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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民政局信息公开指南2024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得任丘市民政局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公开指南》。申请人可以在任丘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www.renqiu.gov.cn)或任丘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查阅《公开指南》。

一、任丘市民政局信息分类

任丘市民政局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任丘市民政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任丘市民政局公开信息公开编排体系

(一)任丘市民政局信息公开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序号、单位、类别、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公开范围、公开程序、责任部门、详细信息。

(二)编排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简要描述信息公开的内容。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信息公开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指本部门内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三、任丘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1、主动公开范围。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任丘市民政局信息公开目录》。

2、主动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公开形式。网址:www.renqiu.gov.cn。信息查阅场所:任丘市档案局和任丘市图书馆。

3、主动公开时限。应公开政务信息产生后,本单位将在信息发布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信息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市民政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市民政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查。

1、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任丘市民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任丘市裕华路9号

邮政编码:062550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3:30-17:30,夏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17-2221799

传真号码:0317-2221799

2、申请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任丘市民政局办公室领取,复制有效,也可以在附件中自行下载。申请人申请与个人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出示或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布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申请方式:

①通过线上申请。线上途径为“进入任丘市人民政府官网,点击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入后点击左侧依申请公开,点击在线申请,选择任丘市民政局”。

②通过信函、传真、邮箱申请。申请人通过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可通过邮寄、传真、邮箱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箱申请,电子邮箱为:bthqmz@126.com。

③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通过当面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3、申请的处理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第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第三,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第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第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部门的,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七,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第八,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九,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单位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第十,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四、不予公开的信息

1、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2、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4、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务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五、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