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卫生健康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任丘市司法局 2024/03/13

丘市卫生健康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019 年 5 月修订)

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障卫生健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促进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河省县级以上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和有关法、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局机关相关科室和市卫生监督(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决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四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施。市卫健局法监科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职责。

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 责令停产停业;

() 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


1 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收非法财物 10 万元以上;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 ) 对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取控制措施;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消毒、涉水产品以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七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市卫健局法监科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情,需要当场实施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审核手续。

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大行政执法决定申报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 (副件复印件) 等材料各 1 份。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下内容:

() 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 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条按本制度向市卫健局法监科提供的材料齐之日为受理日。市卫健局法监科自受理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法制审核工作,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并纳入执法案卷

十一条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 ) 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 程序是否合法

(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正确,处罚执行基准是否适当;

(五)是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承办部门是否采纳;

() 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审核机构认为有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因调查取证无法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


第十三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 ) 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提出同意的意见;

()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 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出变更意见;

( 四) 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 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

十四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或建议应当采

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局主要领导处理。

法制审核或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部门审核同意后,要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 由承办机构提交集体讨

第十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


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 年 5 月 30 日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申报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年      


执法

定名称

执法定时间

执法

定事由

执法决定要内容

依据的法律法规条

作出执法决

定处室 (

) 意见

审批和集体论情况

位主管负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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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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