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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任丘市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得任丘市司法局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公开指南》。申请人可以在任丘市政府网站(网址:/)上查阅《公开指南》。
一、任丘市司法局信息分类
任丘市司法局信息分为三类:
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司法局各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司法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任丘市司法局公开信息编排体系
(一)司法局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单位 类别 公开内容 公开形式 公开时限 公开范围 公开程序 责任部门 详细信息
(二)编排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指本部门内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三、任丘市司法局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1、主动公开范围。司法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任丘市司法局信息公开目录》。
2、主动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公开形式。网址:/
3、主动公开时限。应公开政务信息产生后,司法局将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司法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司法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任丘市司法局;
办公地址:任丘市会战北道任丘市司法局;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3:30-17:30;
联系电话:0317-2228629;
传真号码:0317-2220115;
邮政编码:062550。
2、公开范围:申请人需要司法局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金博宝188app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任丘市司法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市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布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①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②通过网络申请。申请人可以登录任丘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专栏,点击在线申请,选择司法局进行申请。
③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流程
①审查。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予以指导和释明,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做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②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第三 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第四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五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六 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七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5)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6)我局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我局可以不予提供。
四、不予公开的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