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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2024

住建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共8类、55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
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
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建筑行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九十一号;条款号: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法律法规名称:《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依据文号:建设部令第153;条款号:第九条、第十一、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第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第十二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第十三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第十七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第十九条: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河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意见》和审查要点,审核申请人网上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做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出具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422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925日国务院令第293,2015612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24日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九条: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审查要点,审核申请人网上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做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出具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执业资格证书。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九十一号;条款号: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法律法规名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5612日国务院令第662号公布,2017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金博宝188app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九条;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第九条:“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第十二条:“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30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第十三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第十五条:“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审批的部门举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报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62号;3、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建设部令第167号;条款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十八条:“初始注册者可以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第十九条:“注册建筑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二年。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二年。”;第二十条:“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第二十三条:“注册建筑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一)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发生的;(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四)受刑事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注册建筑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筑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第二十六条:“注册建筑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办理完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审查要点,审核申请人网上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做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出具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执业资格证书。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422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923日国务院令第184号)第十二条: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129日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十一条:经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用印的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审查要点,审核申请人网上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做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出具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执业资格证书。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许可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第七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外交、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业草原、语言文字工作、新闻出版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地名管理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提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建局负责住宅小区与楼宇命名、更名
7 行政备案 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备案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第七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外交、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业草原、语言文字工作、新闻出版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地名管理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提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备案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依据文号:省政府令〔2007〕第 14号;条款号:第十七条 本省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外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在本省出租建筑工程设备,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金博宝188app加强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冀建安〔2010〕119 号 ;条款号:(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在我省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的单位,应当办理告知备案手续。本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到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表见附件 9),外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申请表见附件10)。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册资本 50 万以上);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提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
定,法定告知(不予以备案的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发放建筑起重
机械租赁单位备案表。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
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
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执法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有失公平的;
3、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索贿受贿,收受他人礼物的;
4、参与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活动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备案 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备案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10 行政备案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存量房合同备案)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法律法规名称:《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依据文号:建办房[2015]45号;条款号:第四章。2.法律法规名称:《住建部金博宝188app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依据文号:建房〔2018〕128号;条款号: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需要补正的,应当在1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审查责任:应当自收齐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对材料进行查验,提出查验意见,合格后备案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不符合相应规定的材料,未提出查验意见;(二)对符合相应规定的材料,提出不符合规定意见的;(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抵押合同备案)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法律法规名称:《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依据文号:建办房[2015]45号;条款号:第五章。2.法律法规名称:《住建部金博宝188app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依据文号:建房〔2018〕128号;条款号: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需要补正的,应当在1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审查责任:应当自收齐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对材料进行查验,提出查验意见,合格后备案3、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加强对有关执业、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条件、执业行为、工作质量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活动质量建立计价信用档案。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不符合相应规定的材料,未提出查验意见;(二)对符合相应规定的材料,提出不符合规定意见的;(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租赁合同备案)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29号公布,主席令第72号修正,自2007年8月30日施行;条款号:第五十四条;2.法律法规名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依据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条款号: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3.法律法规名称:《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依据文号:建办房[2015]45号;条款号:第六章第2条;4.法律法规名称:《住建部金博宝188app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依据文号:建房〔2018〕128号;条款号: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需要补正的,应当在1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应当自收齐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对材料进行查验,提出查验意见,合格后备案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不符合相应规定的材料,未提出查验意见;(二)对符合相应规定的材料,提出不符合规定意见的;(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备案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3、审核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商品房现售备案证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备案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备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法律法规名称:《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 30 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提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法律法规名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 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2.法律法规名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网信办金博宝188app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依据文号:建房规〔2019〕10 号。
严格登记备案管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提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以备案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发放备
