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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机构职能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机构职能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中、省、市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辖区生态环境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辖区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辖区环境污染事故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调查处理,配合处置生态破坏事件。会同相关部门拟订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置相关工作。配合属地政府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配合解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辖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制定辖区减排方案并监督落实。组织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辖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对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恶臭、光、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辖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五)按照权限负责辖区核与辐射安全、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及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落实中、省、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监督实施相关标准。配合建设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实施辖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

)负责辖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中、省、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在辖区党委、政府领导下,配合落实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后督察工作,接受中央、省生态环境综合督察和专项督察。

)负责辖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辖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组织实施和协调辖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落实市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开展辖区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和技术工程示范。

(十)监督和协调辖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落实辖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指导镇生态示范创建。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及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机构设置: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工作;负责对外联络、建议、提案工作;负责机关安全、保密、文书档案和政务信息等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综合性文稿起草、公文审核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服务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大气环境科组织排查并统计汇总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情况,并按时上报;组织开展企业环保绩效评级相关工作;积极做好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机动车污染防治政策,对机动车重点企业、重点用车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对车用燃油品质及加油站油气回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机动车环保检测单位运行的监督管理。

(三)水与土壤环境科负责省考出境断面水质保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协调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水质监测,承担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担市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科。承担开展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行政处罚权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能;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环境破坏的应急处置相关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环境信访投诉处理相关工作。

负责人:田亚杰

办公电话:0317-222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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