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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5/0000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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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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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任丘市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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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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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任丘市教育体育局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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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任丘市教育体育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得任丘市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公开指南》。申请人可以在任丘市政府网站(网址:www.renqiu.gov.cn)或任丘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查阅《公开指南》。
一、任丘市教育体育局信息分类
任丘市教育体育局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市教育体育局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任丘市教育体育局及其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任丘市教育体育局公开信息编排体系
(一)任丘市教育体育局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单位、类别、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公开范围、公开程序、责任部门、详细信息
(二)编排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指本部门内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三、教育体育局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教育体育局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1、主动公开范围。市政府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任丘市教育体育局信息公开目录》。
2、主动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公开形式。网址:www.renqiu.gov.cn。
3、主动公开时限。应公开政务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信息发布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市教育体育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市教育体育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市教育体育局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地址:任丘市裕华中路15号;邮政编码:062550;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3:30-17:30;联系电话:0317-2222133;传真号码:0317-2268692。电子邮箱:rqjtjbgs@163.com
2、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样附后)。《申请表》可以在任丘市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申请人申请与个人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出示或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方式:
(1)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通过电子邮箱申请。电子邮箱:rqjtjbgs@163.com。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通过当面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3、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第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第三,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第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第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九,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本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第十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机关牵头制作的,本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第十三,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