执法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符合中止行政强制执行情形的,依法中止,制作《中止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并送达。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法部门应当恢复执行,制作《恢复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并送达。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执法部门不再执行; 符合终结行政强制执行情形的,依法终结,制作《终结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执法部门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 发布《执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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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站(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行政强制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 | 强制拆除收费设施 | 省级 | 程序:制作《催告书》,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充分听取并记录、复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执法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符合中止行政强制执行情形的,依法中止,制作《中止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并送达。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法部门应当恢复执行,制作《恢复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并送达。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执法部门不再执行; 符合终结行政强制执行情形的,依法终结,制作《终结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执法部门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 发布《执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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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逾期不拆除收费设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及时拆除收费设施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 |
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 | 强制拆除收费设施 | 省级 | 程序:制作《催告书》,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充分听取并记录、复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执法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符合中止行政强制执行情形的,依法中止,制作《中止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并送达。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法部门应当恢复执行,制作《恢复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并送达。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执法部门不再执行; 符合终结行政强制执行情形的,依法终结,制作《终结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执法部门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 发布《执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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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行为的行政强制 | 1.《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河北省公路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三十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执法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执法部门应当制作《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省级 | 程序:执法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执法部门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执法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执法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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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拒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强制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
涉案车辆必须是经许可的超限运输的车辆 且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 经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且当事人拒不改正的。 | 扣留车辆 | 省级、市级、县级 | 程序: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对扣押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 |||||||||||||||||||||||||||||||||||||||||||||||||||||||||||||||||||||||||||||||||||||||||||||||||||||||||||||||||||||||||||||||||||||||||||||||||||||||||||||||||||||||||||||||||||||||||||||||||||||||||||||||||||||||||||||||||||||||||||||||||||||||||
10 | 对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强制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
涉案车辆必须是超限运输的车辆 ;涉案车辆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扣留车辆 | 省级、市级、县级 | 程序: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对扣押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 |||||||||||||||||||||||||||||||||||||||||||||||||||||||||||||||||||||||||||||||||||||||||||||||||||||||||||||||||||||||||||||||||||||||||||||||||||||||||||||||||||||||||||||||||||||||||||||||||||||||||||||||||||||||||||||||||||||||||||||||||||||||||
11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车辆以及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的事实存在;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是故意。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 省级、市级、县级 | 程序: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对扣押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 |||||||||||||||||||||||||||||||||||||||||||||||||||||||||||||||||||||||||||||||||||||||||||||||||||||||||||||||||||||||||||||||||||||||||||||||||||||||||||||||||||||||||||||||||||||||||||||||||||||||||||||||||||||||||||||||||||||||||||||||||||||||||
12 |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行政强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
当事人已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当事人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 | 扣留车辆、工具 | 省级、市级、县级 | 程序: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对扣押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 |||||||||||||||||||||||||||||||||||||||||||||||||||||||||||||||||||||||||||||||||||||||||||||||||||||||||||||||||||||||||||||||||||||||||||||||||||||||||||||||||||||||||||||||||||||||||||||||||||||||||||||||||||||||||||||||||||||||||||||||||||||||||
13 |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实施的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2.《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对无道路运输证件、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件,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或者拒不接受检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可以暂扣相应车辆或者相关证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涉案车辆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 暂扣相应车辆或者相关证件 | 市级、县级 | 程序: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对扣押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 |||||||||||||||||||||||||||||||||||||||||||||||||||||||||||||||||||||||||||||||||||||||||||||||||||||||||||||||||||||||||||||||||||||||||||||||||||||||||||||||||||||||||||||||||||||||||||||||||||||||||||||||||||||||||||||||||||||||||||||||||||||||||
14 | 对车辆超载运输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
涉案车辆超过机动车核定载客人数载客或者货运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 | 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 市级、县级 | 程序: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对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 |||||||||||||||||||||||||||||||||||||||||||||||||||||||||||||||||||||||||||||||||||||||||||||||||||||||||||||||||||||||||||||||||||||||||||||||||||||||||||||||||||||||||||||||||||||||||||||||||||||||||||||||||||||||||||||||||||||||||||||||||||||||||
