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司法局 2024/03/13
任丘市卫生健康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019 年 5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障卫 生健康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促进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 《河北省县级以上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卫生健康工作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局机关相关科室和市卫生监督所 (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 处罚决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 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 核的措施。市卫健局法监科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 一) 责令停产停业;
(二) 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
1 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及没收非法财物 10 万元以上;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 一) 对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 采取控制措施;
(二)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消毒、涉水产品以 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 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 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市卫健局法监 科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情况 紧急,需要当场实施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相关规定 补办审核手续。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申报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 (副件 或者复印件) 等材料各 1 份。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 下内容:
( 一) 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 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 审核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条 按本制度向市卫健局法监科提供的材料齐备 之日为受理日。市卫健局法监科自受理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完成法制审核工作,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并纳入执法 案卷。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 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 一) 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 程序是否合法;
( 四)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正确,处罚执行 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 是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承办部门是否采纳;
(六) 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审核机构认为有 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 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 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 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
。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 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 一) 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 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 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 提出变更意见;
( 四) 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 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 见。
第十四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或建议应当采
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 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局主要领导处理。
未经法制审核或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部门审核同意后, 需要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 由承办机构提交集体讨 论。
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 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
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 年 5 月 30 日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年 月 日
执法决 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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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决 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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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决 定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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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决定简 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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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依据的法 律法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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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执法决 定处室 (单 位)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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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和集体 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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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管负 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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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审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