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司法局 2024/03/15
任丘市卫健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 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 规章 |
规范性 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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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 对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02 | 对公共场所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03 | 对违反国家和我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04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05 | 对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1.《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2.《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06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07 | 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08 | 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09 | 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10 | 对违反医护人员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11 |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12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13 | 医疗机构超登记范围执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14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15 |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16 | 医疗机构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的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17 | 对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18 |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19 | 对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20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21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22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23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至五十八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24 | 对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25 |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26 | 违反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27 |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28 |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法出具虚假医学证明、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 |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29 | 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30 | 医疗保健机构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31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32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33 | 医疗机构使用无处方权人员开具处方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34 | 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误导招揽病人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35 | 将医疗场所租赁、承包或变相租赁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非法诊疗活动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36 | 乡村医生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37 | 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38 |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39 | 血站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40 | 血站、单采血浆站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或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一条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第三十六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41 |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 |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42 | 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43 | 违反单采血浆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44 | 单采血浆站违反单采血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45 | 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46 |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47 |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金博宝188app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48 | 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49 |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五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50 |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四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51 | 医务人员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52 |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十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53 | 医疗机构或医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54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55 | 对违反院前急救管理规章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56 | 医疗机构及人员违反精神卫生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1057 | 单位和个人违反省爱国卫生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卫健局 | 爱卫办 | 《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3个月 | |||||||
2001 | 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 | 行政强制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2002 | 查封或者暂扣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行政强制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2003 | 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2004 | 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 | 行政强制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2005 | 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行政强制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2006 | 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品 | 行政强制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8001 | 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 行政监督 | 任丘市卫健局 | 妇幼保健院、卫生监督所、医政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
8002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 行政监督 | 任丘市卫健局 | 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
8003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 行政监督 | 任丘市卫健局 | 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
8004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 行政监督 | 任丘市卫健局 | 医政科、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第二款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
8005 | 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 行政监督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第一款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
8006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行政监督 | 任丘市卫健局 | 医政科、卫生监督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
8007 | 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
8008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 行政监督 | 任丘市卫健局 | 公共卫生服务科、卫生监督所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
8009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 行政监督 | 任丘市卫健局 | 医政科、卫生监督所 | 《护士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
8010 |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医政科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
8011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
8012 | 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 行政监督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
8013 | 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 行政监督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
8014 | 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 行政监督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
8015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 行政监督 | 任丘市卫健局 | 医政科、卫生监督所 |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三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
8016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四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
8017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 行政监督 | 任丘市卫健局 | 医政科、卫生监督所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
8018 | 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
8019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 | 任丘市卫健局 | 妇幼保健院、医政科、卫生监督所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
8020 | 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 | 任丘市卫健局 | 疾控中心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
8021 |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 行政监督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
8022 | 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 行政监督 | 任丘市卫健局 | 医政科、卫生监督所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
8023 | 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 | 任丘市卫健局 | 疾控中心 | 卫健委和国家安全监管局《金博宝188app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
8024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 行政监督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医政科 |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
8025 | 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 行政监督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四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
8026 |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的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
8027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 | 任丘市卫健局 | 医政科、卫生监督所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
8028 |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试行)》第五条、第十一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
8029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试行)》第五条、第十三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
8030 | 对打击“两非”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任丘市卫健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试行)》第五条、第十五条。 |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监管对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