15 | 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 |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省、设区的市、县级 | 程序: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对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 |||||||||||||||||||||||||||||||||||||||||||||||||||||||||||||||||||||||||||||||||||||||||||||||||||||||||||||||||||||||||||||||||||||||||||||||||||||||||||||||||||||||||||||||||||||||||||||||||||||||||||||||||||||||||||||||||||||||||||||||||||||||||
16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 | 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 | 设区的市、县级 | 程序: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对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 |||||||||||||||||||||||||||||||||||||||||||||||||||||||||||||||||||||||||||||||||||||||||||||||||||||||||||||||||||||||||||||||||||||||||||||||||||||||||||||||||||||||||||||||||||||||||||||||||||||||||||||||||||||||||||||||||||||||||||||||||||||||||
17 |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 设区的市、县级 | 程序: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对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 |||||||||||||||||||||||||||||||||||||||||||||||||||||||||||||||||||||||||||||||||||||||||||||||||||||||||||||||||||||||||||||||||||||||||||||||||||||||||||||||||||||||||||||||||||||||||||||||||||||||||||||||||||||||||||||||||||||||||||||||||||||||||
18 |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逾期不消除安全隐患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逾期不消除安全隐患行为的 | 强制消除 | 设区的市、县级 | 程序: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对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 |||||||||||||||||||||||||||||||||||||||||||||||||||||||||||||||||||||||||||||||||||||||||||||||||||||||||||||||||||||||||||||||||||||||||||||||||||||||||||||||||||||||||||||||||||||||||||||||||||||||||||||||||||||||||||||||||||||||||||||||||||||||||
19 | 对港区内有关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危险货物的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3.《国务院金博宝188app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装卸、储存区域实施监督检查,并明确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七)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封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扣押违法储存的危险货物。 |
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 | 查封或者扣押 | 设区的市、县级 | 程序: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对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 |||||||||||||||||||||||||||||||||||||||||||||||||||||||||||||||||||||||||||||||||||||||||||||||||||||||||||||||||||||||||||||||||||||||||||||||||||||||||||||||||||||||||||||||||||||||||||||||||||||||||||||||||||||||||||||||||||||||||||||||||||||||||
20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等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等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隐患。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履行决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履行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停止供电措施。 |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 | 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 设区的市、县级 | 程序: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对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 |||||||||||||||||||||||||||||||||||||||||||||||||||||||||||||||||||||||||||||||||||||||||||||||||||||||||||||||||||||||||||||||||||||||||||||||||||||||||||||||||||||||||||||||||||||||||||||||||||||||||||||||||||||||||||||||||||||||||||||||||||||||||
21 | 对船舶存在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
船舶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 暂扣船舶 | 设区的市、县级 | 程序: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对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 |||||||||||||||||||||||||||||||||||||||||||||||||||||||||||||||||||||||||||||||||||||||||||||||||||||||||||||||||||||||||||||||||||||||||||||||||||||||||||||||||||||||||||||||||||||||||||||||||||||||||||||||||||||||||||||||||||||||||||||||||||||||||
22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航道内不得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划定航道,涉及水产养殖区的,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水产养殖区,涉及航道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逾期不改正的 | 强制清除 | 设区的市、县级 | 程序: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对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 |||||||||||||||||||||||||||||||||||||||||||||||||||||||||||||||||||||||||||||||||||||||||||||||||||||||||||||||||||||||||||||||||||||||||||||||||||||||||||||||||||||||||||||||||||||||||||||||||||||||||||||||||||||||||||||||||||||||||||||||||||||||||
23 | 对船舶违反规定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 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 | 强行拖离 | 设区的市、县级 | 程序: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对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 |||||||||||||||||||||||||||||||||||||||||||||||||||||||||||||||||||||||||||||||||||||||||||||||||||||||||||||||||||||||||||||||||||||||||||||||||||||||||||||||||||||||||||||||||||||||||||||||||||||||||||||||||||||||||||||||||||||||||||||||||||||||||
24 | 安全生产检查中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属于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职权范围 | 查封、扣押 | 省、设区的市、县级 | ||||||||||||||||||||||||||||||||||||||||||||||||||||||||||||||||||||||||||||||||||||||||||||||||||||||||||||||||||||||||||||||||||||||||||||||||||||||||||||||||||||||||||||||||||||||||||||||||||||||||||||||||||||||||||||||||||||||||||||||||||||||||||
25 | 对逾期不履行交通运输领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权范围;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可由他人替代履行的。 | 代履行 | 省、设区的市、县级 | ||||||||||||||||||||||||||||||||||||||||||||||||||||||||||||||||||||||||||||||||||||||||||||||||||||||||||||||||||||||||||||||||||||||||||||||||||||||||||||||||||||||||||||||||||||||||||||||||||||||||||||||||||||||||||||||||||||||||||||||||||||||||||
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事项范围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检查权限 | 是否联合检查 | 备注 | |||||||||||||||||||||||||||||||||||||||||||||||||||||||||||||||||||||||||||||||||||||||||||||||||||||||||||||||||||||||||||||||||||||||||||||||||||||||||||||||||||||||||||||||||||||||||||||||||||||||||||||||||||||||||||||||||||||||||||||||||||||||
1 | 港口经营市场监督检查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三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是否在有效期;是否成立了相应的保安组织;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相关人员是否经过必要的培训;是否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是否按经营范围经营相关货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 | 省级 | 否 | ||||||||||||||||||||||||||||||||||||||||||||||||||||||||||||||||||||||||||||||||||||||||||||||||||||||||||||||||||||||||||||||||||||||||||||||||||||||||||||||||||||||||||||||||||||||||||||||||||||||||||||||||||||||||||||||||||||||||||||||||||||||||
