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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4/0002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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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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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任丘市石门桥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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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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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石门桥镇2024年权责清单
- 主题词:
- 文号:
石门桥镇2024年权责清单
石门桥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事项分表(共 7类、149项)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一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材料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不符合的,不予通过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登记工作后续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事后监管不到位的;对发现问题未依法及时采取措施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行政许可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镇人民政府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11月9日修正)第三条、第八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材料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不符合的,不予通过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登记工作后续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事后监管不到位的;对发现问题未依法及时采取措施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开发可行性报告组织专家审查,对开发实地核查。对开发资金来源及资信情况进行审查。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根据情况依法采取措施,对开发结果进行验收确认。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事后监管不到位的;对发现问题未依法及时采取措施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开发可行性报告组织专家审查,对开发实地核查。对开发资金来源及资信情况进行审查。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根据情况依法采取措施,对开发结果进行验收确认。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事后监管不到位的;对发现问题未依法及时采取措施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依据文号: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 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修正,条款号: 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三条、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的,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采伐限额单列。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金博宝188app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8〕1号,条款号:附件2第40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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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镇人民政府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条)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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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开发可行性报告组织专家审查,对开发实地核查。对开发资金来源及资信情况进行审查。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根据情况依法采取措施,对开发结果进行验收确认。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事后监管不到位的;对发现问题未依法及时采取措施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 | 行政许可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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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镇人民政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发〔1987〕24号,条款号: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2011年3月10日原卫健委令第80号,2017年12月5日修正,条款号: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金博宝188app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2〕52号,条款号:附件《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 《国务院金博宝188app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6〕12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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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许可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镇人民政府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386号,条款号: 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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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条款号: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5年8月3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公布,2017年11月7日修正,条款号: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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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许可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镇人民政府 | 《个体工商户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96号,2016年2月6日修正,条款号: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1年9月30日原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6号公布,2019年8月8日修订,条款号: 第十四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3.发照阶段责任:经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应当告知理由。 4.归档阶段责任:将企业登记的书式材料整理归档,以便后续查询及监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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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许可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五条。《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依据文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条款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勘验,提出是否同意核发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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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许可 | 食品小餐饮登记 | 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开办小餐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经营门店,场所面积与生产经营面积相适应,各功能区布局合理; (二)采光、通风、照明、噪音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厨房粗加工、烹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 (四)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净化、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勘验,提出是否同意核发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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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 | 镇人民政府 | 《农药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7年3月16日国务院令第677号,条款号: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经营者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有效期等事项。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7年原农业农村部令第5号,条款号: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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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备案 |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 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金博宝188app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自然资规〔2020〕3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依法告知(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同意备案文件。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准予备案的。 3.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导致备案标准的规定低于国标要求的。 4.办理备案、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等违法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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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备案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镇人民政府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十六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依法告知(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同意备案文件。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准予备案的。 3.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导致备案标准的规定低于国标要求的。 4.办理备案、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等违法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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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备案 | 食品小摊点备案 | 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第三十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不符合条件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认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认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认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认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认定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认定的; 5.办理认定、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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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备案 |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 | 镇人民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主席令第73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第二十一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不符合条件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认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认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认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认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认定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认定的; 5.办理认定、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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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备案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镇人民政府 | 1.《国务院金博宝188app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金博宝188app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冀政发〔2017〕5号) 3.《金博宝188app进一步优化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医保规〔2022〕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不符合条件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认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认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认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认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认定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认定的; 5.办理认定、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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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给付 | 地力补贴申领 | 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冀财农〔2016〕58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不予给付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相关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行政给付)。 3.给付阶段责任:根据行政给付的决定,按照相关规定提供行政给付。 4.监管阶段责任:跟踪监督行政给付办理情况,受理、调查相关的投诉。 5.归档审查阶段责任:结案归档,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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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给付 | 棉花补贴申领 | 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财政厅金博宝188app印发<河北省棉花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0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不予给付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相关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行政给付)。 3.给付阶段责任:根据行政给付的决定,按照相关规定提供行政给付。 4.监管阶段责任:跟踪监督行政给付办理情况,受理、调查相关的投诉。 5.归档审查阶段责任:结案归档,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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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给付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不予给付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相关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行政给付)。 3.给付阶段责任:根据行政给付的决定,按照相关规定提供行政给付。 4.监管阶段责任:跟踪监督行政给付办理情况,受理、调查相关的投诉。 5.归档审查阶段责任:结案归档,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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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给付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不予给付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相关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行政给付)。 