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任丘市司法局 2024/03/16


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依据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任政办字[2019]16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创新执法方式、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透明度,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公正透明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推动任丘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履职、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三)工作目标。深化拓展改革成果,实现各类执法信息依法应公开尽公开,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救济权、监督权得到充分保障,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强化事前公开。要通过政府网站及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平台,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公开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自由裁量基准等信息。要于2019年5月底前完成《执法事项清单》、《执法人员清单》、《执法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制修订工作,通过本机关(或同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的变化情况,及时对公示信息进行动态调整。(责任科室:法规科、信用监督管理科、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分局、所、队)

2、规范事中公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合理确定检查比例、频次和重点,严格执法人员数量要求,杜绝执法随意性。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出具必要的行政执法文书并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在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可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公示执法身份。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执法服装、执法标识后,执法时穿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责任科室:各业务科室、综合执法机构;责任单位:各分局、所、队)

3、加强事后公开。市场监管机关应在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本机关(或同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其中,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推行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公示,公示率2019年底前达到80%,2020年底前达到10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依法作适当处理后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不得公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的撤销和更新机制,对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市场监管机关应当及时从本机关门户网站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完善行政执法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每季度通过河北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上报重大处罚、行政强制、两法衔接等行政执法数据信息,每年1月31日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并报上级市场监管机关及本级政府。(责任科室:办公室、法规科、综合执法机构、执法科室、各业务科室;责任单位:各分局、所、队)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完善文字记录。统一使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系统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范本和执法文书使用指南,并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责任科室:综合执法机构、执法科室、法规科;责任单位:各分局、所、队)

2、规范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查封经营场所、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罚没财物处置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做到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需要进行相关环节的音像记录。(责任科室:综合执法机构、执法科室、法规科、科技和财务科;责任单位:各分局、所、队)

3、严格记录归档。健全市场监管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存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依托河北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完善执法信息系统,建立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责任科室:法规科、办公室、综合执法机构、执法科室;责任单位:各分局、所、队)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明确审核机构。明确具体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法制审核人员配备逐步达到省政府相关要求。市场监管机关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长期固定的法律专业人员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法制审核人员基本信息应按要求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责任科室:法规科;责任单位:各分局、所、队)

2、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需要经过听证程序方可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要进行法制审核。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要进行法制审核,实行执法机构办案、法制机构审核、重大案件集体决策的工作机制。2019年6月底前,要制定本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的标准,修订或编制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责任科室:法规科;责任单位:各分局、所、队)

3、明确审核内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着重围绕以下内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形,提出不同审核意见。(责任科室:法规科;责任单位:各分局、所、队)

4、明确审核责任。市场监管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健全法制机构审核意见与执法承办机构办理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责任科室:法规科、执法科室、综合执法机构;责任单位:各分局、所、队)

(四)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1、加快执法平台建设。2019年6月底前,市场监管机关及其执法承办机构、法制审核机构要联通政务外网,集成数字认证证书,完成与河北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的物理接入工作。没有执法办案系统的,要在7月底前实现依托河北省执法信息服务平台开展执法活动。有执法办案系统的,在2019年底前逐步实现与河北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的数据对接。(责任科室:办公室、综合执法机构、执法科室;责任单位:各分局、所、队)

2、推进信息共享。推进市场监管部门在用执法平台与河北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对接,逐步实现市场监管执法信息一次录入、多平台共享。(牵头科室:法规科;责任科室:各业务科室、综合执法机构;责任单位:各分局、所、队)

3、强化智能应用。探索借助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精准推送办案规范、法律法规规定、相似案例等信息,利用系统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确保执法尺度统一。(责任科室:执法科室、法规科;责任单位:各分局、所、队)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

(一)健全制度体系。2019年7月底前,制定和完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编制本单位行政执法手册。(责任科室:法规科;责任单位:各分局、所、队)

(二)加强队伍建设。采用专家授课、案例研讨、交叉互查、查评结合等方式进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执法业务能力。严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和实施执法人员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充分调动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责任科室:法规科、人事科、科技和财务科、综合执法机构;责任单位:各分局、所、队)

(三)保障经费投入。要加强执法经费管理,严格按照标准配备执法装备,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责任科室:科技和财务科;责任单位:各分局、所、队)

(四)加强督促考核。“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按照时间节点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此项工作按时完成。(责任科室:人事科、法规科;责任单位:各分局、所、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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