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司法局 2024/10/10
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免罚事项清单(2024版)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依据 | 适用情形 | 备注 |
1 | 市场主体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2 | 市场主体未依法办理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3 |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4 | 市场主体未依法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5 |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6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7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8 | 合伙企业清算人未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条、第一百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9 |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0 | 外国企业代表机构从事“(一)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 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 活动;(二)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 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 有关的联络活动。”以外活动的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1 |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依法应当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经营主体,未办理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2 | 市场主体决定歇业,未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或者未在恢复营业后30日内公示终止歇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3 | 参加传销的(当事人非传销活动的组织者) |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4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5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依法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6 | 在自办网站、微信公众号或自有经营场所内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以及与其含义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用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五十七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7 | 未将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的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8 | 广告发布者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 |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六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9 | 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未履行的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20 | 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在统一组织的促销中出现违法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的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21 | 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的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十四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22 | 在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未随时公示的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23 | 经营者未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的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24 | 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五十四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25 |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26 | 违反《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 |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第十三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27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行为的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28 | 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行为的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29 | 防伪技术产品使用者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等行为的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30 | 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行为的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31 | 商品零售场所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的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三)项、第十五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32 | 商品零售场所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五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33 | 商品零售场所未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的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五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34 | 商品零售场所未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或者未索取相关证照或者未建立塑料购物 袋购销台账的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35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36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37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定期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38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定期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39 | 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40 |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未按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五十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41 |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42 | 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未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的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43 | 棉花经营者对所收购的棉花未分类别、分等级置放的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44 | 纤维制品生产经营者在公益活动中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纤维制品的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45 | 茧丝经营者加工茧丝不符合地方标准、行业标准行为的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十八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46 | 生产者和进口商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47 |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第七十四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48 | 单位和个人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十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49 | 生产者未持续符合型式批准条件,不再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的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50 | 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51 |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52 |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经发现后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四十三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53 | 未经许可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等行为的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第(二)、(三)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54 | 经营者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五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55 |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56 | 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57 | 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58 | 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的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59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的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七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60 |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未依法标注的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61 | 集市主办者未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未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的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62 | 经营者未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不定期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的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63 | 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三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64 | 眼镜制配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九条第(一)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65 | 眼镜制配者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第九条第(二)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66 |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67 |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能保证准确可靠的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68 | 经营者未能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69 | 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未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的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六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三)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70 | 未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四)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71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72 | 加油站经营者未使用计量器具的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项、第九条第(四)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73 | 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74 |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75 | 认证机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76 | 认证机构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77 | 认证机构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78 |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二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79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80 | 认证委托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的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81 | 单位和个人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82 |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83 |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84 |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85 |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而未注明的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86 | 检验检测机构未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未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的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87 |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未有效管理其执业人员等行为的 |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88 | 认证机构向不符合要求的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行为的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89 | 认证机构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超过获证有机产品实际生产、加工数量行为的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90 | 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91 |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92 |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93 |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94 |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的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95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96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97 |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除许可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四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98 | 食品经营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99 | 预包装食品销售者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信息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信息更新的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00 | 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01 | 销售者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02 | 销售者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03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第五十一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04 |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按规定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05 |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二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06 |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的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07 | 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未在一年内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08 | 集体商标注册人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的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09 | 证明商标注册人拒绝为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使用人办理该证明商标使用手续的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10 | 证明商标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的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11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12 |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未存档备查或者存查期不满两年的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13 | 经营者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14 |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明的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15 |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未悬挂登记证(备案卡)或者健康证明的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16 |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使用未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17 |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18 | 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首次出厂前未经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销售的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19 | 小作坊、小餐饮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超过六个月需要恢复的,未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未经原发证部门核查批准后,恢复生产经营的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五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20 |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21 | 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未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相关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1.《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22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未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的 | 1.《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23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亮照亮证亮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24 |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25 | 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少于三年的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26 |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的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27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 | 1.《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28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 合理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29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 1.《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30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31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或未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32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33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34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35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第八十一条第(二)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36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37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而未对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四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38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十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39 |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40 |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的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41 |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的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42 | 网络交易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未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的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43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44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未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未保存有关记录、未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45 |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46 |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47 | 特种设备生产者未进行型式试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七十六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48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七十八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49 | 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50 |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51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八十三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52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53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54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八十三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55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八十三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56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八十三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57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58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59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60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一)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61 |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62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八十七条第(三)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63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64 | 未注明电梯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或者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技术障碍的、电梯改造未取得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电梯改造完成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更换产品铭牌或者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的 |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65 | 公共交通领域电梯未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授权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 |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66 | 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的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67 | 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的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68 | 生产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69 | 生产者未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的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70 | 生产者未按规定提交调查分析结果的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71 | 生产者未按规定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的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72 | 生产者未按规定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的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73 | 零部件生产者不配合缺陷调查的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74 | 未标注或者不如实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75 |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76 | 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77 | 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四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78 | 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79 |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在电动自行车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80 |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81 |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82 | 对药品经营企业违规聘用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83 | 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一类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备案的一类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84 | 对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一类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85 | 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四条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86 |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变更的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87 |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