2 | 航道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 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的行为;是否存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行为;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 | 省级 | 否 | ||||||||||||||||||||||||||||||||||||||||||||||||||||||||||||||||||||||||||||||||||||||||||||||||||||||||||||||||||||||||||||||||||||||||||||||||||||||||||||||||||||||||||||||||||||||||||||||||||||||||||||||||||||||||||||||||||||||||||||||||||||||||
3 | 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条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五条 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是否超出许可范围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水路运输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相关人员是否取得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从事船舶航行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 | 省级 | 否 | ||||||||||||||||||||||||||||||||||||||||||||||||||||||||||||||||||||||||||||||||||||||||||||||||||||||||||||||||||||||||||||||||||||||||||||||||||||||||||||||||||||||||||||||||||||||||||||||||||||||||||||||||||||||||||||||||||||||||||||||||||||||||
4 | 对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和国内船舶管理企业经营资质评估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条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五条 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
水路运输企业和船舶管理企业取得许可后是否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保持资质的情况(《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是否存在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水路运输企业和船舶管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是否编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编制应急预案;是否进行应急演练)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 | 省级 | 否 | ||||||||||||||||||||||||||||||||||||||||||||||||||||||||||||||||||||||||||||||||||||||||||||||||||||||||||||||||||||||||||||||||||||||||||||||||||||||||||||||||||||||||||||||||||||||||||||||||||||||||||||||||||||||||||||||||||||||||||||||||||||||||
5 |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1号)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 |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投入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是否获得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货运车辆是否按要求悬挂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投入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聘用的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是否取得相关资质;对所聘用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否开展有关国际道路运输法规、外事规定、业务知识、操作规程的培训;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境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投诉举报、双随机 | 市、县级 | 否 | ||||||||||||||||||||||||||||||||||||||||||||||||||||||||||||||||||||||||||||||||||||||||||||||||||||||||||||||||||||||||||||||||||||||||||||||||||||||||||||||||||||||||||||||||||||||||||||||||||||||||||||||||||||||||||||||||||||||||||||||||||||||||
6 | 对全省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监督检查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随机抽查、备案核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从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项目监督责任制,可以明确专人或者设立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实施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二)从业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三)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四)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五)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材料;(四)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五)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改正,视情节依法对责任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理措施。 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重点、内容、方式和频次。加强与其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合作,推进联合检查执法。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被检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三)施工单位在施工场地布置、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工艺操作、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情况。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工程安全管理的文件和相关照片、录像及电子文本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 (三)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或者限期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施工现场实体、质量管理行为、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管理行为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 | 省级 | 否 | ||||||||||||||||||||||||||||||||||||||||||||||||||||||||||||||||||||||||||||||||||||||||||||||||||||||||||||||||||||||||||||||||||||||||||||||||||||||||||||||||||||||||||||||||||||||||||||||||||||||||||||||||||||||||||||||||||||||||||||||||||||||||
7 | 对地方铁路工程质量及安全的监督检查 | 1.《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 第十四条 从事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咨询等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专业资质,在批准的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业,依法接受省铁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省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地方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从事地方铁路运输营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对重要时期、关键环节、要害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地方铁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执行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从业单位相关资质和人员资格进行监督检查;对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铁路工程实体质量及使用的主要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 | 省级 | 否 | ||||||||||||||||||||||||||||||||||||||||||||||||||||||||||||||||||||||||||||||||||||||||||||||||||||||||||||||||||||||||||||||||||||||||||||||||||||||||||||||||||||||||||||||||||||||||||||||||||||||||||||||||||||||||||||||||||||||||||||||||||||||||
8 | 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随机抽查、备案核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从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项目监督责任制,可以明确专人或者设立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实施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二)从业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三)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四)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五)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材料;(四)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五)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改正,视情节依法对责任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理措施。 |
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情况;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 现场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 | 省、市、县级 | 否 | ||||||||||||||||||||||||||||||||||||||||||||||||||||||||||||||||||||||||||||||||||||||||||||||||||||||||||||||||||||||||||||||||||||||||||||||||||||||||||||||||||||||||||||||||||||||||||||||||||||||||||||||||||||||||||||||||||||||||||||||||||||||||
