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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家坞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现根据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得麻家坞镇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公开指南》。申请人可以在麻家坞镇政府网站上查阅《公开指南》。
    一、麻家坞镇政府信息分类
    麻家坞镇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镇政府及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镇政府及其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麻家坞镇政府公开信息编排体系
    (一)麻家坞镇政府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序号、单位、类别、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公开范围、公开程序、责任部门、详细信息
    (二)编排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指本部门内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三、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1、主动公开范围。镇政府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麻家坞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主动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公开形式。网址:https://www.renqiu.gov.cn/renqiu/c111894/list.shtml?xiangChannelCode=c111894  
    3、主动公开时限。应公开政务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信息发布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镇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镇政府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镇政府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镇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办公地址:麻家坞镇麻家坞镇政府;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3:30-17:30;联系电话:0317-2862838。
    2、公开范围:申请人需要镇政府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金博宝188app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麻家坞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镇政府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布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①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登录任丘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专栏,点击在线申请,选择麻家坞镇政府进行申请。
    ②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③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镇政府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流程
    ①审查。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②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5)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不予公开的信息
    1、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2、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4、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务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五、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