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任丘市卫生健康局 |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
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
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处
罚 |
任丘市卫生
健康局 |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
例》第四十条:乡村医生
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
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
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
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
更注册手续。 |
|
2 |
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
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处罚
对未健全医疗废物管理 |
任丘市卫生
健康局 |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违法行为轻微;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
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
84 号令) 第五十条医疗
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
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三)
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
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
|
3 |
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
门或者专(兼) 职人员的 |
任丘市卫生
健康局 |
1.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
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 |
|
|
处罚 |
|
4.建立了 医疗废物管理制
度;
5.设置了监控部门 |
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
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
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
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
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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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医疗机构未设“禁止吸
烟、饮食”的警示标识的
处罚 |
任丘市卫生
健康局 |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
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
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
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
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
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
的;《河北省卫生健康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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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版) 》第三章第二十六
条:依据《医疗废物管理
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规定,医疗废物贮存设施
或者设备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 (五) 未设“禁
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
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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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
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
证》的处罚 |
任丘市卫生
健康局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4.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
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
康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
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
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
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
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并可处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
卫 |
|
6 |
对学校教室前排课桌椅
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任丘市卫生
健康局
丘 卫 |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学校 生工作条例》第
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
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
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
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
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
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
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
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卫 |
|
7 |
对学校教室各列课桌间
纵向宽度设置不符合标 |
任 市 生
健康局 |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
《学校 生工作条例》第
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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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的处罚 |
|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
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
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
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
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
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
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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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
设施管理单位从业人员
管理不符合国家有关卫
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的处罚 |
任丘市卫生
健康局 |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
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
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
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
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第二
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
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
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
工,予以通报批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
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
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
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河北省卫生健康行 |
|
|
对现场制售饮用水经营 |
|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0
年版) 》第五章第十四条
第一款:依据《河北省生
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
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
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
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
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
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非经营性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
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2.
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设
施管理单位生产环境、工
艺流程、卫生设施、消毒
管理、使用的涉水产品和
消毒产品、水质检验、从
业人员管理等,不符合国
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
规范要求的。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 |
|
9 |
者未在设备的醒目位置
公示经营单位或者个人
及设备管理人员的名称
(姓名) 、联系方式、巡
查记录和水质检验结果 |
任丘市卫生
健康局 |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
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
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
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第二 |
|
|
的处罚 |
|
|
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
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
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
工,予以通报批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
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
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
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河北省卫生健康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0
年版) 》第五章第十四条
第一款:依据《河北省生
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
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
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
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
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
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有下 |
|
|
|
|
|
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
所得一倍最高不超过三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
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七
千元以下的罚款:2.现场
制售饮用水经营者未在
设备的醒目位置公示经
营单位或者个人及设备
管理人员的名称(姓名) 、
联系方式、巡查记录和水
质检验结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
|
10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
照规定上报和公布的处
罚 |
任丘市卫生
健康局 |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评价结果已按照规定
存档 |
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
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
档、上报、公布的;《工
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
定》第四十八条:用人单
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八) 工作
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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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
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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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未依照《护士条例》规
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处罚 |
任丘市卫生
健康局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
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二)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
护士管理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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