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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气象领域免罚事项清单(2023版)

附件1:
任丘市气象领域免罚事项清单(2023版)
序号 违法行为 依据 适用情形 备注
气象领域
1 对未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处罚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2 对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处罚 1.《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3 对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或者使用未经审查、审查不合格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八条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 对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处罚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四)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5 对境内机构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罚 1.《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三)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
2.《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三)超出备案范围进行气候资源探测的;(四)未按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候资源探测资料的。”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