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司法局 2024/03/14
任丘市卫生健康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
(2019年5月修订)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过程记录是指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和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四条 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文字记录、同步录音录像和采集电子数据等。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和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等。
电子数据包括手持执法终端现场采集并上传数据中心的电子记录等。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与规范文书制作、提高信息化,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相结合。
第六条 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完整,执法文书应当符合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声像信息不得剪接、删改,电子数据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及时上传数据中心。
第七条 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并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证章、标志,佩带全过程记录的文书和设备。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从所要进行的执法事项开始时记录,至执法事项办结后结束。涉及对当事人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的,应当记录表明身份的过程。
第九条 制作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相关执法文书制作要求,所有文书均应当由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不得缺项漏项。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记录的环节包括:
(一)依年度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二)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听证)、合议和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
(三)依法责令改正的,按期对改正情况核查的情况;
(四)需要记录的其他行政执法过程。
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十一条 使用移动执法终端采集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电子数据,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传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市卫生监督所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书、设备装备使用统一管理制度,纳入本单位执法质量考评范围。
第十三条 市卫生监督所应当明确专门科室和专门人员,负责全过程记录文书、设备装备统一管理和录音录像资料的归档和保存,收集工作种遇到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并及时上报市卫健局法监科。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全过程记录的录音录像资料信息交指定人员,按要求将信息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移交的,需经市卫生监督所主管领导批准延期移交。
第十五条 音像资料刻录成光盘的,应当制作一式两份,在光盘标签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者案件名称及编号等主要信息。
第十六条 执法活动或案件办结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组卷,连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一并依据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并明确记载交接人员、交接时间等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案卷应当符合《河北省卫生行政处罚案卷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需要复制相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需经市卫健局主管领导同意,并做好登记记录后,方可复制使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复制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卫生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维护记录设备设施,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使用。设备设施损坏需要进行维修的,应当在发现损坏24小时内,交由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维修。
第二十一条 市卫健局应当定期对市卫生监督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设备设施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在行政执法中遇有下列情形,可以停止使用全过程录音录像设备:
(一)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的;
(二)因天气等自然原因无法使用的;
(三)相对管理人及其他人员阻碍正常执法无法继续使用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
对上述情况,卫生监督员应当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一并备案存档。
第二十三条 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况严重,依照有关对对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遵守本规定,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过程的;
(二)对执法过程记录信息进行随意删改,弄虚作假;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过程记录信息;
(四)不按规定存储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
(五)调用记录管理不当造成记录毁损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市卫健局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设备设施的配备装备,保障监督执法机构执法活动正常开展。
第二十五条 市卫健局应当将行政执法文书、音像记录、电子数据的制作、采集、使用、管理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