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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4/0003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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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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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任丘市议论堡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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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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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议论堡镇人民政府2024年信息公开指南
- 主题词:
- 文号:
议论堡镇人民政府2024年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众依法获取任丘市议论堡镇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任丘市议论堡镇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联系方式:0317-2856307,传真:0317-2852148,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317-2656207。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议论堡镇领导及分工;
2、议论堡镇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3、议论堡镇工作规则、依法需公开的文件;
4、议论堡镇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
5、议论堡镇业务动态、计划生育、应急管理;
6、《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申请人可以在政务公开网站上查阅《公开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机关具体网址:/;http://zwgk.cangzhou.gov.cn/cangzhou/renqiou/。指定地点:任丘市议论堡镇人民政府;联系方式:任丘市议论堡镇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2856307。
此外,本机关还将采用公开栏、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议论堡镇党政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申请机构
任丘市议论堡镇人民政府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详细地址:任丘市议论堡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317-2856307
传真号码:0317-2852148
邮政编码:062550
(二)申请方式
《任丘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以在任丘市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也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现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登录任丘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专栏,点击在线申请,选择本单位进行申请。
(三)《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表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2、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姓名或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3、尽量详细、明确的描述申请获取信息,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4、每份申请表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四)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