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司法局 2024/03/14
任丘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 监督,维护当事人和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 执法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 音等功能,用于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日常卫生监督、许可现场审核、违法案件的现场检 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 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除在市卫生监督 所调查询问室进行的,均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 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记 录仪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 内存空间, 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第五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 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 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被监督单位,应当在该 单位门口或显著标志前开启执法记录仪,录制执法人员在现场情 况,并同步录音:“今天是×年×月× 日,执法人员× × × 、 ×
× ×…到× ×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拟定的检查内容有 1…2… 3…”。
第七条 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事项开始时,要首先对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记录。声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 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八条 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 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领 导报告。
第九条 市卫生监督所档案室负责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 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 时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传输到执法记录仪信息采集工 作站,按照被监督单位名称、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 等项目分类存储,并在每项执法活动结束后的 2 日内将全过程记 录的声像资料交至市卫生监督所档案室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 于二年。
作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 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手 持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 一) 当事人对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
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 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依法 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四) 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三条 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 声像资料,应当由档案室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四条 稽查科对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佩戴、使用执法 记录仪情况及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抽检并建立检查台账,定期通 报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情况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 核。
第十五条 本机构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 录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 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 录。
非本机构人员 (单位) 需要调取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
录,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 后, 由档案管理员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依照有关规 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一) 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 法过程的;
(二) 执法不规范或不文明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或引发 群众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违反规定泄露卫生执法记录信息的;
( 四) 对卫生健康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 不按规定储存、保管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
(六) 其他违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