3.给付阶段责任:根据行政给付的决定,按照相关规定提供行政给付。 4.监管阶段责任:跟踪监督行政给付办理情况,受理、调查相关的投诉。 5.归档审查阶段责任:结案归档,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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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给付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镇人民政府 | 《财政部中国残联金博宝188app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不予给付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相关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行政给付)。 3.给付阶段责任:根据行政给付的决定,按照相关规定提供行政给付。 4.监管阶段责任:跟踪监督行政给付办理情况,受理、调查相关的投诉。 5.归档审查阶段责任:结案归档,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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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给付 | 老年人福利补贴 | 镇人民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2.《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7号)第九条 3.《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年9月20日)第二十五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不予给付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相关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行政给付)。 3.给付阶段责任:根据行政给付的决定,按照相关规定提供行政给付。 4.监管阶段责任:跟踪监督行政给付办理情况,受理、调查相关的投诉。 5.归档审查阶段责任:结案归档,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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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给付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镇人民政府 | 《国务院金博宝188app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不予给付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相关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行政给付)。 3.给付阶段责任:根据行政给付的决定,按照相关规定提供行政给付。 4.监管阶段责任:跟踪监督行政给付办理情况,受理、调查相关的投诉。 5.归档审查阶段责任:结案归档,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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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给付 | 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 | 镇人民政府 | 1.《国务院金博宝188app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国内字224号)第二条 2.《民政部金博宝188app精减下放职工退职后发现患矽肺病能否享受40%救济问题的批复》(民发〔1980〕第28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不予给付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相关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行政给付)。 3.给付阶段责任:根据行政给付的决定,按照相关规定提供行政给付。 4.监管阶段责任:跟踪监督行政给付办理情况,受理、调查相关的投诉。 5.归档审查阶段责任:结案归档,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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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给付 | 住房租赁补贴申领 | 镇人民政府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第709号国务院令《国务院金博宝188app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施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不予给付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相关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行政给付)。 3.给付阶段责任:根据行政给付的决定,按照相关规定提供行政给付。 4.监管阶段责任:跟踪监督行政给付办理情况,受理、调查相关的投诉。 5.归档审查阶段责任:结案归档,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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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给付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 镇人民政府 | 1.《民政部财政部金博宝188app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2.《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金博宝188app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不予给付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相关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行政给付)。 3.给付阶段责任:根据行政给付的决定,按照相关规定提供行政给付。 4.监管阶段责任:跟踪监督行政给付办理情况,受理、调查相关的投诉。 5.归档审查阶段责任:结案归档,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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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 镇人民政府 | 1.《民政部财政部金博宝188app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 2.民政部财政部原人事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卫健委《金博宝188app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不予给付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相关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行政给付)。 3.给付阶段责任:根据行政给付的决定,按照相关规定提供行政给付。 4.监管阶段责任:跟踪监督行政给付办理情况,受理、调查相关的投诉。 5.归档审查阶段责任:结案归档,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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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给付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镇人民政府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2.《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退役军人部发〔2022〕3 号) 3.《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 〔2022〕49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不予给付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相关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行政给付)。 3.给付阶段责任:根据行政给付的决定,按照相关规定提供行政给付。 4.监管阶段责任:跟踪监督行政给付办理情况,受理、调查相关的投诉。 5.归档审查阶段责任:结案归档,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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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给付 |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申领 | 镇人民政府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金博宝188app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不予给付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相关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行政给付)。 3.给付阶段责任:根据行政给付的决定,按照相关规定提供行政给付。 4.监管阶段责任:跟踪监督行政给付办理情况,受理、调查相关的投诉。 5.归档审查阶段责任:结案归档,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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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给付 | 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申请 | 镇人民政府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金博宝188app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 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民发〔2009〕141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不予给付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相关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行政给付)。 3.给付阶段责任:根据行政给付的决定,按照相关规定提供行政给付。 4.监管阶段责任:跟踪监督行政给付办理情况,受理、调查相关的投诉。 5.归档审查阶段责任:结案归档,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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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确认 | 乡村建设规划核实 | 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五十七条 | 1.受理:(1)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合理的补正期限;(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2.确认: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3.决定:做出行政确认决定,或者给予不予确认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5.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的; 2.对应当确认不予以确认的;或者对不应予以确认的予以确认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及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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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确认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 | 镇人民政府 | 《民政部财政部金博宝188app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 1.受理:(1)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合理的补正期限;(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2.确认: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3.决定:做出行政确认决定,或者给予不予确认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5.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的; 2.对应当确认不予以确认的;或者对不应予以确认的予以确认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及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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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确认 |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核 | 镇人民政府 | 《国务院办公厅金博宝188app转发农业农村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 | 1.受理:(1)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合理的补正期限;(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2.确认: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3.决定:做出行政确认决定,或者给予不予确认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5.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的; 2.对应当确认不予以确认的;或者对不应予以确认的予以确认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及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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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确认 | 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 | 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 | 1.受理:(1)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合理的补正期限;(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2.确认: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3.决定:做出行政确认决定,或者给予不予确认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5.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的; 2.对应当确认不予以确认的;或者对不应予以确认的予以确认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及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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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确认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镇人民政府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 2.《河北省临时救助管理办法》(冀民规〔2022〕1号)第四条 |
1.受理:(1)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合理的补正期限;(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2.确认: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3.决定:做出行政确认决定,或者给予不予确认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5.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的; 2.对应当确认不予以确认的;或者对不应予以确认的予以确认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及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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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确认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冀民规〔2021〕8号)第四条 | 1.受理:(1)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合理的补正期限;(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2.确认: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3.决定:做出行政确认决定,或者给予不予确认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5.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的; 2.对应当确认不予以确认的;或者对不应予以确认的予以确认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及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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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确认 | 特困人员认定 | 镇人民政府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 2.《河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冀民规〔2021〕7号)第三条 |
1.受理:(1)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合理的补正期限;(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2.确认: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3.决定:做出行政确认决定,或者给予不予确认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5.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的; 2.对应当确认不予以确认的;或者对不应予以确认的予以确认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及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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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镇人民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十七条 2.《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七条 2.《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第二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十条、第十三条 2.《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第五十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2.《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第九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四条 2.《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第九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五条 2.《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第十三条 |
