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司法局 2024/03/11
任丘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和《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执法文书、录像、照相、录音、检测等设备对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进行的全过程记录的活动和结果。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真实、高效和严密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阶段、场景的不同,采取适宜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全过程记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含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两种方式。文字记录涉及执法文书制作的,应当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本规定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为执法场所和执法人员配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设备,所需经费申请列入财政预算。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推行使用执法记录仪,并使其尽可能与远程终端实现实时数据传输与保存。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配备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按本规定全过程使用,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涉及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的,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行政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记录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的监督和取证的作用。
第二章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述行政检查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执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情况的
第十六条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行政检查的文字记录采用制作执法文书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车辆的使用情况;
(二) 执法人员风纪;
(三) 被检查对象的情况;
(四) 被检查的场所、物品、车辆、船舶等情况;
(五) 检查行为的实施情况;
(六) 需要重点记录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十九条 案件的调查取证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调查取证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鉴定结论检测检验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调查取证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 违法事实;
(二) 执法现场的情况;
(三) 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情况;
(四) 勘验现场的情况;
(五) 抽样、检验、检测的情况;
(六) 进行证据登记保存的情况;
(七) 实施鉴定的情况;
(八) 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环节、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作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做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做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当事人的身份;
(二)宣读违法行为通知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全过程记录采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字记录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送达回证的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二)核实受送达人的身份;
(三)宣读执法文书的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四章 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八条 扣押的内容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实施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笔录等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扣押的时间和地点;
(二)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三)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四)宣读扣押决定书,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六)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三十条 延长扣押的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实施延长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延长扣押告知书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宣读延长扣押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五)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实施解除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解除扣押决定书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 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 宣读解除扣押决定书;
(四) 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五) 当事人接收被扣押物品的情况;
(六) 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清除、强制拖离等强制执行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通知书、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回证、强制拆除公告等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 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 宣读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通知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的情况;
(四)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
(五) 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 发布强制拆除公告的情况;
(七) 实施强制拆除、清除、拖离车辆的情况;
(八) 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冀政办字[2015]107号)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在执法活动中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上级部门可以要求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因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有关执法过错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局属各执法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