9 | 对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场地布置、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工艺操作、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情况。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工程安全管理的文件和相关照片、录像及电子文本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 (三)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或者限期停止、改正违法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员工的安全教有培训情况;施工现场驻地、施工作业点(面)、安全生产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 | 省、市、县级 | 否 | ||||||||||||||||||||||||||||||||||||||||||||||||||||||||||||||||||||||||||||||||||||||||||||||||||||||||||||||||||||||||||||||||||||||||||||||||||||||||||||||||||||||||||||||||||||||||||||||||||||||||||||||||||||||||||||||||||||||||||||||||||||||||
10 | 对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随机抽查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质监总站和省站以下称质监机构。 第四十一条 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等级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范围承揽业务和涂改、租借《等级证书》的行为;(二)检测机构能力变化与评定的能力等级的符合性; (三)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四)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七)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八)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对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的监督检查,包括《等级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范圈承揽业务和涂改、租借《等级证书》的行为;检测机构能力变化与评定的能力等级的符合性;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现场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 | 省级 | 否 | ||||||||||||||||||||||||||||||||||||||||||||||||||||||||||||||||||||||||||||||||||||||||||||||||||||||||||||||||||||||||||||||||||||||||||||||||||||||||||||||||||||||||||||||||||||||||||||||||||||||||||||||||||||||||||||||||||||||||||||||||||||||||
11 |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修正)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经营等活动。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巡查、派驻人员等方式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公示的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制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监督检查,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从业人员实施动态监管,推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5.《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6.《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监督检查活动原则上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8.《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经营资质条件;运输服务质量状况;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 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情况;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车辆技术管理情况等。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定期、双随机一公开、专项 | 市、县级 | 否 | ||||||||||||||||||||||||||||||||||||||||||||||||||||||||||||||||||||||||||||||||||||||||||||||||||||||||||||||||||||||||||||||||||||||||||||||||||||||||||||||||||||||||||||||||||||||||||||||||||||||||||||||||||||||||||||||||||||||||||||||||||||||||
12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2.《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经营等活动。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活动。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监督检查,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从业人员实施动态监管,推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 | 实地检查 | 投诉举报、双随机一公开 | 市级、县级 | 否 | ||||||||||||||||||||||||||||||||||||||||||||||||||||||||||||||||||||||||||||||||||||||||||||||||||||||||||||||||||||||||||||||||||||||||||||||||||||||||||||||||||||||||||||||||||||||||||||||||||||||||||||||||||||||||||||||||||||||||||||||||||||||||
13 | 对网约车市场的监督检查 |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2.《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经营等活动。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活动。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监督检查,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从业人员实施动态监管,推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
对网约车市场的监督检查 | 实地检查 | 投诉举报、双随机一公开 | 市级、县级 | 否 | ||||||||||||||||||||||||||||||||||||||||||||||||||||||||||||||||||||||||||||||||||||||||||||||||||||||||||||||||||||||||||||||||||||||||||||||||||||||||||||||||||||||||||||||||||||||||||||||||||||||||||||||||||||||||||||||||||||||||||||||||||||||||
14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监督检查 | 1.《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运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2.《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经营等活动。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活动。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监督检查,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从业人员实施动态监管,推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
安全检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监督检查 | 实地检查 | 定期、双随机一公开、投诉举报 | 市级、县级 | 否 | 安全检查联合其他有关部门 | |||||||||||||||||||||||||||||||||||||||||||||||||||||||||||||||||||||||||||||||||||||||||||||||||||||||||||||||||||||||||||||||||||||||||||||||||||||||||||||||||||||||||||||||||||||||||||||||||||||||||||||||||||||||||||||||||||||||||||||||||||||||
15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第一款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对运营单位运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 | 运营单位运营安全管理 | 实地检查 | 投诉举报 | 市级、县级 | 否 | ||||||||||||||||||||||||||||||||||||||||||||||||||||||||||||||||||||||||||||||||||||||||||||||||||||||||||||||||||||||||||||||||||||||||||||||||||||||||||||||||||||||||||||||||||||||||||||||||||||||||||||||||||||||||||||||||||||||||||||||||||||||||
16 | 汽车租赁行业监督检查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经营等活动。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活动。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监督检查,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从业人员实施动态监管,推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
汽车租赁行业监督检查 | 实地检查 | 投诉举报、双随机一公开 | 市级、县级 | 否 | ||||||||||||||||||||||||||||||||||||||||||||||||||||||||||||||||||||||||||||||||||||||||||||||||||||||||||||||||||||||||||||||||||||||||||||||||||||||||||||||||||||||||||||||||||||||||||||||||||||||||||||||||||||||||||||||||||||||||||||||||||||||||
17 | 对公路建设工程市场的监督检查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章;《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 定》第三十条;《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 | 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 | 省、市、县级 | 否 | ||||||||||||||||||||||||||||||||||||||||||||||||||||||||||||||||||||||||||||||||||||||||||||||||||||||||||||||||||||||||||||||||||||||||||||||||||||||||||||||||||||||||||||||||||||||||||||||||||||||||||||||||||||||||||||||||||||||||||||||||||||||||
18 | 对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监督检查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四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第六十一条. | 对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 | 省、市、县级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