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您现在的位置: 任丘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任丘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一、任丘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分类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任丘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 任丘市人民政府网

/;

2. 信用中国(河北)

http://www.credithebei.gov.cn/;

3.政务服务大厅;

4.信息公告栏;

5.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和渠道。

通过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办公地址:任丘市燕山北道66号

邮政编码:062550

联系电话:0317-2222990  

传真号码:0317-2222997

2、申请

申请人申请与个人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出示或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方式:

1)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通过电子邮箱申请。电子邮箱:rqyjglj@163.com。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任丘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通过当面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3、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第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第三,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第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第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八,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九,本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第十,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机关牵头制作的,本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第十二,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共公开申请处理。

(三)不予公开的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