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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应急管理局责任清单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

备注

1

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办事处、开发区,市有关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办事处、开发市,市有关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局各科室

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2

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地方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制定相关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地方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制定相关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规划政策法规科

3

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救援协调管理科

4

牵头建立统一的全市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牵头建立统一的全市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救援协调管理科

5

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市应对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市应对灾害指挥部工作。

救援协调管理科

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

风险监测综合减灾科

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救援协调管理科

6

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救援协调管理科

7

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综合协调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各乡镇、办事处、开发市及有关部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综合协调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各乡镇、办事处、开发市及有关部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救援协调管理科

8

组织协调消防工作,指导各乡镇、办事处、开发市及市有关部门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组织协调消防工作,指导各乡镇、办事处、开发市及市有关部门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火灾防治管理科

9

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指导协调森林火灾防治工作。

火灾防治管理科

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

风险监测综合减灾科

指导协调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震地质灾害防御救援科

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风险监测综合减灾科

10

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风险监测综合减灾科

11

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乡镇、办事处、开发市和市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乡镇、办事处、开发市和市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救援协调管理科

12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市属企业和驻任丘中央、省、沧州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市属企业和驻任丘中央、省、沧州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

13

依法组织指导和协调督导市域内长途输油输气管线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乡镇、办事处、开发市及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加强长途输油输气管线作业、施工、运行中的安全管理和应急抢险管理。

依法组织指导和协调督导市域内长途输油输气管线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乡镇、办事处、开发市及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加强长途输油输气管线作业、施工、运行中的安全管理和应急抢险管理。

规划政策法规科

14

依法组织指导一般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依法组织指导一般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规划政策法规科

15

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风险监测综合减灾科

16

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办公室

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救援协调管理科

17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对安全生产重点企业的执法检查。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救援协调管理科

组织开展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重点企业的执法检查。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

织织开展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重点企业的执法检查。

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18

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全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全市各类建筑的抗震救灾工作;统一规划本行政市域内地震台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全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全市各类建筑的抗震救灾工作;统一规划本行政市域内地震台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震地质灾害防御救援科

19

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办公室

20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局各科室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自然灾害防救

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市应对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

中共任丘市委办公室、任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金博宝188app印发《任丘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任办字〔2019〕3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市水务局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2

救灾物资储备

市应急局

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预案,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中共任丘市委办公室、任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金博宝188app印发《任丘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任办字〔2019〕3号)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负责收储、轮换和管理有关应急救灾物资,按程序及时做好调出、运送等工作。

3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综合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组织查处已经取得批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

2、中共任丘市委办公室、任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金博宝188app印发《任丘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任办字〔2019〕3号)。

市行政审批局

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发放工作。(2020年1月22日由应急局移交审批局

市公安局

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燃放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负责烟花爆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初审转报工作,负责烟花爆竹行业规划、有关政策的落实工作。

4

安全生产职责分工

市应急局

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市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中共任丘市委办公室、任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金博宝188app印发《任丘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任办字〔2019〕3号)

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部门

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

风险监测综合减灾科

2222990

2

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风险监测综合减灾科

2222990

3

受理投诉举报

受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投诉举报工作

办公室

2222990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工矿商贸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情况;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三)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四)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五)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六)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使用情况;

(七)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情况;

(九)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安全检查包括综合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和暗查暗访等多种形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执法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的目的和内容,并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应当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存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隐患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并书面通知: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不能立即整改的,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须将整改情况报告作出整改指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中,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2015版《危险化学品名录》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针对投诉举报,开展专门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汇报安全管理情况;

(二)查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类证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出入库登记、产品流向登记等相关资料;

(三)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四)聘请专家现场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并主动出示有效证件,表明身份,说明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和内容,并明确提出被检查单位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其他配合检查的有关事项。

(二)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

(三)监督检查人员应按照现场检查表逐项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四)监督检查完成后,监督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和整改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相关企业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二)对取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加强事后监管。

(三)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提请有关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并结论明确;

(二)《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到位情况;

(四)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

(六)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七)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及时开展隐患排查和消除隐患情况;

(八)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使用情况;

(九)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十)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情况;

(十一)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督导检查;

(二)重点时段督导检查或专项整治;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汇报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二)查阅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各类证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和台帐;

(三)现场检查;

(四)会同专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并主动出示有效证件,表明身份,说明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和内容,并明确提出被检查单位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其他配合检查的有关事项。

(二)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

(三)监督检查人员应按照现场检查表逐项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四)监督检查完成后,监督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和整改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存在事故隐患不能立即排除的,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市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须将整改情况报作出整改指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联合检查;

(四)暗查暗访;

(五)根据举报投诉进行专门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相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二)对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加强事后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并主动出示有效证件,表明身份,说明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和内容,并明确提出被检查单位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其他配合检查的有关事项。

(二)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

(三)监督检查人员应按照现场检查表逐项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四)监督检查完成后,监督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和整改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存在事故隐患不能立即排除的,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市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须将整改情况报作出整改指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五)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督导检查;

(二)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应形成书面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专项检查,针对某一专门事项开展的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依法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在批准仓库以外的地点储存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不得在核定经营场所以外的地点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不得经营超过其限定药量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得经营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和未纳入流向登记管理的烟花爆竹产品。
    零售单位在经营场所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限定的许可范围和存放量。

批发企业不得经营礼花弹,不得向零售单位和个人销售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零售单位不得经营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礼花弹等A级、B级产品。

(三)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

2、给予行政处罚;

3、查封、扣押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