案证明;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备案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属于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和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法定告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15 行政备案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备案(实施电子招投标的项目除外)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 法律法规名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建设部令第8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条款号:第十九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进行网上申请提交;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4、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备案 招标文件备案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建筑条例》;依据文号: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条款号:第十四条;2:法律法规名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建设部令第8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条款号:第十八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进行网上申请提交;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4、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备案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备案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21号,主席令第86号修正;条款号:第十二条;2:法律法规名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建设部令第8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条款号:第十一条;3: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依据文号:省九届人大公告第54号,根据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金博宝188app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进行网上申请提交;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4、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备案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法律法规名称:《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建设部令第8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条款号:第四十四条;2: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建筑条例》;依据文号: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条款号:第十八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进行网上申请提交;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4、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备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26号)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2.《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 15 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提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备案 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五)查验记录;(六)交接记录;(七)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法定告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21 行政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改正 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2 行政给付 住房租赁补贴申领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第709号国务院令《国务院金博宝188app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施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第709号国务院令《国务院金博宝188app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施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第五十八条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23 行政确认 房产预测成果的审核与管理(房屋面积管理)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法律法规名称: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金博宝188app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依据文号:(建办房[2015]45号);条款号:第七章2:法律法规名称:《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条款号:第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允许测绘单位当场更正;需要补正的,应当在1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应当自收齐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对材料进行查验,提出查验意见,合格后备案。3、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加强对有关执业、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条件、执业行为、工作质量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活动质量建立计价信用档案。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不符合相应规定的材料,未提出查验意见;(二)对符合相应规定的材料,提出不符合规定意见的;(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房产预测成果的审核与管理(楼盘表建立)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法律法规名称: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金博宝188app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依据文号:(建办房[2015]45号);条款号:第二章
24 行政确认 公有住房出售方案核定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务院办公厅金博宝188app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4号第二项 《国务院办公厅金博宝188app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4号第二项
25 行政确认 公有住房售房款使用确认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金博宝188app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第二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金博宝188app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第四项,《河北省人民政府金博宝188app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冀政[1996]23号第四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金博宝188app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第二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金博宝188app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第四项,《河北省人民政府金博宝188app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冀政[1996]23号第四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金博宝188app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决定》和本通知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从严处理。国务院责成建设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
26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订;条款号: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条款号: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8]第4号修正;条款号: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列入城建档案管理 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需要补正的,应当在1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向预验收;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

27 行政确认 房产实测成果的审核与管理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法律法规名称:《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依据文号:(建办房[2015]45号);条款号:第七章“7.1各地应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建立房产测绘机构及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房产预测绘工作。房屋面积管理。7.1各地应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建立房产测绘机构及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房产预测绘工作。7.2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进行房产预测绘。一般程序:(一)采集规划许可和土地的位置、幢、层、面积、性质等信息;(二)根据《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CJ/T246-2012)编制房屋代码;(三)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测算分摊各产权单元的面积;(四)形成房产预测绘成果报告。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备案的,应在抵十甲备案前完成房产预测绘。非商品房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备案的,应在抵押备案前完成房产预测绘。7.3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应完成房产测绘。一般程序:(一)采集规划许可和土地的位置、幢、层、面积、性质等信息;(二)实地勘测;(三)根据《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CJ/T246-2012)编制房屋代码;(四)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按实际测量结果,测算分摊各产权单元的面积;(五)形成房产实测绘成果报告。非商品房房产测绘参照上述程序办理。7.4各地对房产测绘成果应实行备案管理。一般程序:(一)当事人提交房产测绘成果资料;(二)对符合规划、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规定的房产测绘成果资料予以备案;(三)将测绘成果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四)将经过备案的房产测绘成果的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归档、入库。7.5因规划、设计变更,或依法进行的房屋分割、合并、翻建、改建、扩建等导致房屋面积变化的,建设单位或权利人应申请变更测量。7.6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包括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内容与形式,应符合房产管理部门备案要求。房产测绘机构对房产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2:法律法规名称:《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建设令第83号;条款号:第十八条“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允许测绘单位当场更正;需要补正的,应当在1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应当自收齐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对材料进行查验,提出查验意见,合格后备案
3、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加强对有关执业、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条件、执业行为、工作质量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活动质量建立信用档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不符合相应规定的材料,未提出查验意见;

(二)对符合相应规定的材料,提出不符合规定意见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奖励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 管理规定》;依据文号:(建 设部令第 109 号);条款号: 第十六条;条款内容:第十六 条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 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其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1.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条 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 行初审; 2.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 进行审核,经研究审定后,并进行公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 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其他行政权力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649号国务院令公布,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第709号国务院令《国务院金博宝188app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施行)第三十八条
《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第二十八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649号国务院令公布,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第709号国务院令《国务院金博宝188app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施行)第三十八条
《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第二十八条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五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服务企业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或者不按规定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补差租金或者收回住房。第五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接受承租人委托为其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公共租赁住房。违反此规定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0 其他行政权力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3.《住房城乡建设部金博宝188app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 号)。第十三条:加强交易资金监管。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
管账户,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当事人办理房屋网签备案应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定。交易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房屋完成转移登记后
应立即划转。纳税人自愿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缴契税而预付的款项应纳入资金监管范围。由房地产中介撮合成交的存量房买卖,佣金也应纳入资金监管范围。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31 其他行政权力 公租房租金收缴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2 其他行政权力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33 其他行政权力 新建小区物业用房验收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34 行政处罚 承担对建筑市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的事务性工作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2002]1号令)第十五、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第二十九、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三项和四项;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二条、三十四;《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29条、第15条;《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39条、第26条。
