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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

群众

主动
公开

依申请公开

1

机构信息

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
2.联系方式
 1) 办公地址
 2) 办公电话
3) 传真号码
4) 电子邮箱
5) 通信地址
6)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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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定职责

依据“三定”规定确定的本部门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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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领导简历

1.姓名
2.职务
3.出生年份
4.性别
5.民族
6.籍贯
7.学历背景
8.工作履历
9.工作分工
10.标准证件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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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内设机构

1.内设机构名称
2.主要职责
3.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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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下属单位

1.单位名称
2.负责人及主要职责
3.联系方式
(1)地址
(2)电话
(3)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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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5.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6.依申请公开渠道或平

7.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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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双随机一公开

双随机一公开

1.抽查事项清单
2.检查对象名录
3.抽查情况
4.查处结果

《国务院金博宝188app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金博宝188app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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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监管平台

8

建议提案

建议提案

1.可公开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
2.本单位办理建议提案总体情况及重要工作进展

《国务院办公厅金博宝188app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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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政策文件

重大决策预公开

1.对重大决策或政策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或公告
2.决策背景或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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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法律法规

履行本部门职能职责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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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行政规章

履行本部门职能职责涉及的主要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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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行业部门文件

上级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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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政策文件

政策解读

对上级或本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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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规范性文件清理


已修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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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回应关切

针对涉及本部门本行业的热点舆情发布的回应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金博宝188app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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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新闻网《阳光理政》平台

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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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

1.公众参与事项范围
2.公众参与事项方式
3.公众参与事项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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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咨询、投诉、举报、建议


1.投诉举报电话
2.网民留言
3.回复选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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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新闻发布会

1.国家相关部委、省委、省政府召开的涉及发改行业的新闻发布会      
2.本单位召开的各类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和新闻吹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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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权责清单

经相关部门核定的权力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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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财政资金

1.财政预决算报告
2.政府采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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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21

责任事项

美丽乡村建设、农村社会事业、农业发展规划、农村改革、农村合作经济、农业产业化、市场与信息化、科技教育、农业项目监督、农田建设管理、种植业、特色产业、畜牧业、兽医、畜禽屠宰与兽药饲料管理、渔业、渔政、农垦、农业机械化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综合执法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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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事项办理
(行政许可)

共1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受理条件、设定依据、办理流程、常见问题、收费标准、办理材料目录、办理结果样本、法律援助、评价信息,每类事项的办理结果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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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事项办理
(行政处罚)