1.受理:(1)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合理的补正期限;(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2.确认: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3.决定:做出行政确认决定,或者给予不予确认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5.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的; 2.对应当确认不予以确认的;或者对不应予以确认的予以确认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及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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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确认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10月29日修正) 第二条 | 1.受理:(1)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合理的补正期限;(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2.确认: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3.决定:做出行政确认决定,或者给予不予确认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5.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的; 2.对应当确认不予以确认的;或者对不应予以确认的予以确认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及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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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确认 | 核发居住证 | 镇人民政府 | 1.《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二条、第八条 2.《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2016年2月15日)第九条 |
1.受理:(1)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合理的补正期限;(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2.确认: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3.决定:做出行政确认决定,或者给予不予确认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5.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的; 2.对应当确认不予以确认的;或者对不应予以确认的予以确认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及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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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确认 | 暂住人口登记 | 镇人民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十五条 2.《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0号)第九条 |
1.受理:(1)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合理的补正期限;(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2.确认: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3.决定:做出行政确认决定,或者给予不予确认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5.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的; 2.对应当确认不予以确认的;或者对不应予以确认的予以确认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及腐败行为的; 12.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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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确认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 镇人民政府 | 《金博宝188app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第二条 | 1.受理:(1)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合理的补正期限;(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2.确认: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3.决定:做出行政确认决定,或者给予不予确认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5.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的; 2.对应当确认不予以确认的;或者对不应予以确认的予以确认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及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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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确认 | 孤儿救助资格认定 | 镇人民政府 | 《金博宝188app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第二条 | 1.受理:(1)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合理的补正期限;(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2.确认: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3.决定:做出行政确认决定,或者给予不予确认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5.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的; 2.对应当确认不予以确认的;或者对不应予以确认的予以确认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及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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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确认 | 优待证申领制发 | 镇人民政府 | 《金博宝188app印发〈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67号) | 1.受理:(1)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合理的补正期限;(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2.确认: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3.决定:做出行政确认决定,或者给予不予确认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5.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的; 2.对应当确认不予以确认的;或者对不应予以确认的予以确认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及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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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确认 | 残疾人证办理 | 镇人民政府 | 1.《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9月18日通过)第十条 2.《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金博宝188app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17〕34号) |
1.受理:(1)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合理的补正期限;(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2.确认: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3.决定:做出行政确认决定,或者给予不予确认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5.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的; 2.对应当确认不予以确认的;或者对不应予以确认的予以确认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及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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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奖励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三十条 | (一)制定方案环节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环节责任。 (二)受理(组织推荐)环节责任: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三)评审公示环节责任: 1.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2.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四)表彰环节责任: 1.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 2.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3.对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奖励项目进行评审而未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6.对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7.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造成不良后果的;8.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9.骗取、截留、克扣奖励资金并索取回扣的贪腐行为;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51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 | 镇人民政府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修改)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2.《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第八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不符合条件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认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认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认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认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认定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认定的; 5.办理认定、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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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二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开发可行性报告组织专家审查,对开发实地核查。对开发资金来源及资信情况进行审查。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根据情况依法采取措施,对开发结果进行验收确认。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事后监管不到位的;对发现问题未依法及时采取措施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3 | 其他行政权力 | 承包期内需调整承包地批准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开发可行性报告组织专家审查,对开发实地核查。对开发资金来源及资信情况进行审查。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根据情况依法采取措施,对开发结果进行验收确认。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事后监管不到位的;对发现问题未依法及时采取措施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4 | 其他行政权力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 镇人民政府 | 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金博宝188app<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2019〕5号) |
1.受理:(1)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合理的补正期限;(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2.确认: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3.决定:做出行政确认决定,或者给予不予确认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5.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的; 2.对应当确认不予以确认的;或者对不应予以确认的予以确认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及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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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其他行政权力 |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 | 镇人民政府 |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金博宝188app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402号) |
1.受理:(1)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合理的补正期限;(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2.确认: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3.决定:做出行政确认决定,或者给予不予确认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5.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的; 2.对应当确认不予以确认的;或者对不应予以确认的予以确认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及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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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 镇人民政府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649号国务院令公布,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第709号国务院令《国务院金博宝188app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施行)第三十八条 2.《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第二十八条 |
1.受理:(1)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合理的补正期限;(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2.确认: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3.决定:做出行政确认决定,或者给予不予确认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5.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的; 2.对应当确认不予以确认的;或者对不应予以确认的予以确认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及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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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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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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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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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正)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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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仅在建制镇的城区范围内执行 |
6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仅在建制镇的城区范围内执行 |
6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金博宝188app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2018年)第二十七条、《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1号)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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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仅在建制镇的城区范围内执行 |
65 | 行政处罚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仅在建制镇的城区范围内执行 |
6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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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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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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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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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第十条第三款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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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第三十一条、《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六条、《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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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和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修订)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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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修订)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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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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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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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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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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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转让宅基地行为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第二十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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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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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七条、《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2018年)第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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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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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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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九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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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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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处罚 | 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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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处罚 | 对“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二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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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处罚 | 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三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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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正)第七十三条、《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令〔2018〕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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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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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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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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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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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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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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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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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第三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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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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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金博宝188app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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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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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三)(四)(六)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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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及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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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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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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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处罚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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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九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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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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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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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中介机构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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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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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扰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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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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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行政处罚 |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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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河道管理行为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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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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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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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行政处罚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集中消毒规定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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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行政处罚 | 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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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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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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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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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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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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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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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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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行政处罚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开垦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 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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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行政处罚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 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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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行政处罚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 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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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 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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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耕种条件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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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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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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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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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 日修订)第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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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内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 日修订)第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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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行政处罚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毁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矿山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订)第三十条,《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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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三十六第一项,《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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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行政处罚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测绘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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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测绘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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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行政处罚 |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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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测绘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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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行政处罚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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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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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理 | 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二条《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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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