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任丘市司法局 2024/03/16

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本局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机构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报经本局法制机构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核,未经法制机构审核,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业务机构基于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三)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四)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人员构成为:各位局领导、办公室主任、纪检工作负责人、法制科科长、重大执法决定承办机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业务骨干可以列席。

第五条 以下执法决定项目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经法制机构审核后,由承办机构报请主管局领导批准后,提交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违法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

(三)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调查处理意见与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五)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案件;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七)其他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达不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的,由法制机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审核,一般处罚案件审核率要达100%,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第七条 以下执法决定项目属于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经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后,由承办许可机构报请主管局领导批准,再提交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作出重大、复杂事项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决定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以下执法决定项目属于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应当经法制机构审核后,由承办执法机构报请主管局领导批准,再提交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扣押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机构审核时,承办机构应当按照《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提交材料。承办机构提交的报审材料应当全面、客观、真实。 

第十条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在七个工作内日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长批准可延长七个工作日;

(二)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但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提交机构补齐相关材料;材料补齐之日起,启动审核程序;

(三)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退回执法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法制机构应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按《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内容进行审核,并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和应当存入执法案卷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审核后,承办单位需报请主管局领导批准,确定集体讨论时间、地点,承办单位应及时通知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人员,并在通知时将书面的处理意见及相关材料送交各位参加讨论人员。

第十三条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重大执法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应在接到通知后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十四条集体讨论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为集体讨论的主持人。讨论时,先由承办机构负责人汇报执法决定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对重大执法决定中有关问题不清楚的,讨论人员可以发问,承办人员或承办机构负责人应予以解答。然后由参加讨论的人员就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程序、法规适用、定性等问题全面地进行审核与质证,每位参加人员需独立提出自己的意见。

第十五条重大执法决定经集体讨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特别错综复杂的,集体讨论仍不能决定的,报请上级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的,以集体意见作为处理依据。讨论意见不一致的,实行首长负责制,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集体讨论情况应制作《重大执法决定集体讨论记录》,记录中应载明:讨论的时间、主持人、记录人、与会者等信息,在参加讨论人员签字确认后,存入执法案卷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经集体讨论的重大复杂执法决定未作出决定或未形成正式处理意见前,参加或者列席该案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处理意见,如发生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原定意见的,需再经原讨论程序复议,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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