311项:1.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农业转基因生态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2.对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行政处罚;3.对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4.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5.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行政处罚;6.对农作物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7.对侵犯农作物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行政处罚;8.对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的行政处罚;9.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假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0.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劣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1.对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2.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3.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4.对未经许可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5.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6.对侵占、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17.对未经批准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18.对农作物种子企业审定试验数据造假行为的行政处罚;19.对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政处罚;20.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21.对申请者在申请品种审定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行政处罚;22.对销售农作物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23.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行政处罚;24.对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25.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26.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行政处罚;27.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28.对于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29.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30.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行政处罚;31.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处罚;32.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的行政处罚;33.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悬挂牌证,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人员未随身携带操作证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34.对改装、拆除农业机械安全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35.对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36.对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37.对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38.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配套系等行为的行政处罚;39.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40.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行政处罚;41.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等行为的处罚;42.对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43.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44.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检疫证明,伪造、变造畜禽标识,或者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45.对畜禽屠宰企业不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46.对畜禽屠宰企业未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畜禽屠宰经营者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行政处罚;47.对擅自处理受保护的蚕遗传资源,造成蚕遗传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48.对未经审批开展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蚕遗传资源的行政处罚;49.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行政处罚;50.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51.对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行政处罚;52.对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 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53.对申请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政处罚;54.对违法经营动物预防用生物制品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动物传染病疫(菌)苗研制及其应用试验活动的行政处罚;55.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56.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57.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行政处罚;58.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等的行政处罚;59.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行政处罚;60.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行政处罚;61.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行为的行政处罚;62.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63.对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行政处罚;64.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处罚;65.对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政处罚;66.对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行政处罚;67.对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运输动物的行政处罚;68.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69.对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70.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71.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72.对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行政处罚;73.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74.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75.对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76.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77.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行政处罚;78.对不符合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79.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80.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81.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违反实验室日常管理规范和要求的行政处罚;82.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等行为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露的行政处罚;83.对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行政处罚;84.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85.对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等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86.对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87.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88.对违反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89.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90.对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91.对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92.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93.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94.对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95.对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96.对执业兽医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97.对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等行为的行政处罚;98.对在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期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99.执业兽医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的动物进行治疗,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00.对执业兽医未按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形成兽医执业活动情况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01.对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02.对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03.对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04.对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05.对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经审查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不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06.对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07.对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08.对未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规定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09.对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无害化处理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10.对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运输的车辆,未经备案或者不符合《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11.对违反《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12.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113.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114.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115.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116.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定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117.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遵守规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18.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19.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行政处罚;120.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12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122.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23.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24.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问题产品不主动召回的行政处罚;125.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问题产品不停止销售的行政处罚;126.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27.对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28.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行政处罚;129.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政处罚;130.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政处罚;131.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行为的行政处罚;132.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33.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34.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135.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136.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行为的行政处罚;137.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38.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139.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140.对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行为的行政处罚;141.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142.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行为的行政处罚;143.对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144.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145.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行为的行政处罚;146.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不再具备法定设立条件的行政处罚;147.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畜禽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畜禽进厂(点)查验登记制度、畜禽产品出厂(点)记录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48.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对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行为的行政处罚;149.对发生动物疫情时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150.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出厂(点)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151.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的种猪、晚阉猪等肉品出厂(点)时,未加施专用检验标志或者未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152.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以及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153.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畜禽行为的行政处罚;154.对为未经许可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行为的行政处罚;155.对畜禽定点屠宰点超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销售区域销售畜禽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156.对应当召回畜禽产品而未召回行为的行政处罚;157.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58.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59.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60.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61.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62.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政处罚;163.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64.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行政处罚;165.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行政处罚;166.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67.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政处罚;168.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行政处罚;169.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行政处罚;170.对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71.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行政处罚;172.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行政处罚;173.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行政处罚;174.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175.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176.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77.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政处罚;178.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79.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180.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81.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82.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行政处罚;183.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84.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185.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186.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政处罚;187.对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行政处罚;188.对使用农药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销售、推广和使用禁用农药的行政处罚;189.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90.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91.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农业领域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92.对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测信息、农业重大生物灾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93.对擅自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194.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195.对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96.对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97.对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行政处罚;198.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99.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200.对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201.对农产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202.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行为的行政处罚;203.对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204.对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205.对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206.对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207.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208.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209.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金博宝188app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210.对拒绝、阻挠依法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行为的行政处罚;211.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212.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213.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行为的行政处罚;214.对生产企业、销售者发现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行政处罚;215.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216.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行为的行政处罚;217.对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行为的行政处罚;218.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219.对未执行帐、款分管制度或者非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等行为的行政处罚;220.对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等行为的行政处罚;221.对擅自用村集体所有的资金、有价证券为个人或者外单位担保、抵押和擅自用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者外单位担保、抵押行为的行政处罚;222.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223.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行政处罚;224.对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行为的行政处罚;225.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行为的行政处罚;226.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227.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228.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229.对违反捕捞许可证金博宝188app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230.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231.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行为的行政处罚;232.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行为的行政处罚;233.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234.对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235.对外商投资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近海捕捞业行为的行政处罚;236.对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未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237.对外国船舶未经批准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238.对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未按养殖许可证使用的范围进行生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239.对在航道、锚地设置碍航渔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240.对养殖、销售未经国家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行为的行政处罚;241.对养殖、销售经国家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导致外来有害水生物种的侵入或者逃逸行为的行政处罚;242.对使用国家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行为的行政处罚;243.对违反水产苗种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244.对在水产养殖中违法用药行为的行政处罚;245.对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246.对渔业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行政处罚;247.对向渔业水域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248.对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未按照规定通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249.对渔港水域内的非军事船舶以及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拒绝、阻挠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250.对渔港水域内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有效运行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251.对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未在船上备有有害材料清单等行为的行政处罚;252.对渔港水域内拆船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污染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253.对渔港水域内拆船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254.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255.对擅自转让渔业无线电频率行为的行政处罚;256.对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257.对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渔业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行为的行政处罚;258.对触碰渔业航标不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259.对危害渔业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行政处罚;260.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261.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行为的行政处罚;262.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263.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264.对伪造、变造、买卖渔业船员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265.对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渔业船舶、渔业船员法定证书、文书行为的行政处罚;266.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267.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268.对渔业职务船员在生产航次中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行为的行政处罚;269.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270.对渔业船舶的船长未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271.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272.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273.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274.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275.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276.对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277.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278.对将渔业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279.对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280.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281.对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282.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行为的行政处罚;283.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行为的行政处罚;284.对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办理后,逾期不办理行为的行政处罚;285.对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行为的行政处罚;286.对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287.对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渔业船舶用燃油行为的行政处罚;288.对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制造、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行为的行政处罚;289.对未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确定的内容制造、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行为的行政处罚;290.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悬挂船名牌行为的行政处罚;291.对海洋渔业船舶未配备或者未正常使用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292.对海洋渔业船舶出海从事捕捞养殖作业未编组行为的行政处罚;293.对利用养殖渔业船舶从事捕捞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294.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渔业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295.对明知是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向其供油、供水、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转载其渔获物行为的行政处罚;296.对违反《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规定,损坏渔业港口设施、侵占渔业港口水域或者改变渔业港口使用性质行为的行政处罚;297.对在渔业港口内弃置废旧船舶行为的行政处罚;298.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299.对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300.对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301.对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302.对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303.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304.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305.对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306.对生产、经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307.对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水生野生动物遗传资源行为的行政处罚;308.对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行为的行政处罚;309.对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生、丢弃行为的行政处罚;310.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311.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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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确认)

5项:1.动物疫情(不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2.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3.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核;4.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抵押、租赁登记及船名核定;5.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及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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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检查

共11项:1.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质量安全管理监督检查;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日常监督检查;3.对种子质量的行政检查;4.对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部规定条件的农作物种子企业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数据的真实性的行政检查;5.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行政检查;6.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行政检查;7.动物防疫活动监管;8.动物诊疗监管;9.执业兽医监管;10.乡村兽医监管;11.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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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强制

共22项:1.对紧急情况下,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行政强制;2.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3.对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4.对与农作物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政强制;5.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行政强制;6.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强制;7.对拒不停止使用无证照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强制;8.对经责令停止使用仍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用机械的行政强制;9.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行政强制;10.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的行政强制;11.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及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场所、工具、设备等的行政强制;12.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等的行政强制;13.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行政强制;14.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和场所的行政强制;15.对违反规定调运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行政强制;16.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等的行政强制;17.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及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18.对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行政强制;19.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行政强制;20.对渔港内的船舶、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行为的行政强制;21.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行为的行政强制;22.对没有捕捞许可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从事捕捞作业行为的行政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