1、受理责任:对移送案件进行立案;2、决定责任: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罚;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承担责任;2、未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罚;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处罚 承担对房地产市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的事务性工作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住宅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1、受理责任:对移送案件进行立案;2、决定责任: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罚;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承担责任;2、未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罚;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检查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具备相应开发经营能力的监管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责令停止。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关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检查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管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且应由我局负责处理的行实施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责令停止。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关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
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检查 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
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9 行政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向上级部门申请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物业服务企业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物业服务企业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检查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管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责令停止。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关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检查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管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县人民政
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且应由我局负责处理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责令停止。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关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检查 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监管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
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商品房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责令停止。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关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2、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巡查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8月1日住建部令第5号)第三条、第四条;《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所有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及其责任主体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及责任主体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行政检查 对建筑工程取得施工许可情况的监管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建部令第18号)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终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处罚责任:1、对于为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处罚,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我局只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取得施工许可情况的监管
45 行政检查 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监管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法律法规名称:《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第四条、强化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投标活动监督力度,推进电子招投标,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监管,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归集相关处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1.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对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监管,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46 行政检查 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9 号)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 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 监督检查。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 法》(建设部令第 150 号) 第 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工程造价咨询单 位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给 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实施处罚;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 他好处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 违法行为不予查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行政检查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293 号)
第五条   
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 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 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 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 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 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以及没收违 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 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 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 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等;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 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 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48 行政检查 对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 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3 号)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 审查机构及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组织监督检查;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等;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行政检查 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 定》(建设部令第 158 号令)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企 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对 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 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理企业资质组织监督检查;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等;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 检查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 定》(2015 年住建部令第 22 号)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 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 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 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 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 为。 1.受理责任: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 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 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2.处置责任: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 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 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3.移送责任: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 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 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2.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 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51 行政 检查 对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 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 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对辖区内城镇新建绿色建
筑组织行政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责令整改; 3、移送责任: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 题,责任主体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 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2.构成犯罪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行政 检查 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 作。第三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 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 督检查。《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河北省民用建筑 节能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对辖区内城镇新建建筑节 能组织行政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责令整改; 3、移送责任: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 题,责任主体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 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应当制 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 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行政检查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93 号)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 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 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 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 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 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以及没收违 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 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 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 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等;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 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 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行政检查 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转包、分包情况的监管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金博宝188app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处罚责任: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3、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行政检查 对建筑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情况的监管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处罚责任:1、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我局只负责对建筑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情况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